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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摘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德国野格公司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提出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

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做出的判决对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彰显中国司法部门及时有力保护知识产权、打击榜名牌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是中国大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例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om)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德国野格公司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提出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认定“野格”为驰名商标, 采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判决侵权人向“野格”商标权利人支付损害性及惩罚性赔偿人民币一千一十万元。


经过与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案件办理团队充分准备, “野格”商标权利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又名:德国野格公司)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生产与销售对于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拉公司)、 唱洪胜、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园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之后,案件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做出(2021)京7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德国野格公司驰名商标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圣罗拉公司、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圣罗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官网、《中国知识产权报》《青岛晚报》刊登声明,被告唱洪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秦皇岛晚报》刊登声明,被告葡园公司在其京东店铺(店铺名:葡园酒类专营店)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刊登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刊登判决相关内容,费用分别由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承担);


四、被告圣罗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唱洪胜就其中人民币三十六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德国野格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五万九千四百四十六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及葡园公司负担。


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混搭销售“六口味装”利口酒


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圣罗拉公司官网“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截图


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葡园公司京东店铺截图


就“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生产与销售行为,经过与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案件办理团队充分准备,德国野格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于圣罗拉公司、唱洪胜、葡园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认定德国野格公司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和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商标为驰名商标;


2.判令三被告停止使用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


3.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利口酒商品上、圣罗拉公司官网(www.qdsll.com)、葡园公司京东店铺(店铺名:葡园酒类专营店)、圣罗拉公司抖音(抖音号:ztc78989)、圣罗拉公司快手(快手ID号:1123232212)等媒介上以及展会上使用“野格”、“YEGE”、“野格狩猎者”、“野格守猎者”、“YEGO HUNTER”及鹿头图形等商标侵权行为;


4.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圣罗拉公司官网(www.qdsll.com)、葡园公司京东店铺(店铺名:葡园酒类专营店)、圣罗拉公司抖音(抖音号:ztc78989)、圣罗拉公司快手(快手ID号:1123232212)等媒介上停止使用与德国野格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公司名称“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停止将德国野格公司野格利口酒与被控侵权商品,即被告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混搭销售等行为;


5.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10万元(其中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连带赔偿人民币500万元,葡园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


6.判令圣罗拉公司和唱洪胜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7.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8.判令三被告在圣罗拉公司官网(www.qdsll.com)、葡园公司京东店铺(店铺名:葡园酒类专营店)、圣罗拉公司抖音(抖音号:ztc78989)、圣罗拉公司快手(快手ID号:1123232212)、糖酒网(http://www.tangjiu.com/)、好酒招商网(http://www.9998.tv/company/qdsll/627196)以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中国知识产权报》《青岛晚报》《秦皇岛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9.判令三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


德国野格公司主张: 


德国野格公司于1878年在德国成立,距今有140多年的历史,是全球知名的酒精饮料生产商和销售商, 为第 5614224 号“野格”、 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第G663995号“Jägermeister”、 第G795174号“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第G1287599号“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第G1291858号“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德国野格公司在利口酒商品以及包装、产品手册等宣传资料上、在广告宣传中实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最早于2003年向中国销售“JÄGERMEISTER”(野格)利口酒。德国野格公司生产和销售的“JÄGERMEISTER”(野格)利口酒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野格”和“JÄGERMEISTER”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同时,JÄGERMEISTER是其企业名称,“野格”是其在中国的子公司—野格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德国野格公司对“JÄGERMEISTER”和“野格”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被告圣罗拉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利口酒酒瓶标签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鹿头图形”、“YEGO HUNTER”商标,在利口酒瓶盖上使用“鹿头图形”、“YEGO HUNTER”商标,在其官网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野格”、“野格守猎者”、“野格狩猎者”、“鹿头图形”“YEGO HUNTER”、“Jägermeister”商标,侵犯了德国野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圣罗拉公司使用与德国野格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使用“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实施混淆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引人误认为被告商品是德国野格公司商品或与德国野格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唱洪胜在第33类利口酒上申请注册的“野格哈古雷斯”是模仿原告在中国注册的“野格”驰名商标,恶意注册后与圣罗拉公司恶意串通,在利口酒上使用并大量生产销售“野格哈古雷斯”,导致混淆误认,唱洪胜与圣罗拉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圣罗拉公司和唱洪胜在收到原告警告函后未作出回复,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被告葡园公司作为圣罗拉公司的经销商,在京东店铺销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将德国的野格利口酒与“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组合在一起搭售,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严重侵害德国野格公司的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混淆行为,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获得巨大利益,且被告以侵权为业,情节严重,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德国野格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德国野格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法院支持德国野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圣罗拉公司、唱洪胜及葡园公司辩称其使用的系其自有注册商标,即被告唱洪胜注册的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基础、被告主体及各被告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为多数,为理清案件事实与诉争法律关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思维导图对案情做如下梳理:


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结合当事人主张和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就案件争议焦点做出如下认定:


1.本案有必要对原告主张的第5614224号“野格”和第992806号“JÄGERMEISTER”商标是否构成驰名作出认定;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原告第5614224号“野格”商标在唱洪胜申请注册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之前,已在利口酒商品上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


2.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构成对原告“野格”商标的摹仿,被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


3.被告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及网站宣传中使用“野格”、“YEGE” 、“野格狩猎者” 、“野格守猎者” 、“YEGO HUNTER”及鹿头图形等标志与原告的“野格”“JÄGERMEISTER”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告在利口酒商品上使用的“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与原告的“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 “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且主体显著图案均为鹿头图形,在整体构图和视觉效果方面近似,也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被控侵权商品“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与原告立体商标“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在已认定被控侵权商品“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落入原告立体商标“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该被控侵权商品同样构成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标识,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圣罗拉公司和葡园公司的混合搭售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所禁止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圣罗拉公司利用“与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了永久的战略性合作伙伴”和“来自德国的激情”等表述用于宣传与原告同类的产品,具有攀附原告企业及相关品牌声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指的混淆行为和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


5.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和其他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圣罗拉公司及葡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混搭销售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据以上可知,被告均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误导了相关公众,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利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圣罗拉公司的官网、葡园公司京东店铺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中国知识产权报》《青岛晚报》《秦皇岛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圣罗拉公司及葡园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三被告均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唱洪胜申请注册与原告已注册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授权他人使用,圣罗拉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故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攀附原告知名品牌及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原告要求圣罗拉公司和唱洪胜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原告主张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原告针对圣罗拉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人民币500万元和针对葡园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人民币10万元与二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相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因唱洪胜与圣罗拉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商标权行为,故应对圣罗拉公司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中人民币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圣罗拉公司与唱洪胜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圣罗拉公司应承担人民币500万惩罚性赔偿,唱洪胜就其中人民币1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野格”商标与“野格哈古雷斯”等商标的知识产权纠纷广受酒类和饮料行业和消费者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做出的判决对于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彰显中国司法部门及时有力保护知识产权、打击榜名牌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是中国大力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例证。


附:判决书全文


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原标题:“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侵权人被判决向“野格”商标权利人赔偿人民币一千一十万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赔偿人民币1000万余元!“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使用被认定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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