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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并通过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考试,可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并通过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考试,可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摘要:

《安徽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安徽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安徽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取得专利代理师等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并通过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考试,可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关于征求《安徽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培养造就高素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近期我们拟草了《安徽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洪桂寿、许勇,联系电话:0551-63356047、63356876,电子邮箱:702815156@qq.com。


附件:安徽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安徽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知识产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释放和激发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选拔机制,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所有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能够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形势和政策,对知识产权领域有较深研究;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结合岗位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六条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10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满2年。

取得会计、统计、审计、专利工程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专业人员等中级职业资格,或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专利代理师、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符合以上学历、年限条件的,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达到合格标准,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第四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能力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知识产权项目或知识产权活动方案,推动知识产权活动有序合规开展;能够指导中初级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二)业绩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2.作为专利发明人(排名前2名)或设计人(排名前2名),或主持专利奖申报工作的负责人(申报书中联系人排名前2名),其申报专利获得下列奖项之一: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中国专利优秀奖2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1项;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2项;安徽省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1项;安徽省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2项。
3.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2项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区域(城市、园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所在区域或单位获得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称号。
5.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参赛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成果、专业技术能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
6.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在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并获知识产权领域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或在县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不含基层一线)工作15年以上,并获知识产权领域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颁发奖项;或因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7.主持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评选为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1项以上。
8.作为案件主办人或代理人,撰写并提交国内专利申请500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300件以上且授权率80%以上;或代理专利复审、无效20件以上;或提交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1000件以上,且提交国外商标注册申请10件以上;或代理商标复审、无效30件以上;或代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20件以上;或预审国内专利申请1000件以上;或办理优先审查案件1000件以上。上述知识产权业务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得到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认可。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侵权分析、专利导航分析、海外知识产权应对指导等项目2项以上,相关成果得到有效运用。
10.作为主要完成人,累计主持或参与知识产权类鉴定20项以上,鉴定结果被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用后产生了积极效果。
11.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参与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等业务,为单位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学术成果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知识产权类著作1部。
2.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刊物(CN或ISSN刊物,不含电子期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相关论文2篇。
3.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知识产权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并在市(厅)级以上学术期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知识产权类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
4.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工作,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市(厅)级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课题。相关成果被相应层级单位采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者,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负责初审,初审合格者由各级人事部门复审并逐级上报,以市、厅(局)为单位汇总造册并开具委托评审函,统一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省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汇总报送。

第九条 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须为现任职资格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第十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一条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累计次数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二条 在援派或从事乡村振兴期间参加职称评审的,可以选择在派出地或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工作成果,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对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成果、调研报告可替代学术成果条件。援派、扶贫或乡村振兴期为3年的,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下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涉及年限按周年计算。
(二)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银奖以上”含银奖,“2项以上”含2项。
(三)所称“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四)所称“主持”,指企事业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项目课题中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对项目课题负总责。所称“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课题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所称“主要完成人”,指国家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
(五)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等不能视为著作。
(六)高级知识产权师“业绩条件”中所称“较高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50万元以上。所称“显著的经济效益”,指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七)本条件所称“市”指省辖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所称“基层一线”,指县以下(不含县城)。
(八)凡提交的获奖成果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九)本条件所指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应由评委会专家评议和认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关于征求《安徽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并通过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考试,可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并通过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考试,可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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