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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摘要:

南京法院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目录


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例一
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
——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

【基本案情】

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制药公司将涉案技术秘密非法披露给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南京某医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中医药领域技术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例,厘清了具体密点(部分)与涉案技术信息(整体)以及相关公知信息之间的关系,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倡导诚信原则,让违约者、侵权者恪守承诺、回归诚信的价值导向。


案例二
“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
——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1059号


【基本案情】


安徽十竹斋于1981年在传统刻画笺等商品类别上注册“十竹斋”商标,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在拍卖服务上注册“十竹斋”商标。2020年,安徽某拍卖公司经由安徽十竹斋授权开展拍卖业务。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等认为,安徽某拍卖公司在企业名称及拍卖业务上使用“十竹斋”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十竹斋”与“安徽十竹斋”同根同源,在历史传承中都对“十竹斋”及饾版拱花技艺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虽然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成立,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判令安徽某拍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考虑到了同宗同源的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产生的相关权利冲突,在鼓励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导向下,既维护了实定法的秩序,也促进了老字号的传承发展,对传统文化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更相契合的路径作出了有益探索。


案例三

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

——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一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2民初16376号


【基本案情】


因著作权登记不实质审查,原告田某某将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发现作品来源不清后要求其进行解释说明,田某某避而不答亦不出庭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未简单地按撤诉处理,而是正本清源,认定田某某的行为系伪造重要证据并对其处以50000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既依法保护诉权和知识产权,又规制恶意行使诉权和滥用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震慑了利用诉讼不当牟利的不法之徒,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彰显了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
——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1207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986号

【基本案情】

新疆某啤酒公司系“乌苏”等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和“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在国内啤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某啤酒公司以“鸟苏”作为其企业字号,天津某贸易公司申请注册了“鸟苏NIAOSU”商标,并由其委托无锡某啤酒公司、山东某啤酒公司生产、销售与新疆某啤酒公司“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法院经审理,判决相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了新疆某啤酒公司208万元的赔偿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本案在判决停止侵权的基础上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主张,体现了贯彻落实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深入报道,成为严格平等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范例。


案例五

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
——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2)苏0115民初18620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3396号

【基本案情】


某汽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暗示某机动车交易公司对其交易市场中的二手车动了手脚,将里程表公里数调低。某机动车交易公司认为某汽车贸易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贸易公司的行为足以误导不特定消费者的客观判断、理性选择,并导致公众对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产生不良印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法院判决,某汽车贸易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向某机动车交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和公平合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本案明确了同业竞争中评论自由与商业诋毁的边界,对于引导经营者合规经营、共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
——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


一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4民初18250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0657号


【案情简介】


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签订协议,约定由石某为该公司提供《执业药师》考试培训课程独家授课,其间所完成相关课程资料的知识产权归该公司所有。但在协议履行期间,石某私自在相关平台传播剪辑视频引流,并公开售卖视频课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授权类型、履行情况等,应认定被诉侵权视频课件的著作权归湖北某教育公司所有,判决石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是中医药发展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环节。本案准确认定了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促进了中医药相关知识的传播和推广。


案例七
分装种子侵权案
——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3881号

【基本案情】

天津某种子公司系“澳甜糯75”玉米品种的权利人,其在市场上购买到了重庆某农业公司200g规格的“优思升”牌包装“甜加糯968”玉米种子。经鉴定,该种子侵害了“澳甜糯75”玉米品种权。重庆某农业公司辩称系将南京某种业公司200g规格的“甜加糯968”品种原包装更换为现包装进行的销售。法院经审理认为,更换包装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分装情形,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重庆某农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擅自分装、销售与他人授权品种相同种子的审查标准和法律后果,对于净化种子市场提供有力司法支持,体现了依法全面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案例八
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

——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91民初7318号


【基本案情】

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盗用了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且发布的售价及佣金收取比例均更低。被告认为盗用房源信息系行业“惯例”,仅为网络“引流”,吸引客户之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意图吸引更多目标消费者的动机明显,其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1800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信息经济背景下,房地产居间企业也应规范经营。盗用他人房源信息或者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方式进行引流的行为不仅涉嫌不正当竞争,也侵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管理秩序。人民法院的裁判明确这种所谓行业“惯例”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彰显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提倡良性竞争、诚信经营的司法导向。


案例九
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2刑初184号

【基本案情】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被告人康某某、何某某、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并积极引导权利人与被告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权利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对被告人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当庭从宽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也从其积极赔偿的行为中得到刑罚的正面评价。

【典型意义】

该案系南京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此案审理方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在实现刑罚惩戒和威慑功能的同时,为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提供了一条便捷通道。


案例十
“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
——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一审: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2民初2741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0264号

【基本案情】

宋某某系汉服模特、摄影师,对涉案短视频享有著作权。南京某科技公司是一款名为“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的运营方,其将众多网红或明星的肖像视频上传作为“AI换脸”模板供用户“换脸”使用。涉案短视频在该小程序中被编号为“古风汉服177”,播放时显示“花费50金币实现换脸”。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某科技公司行为侵害了宋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相关运营企业或平台在采用新技术创新盈利模式时,应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遵守行业规范的底线,尽到必要的管理、审核等注意义务,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来源: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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