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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代理3项非正常专利申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为:罚款金额8,425元;没收违法所得8,425元。”
近日,信用中国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与10家公司签订代理专利申请合同,共代理专利申请25项,其中3项已授权,14项在审查中,8项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共收取专利代理费用8500元(含官费75元)。当事人与10家公司签订了科技咨询与服务合同,其中约定代理专利申请的项目,共代理专利申请40项,其中3项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另有9项还在审查中。由于均未授权,没有收取相关费用。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专利代理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国知办函法字〔2019〕829号),违法所得应当以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专利有关官费、当事人在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以及该专利代理服务中所直接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如下:罚款金额8,425元;没收违法所得8,42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市监处罚﹝2023﹞F7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06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8,425元;没收违法所得8,42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万元):0.84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425
违法行为类型:专利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0年开始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中代为专利申请。上级转发线索中的联系电话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与客户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另一种是与客户签订科技咨询与服务合同,里面包含专利申请项目。当事人与南京××××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代理专利申请合同,共代理专利申请25项,其中3项已授权,14项在审查中,8项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共收取专利代理费用8500元,其中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800元(含官费75元),南京××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5000元,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700元,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00元。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当事人已将收取费用退款。当事人与15家公司签订了科技咨询与服务合同。其中与5家没有专利代理业务,他们的专利申请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是因为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客户关系主动帮他们监测专利申请进展。与其他10家公司的科技与咨询服务合同中都约定了代理专利申请的项目,共代理专利申请40项,其中31项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另有9项还在审查中。由于均未授权,没有收取相关费用 此外,江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及自然人张×与当事人均未签订合同,当事人的员工出于朋友关系或者维护客户关系主动指导其专利申请,留下联系方式帮其检测专利申请进展。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专利代理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国知办函法字〔2019〕829号),违法所得应当以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专利有关官费、当事人在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以及该专利代理服务中所直接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等。当事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违法所得共计8425元。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及时整改,将其代理的审查中的专利申请变更著录项目至有资质的代理所继续办理,对部分未授权专利申请及时退费。
处罚依据: 《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
处罚机关: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100MB153168X8
数据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MB151840XJ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标题:17件专利代理收费8500元,专利非正常退款,未授权不收费,这家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
来源:信用中国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17件专利代理收费8500元,专利非正常退款,未授权不收费,这家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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