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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应予制裁,虚假陈述干扰审判亦受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专利侵权纠纷罚款决定复议案件。该案中,被诉侵权人伪造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被罚款60万元,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被罚款5万元。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并指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于伪造证据以及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应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予以罚款。
该复议决定涉及某科技公司诉某仪器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涉专利名称为“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以及眼科医疗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某科技公司。在该案中,某仪器公司先后两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经查证,在第一次现有技术抗辩中,某仪器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提交的1896号公证书所涉实物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在第二次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费某作为某仪器公司所涉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证人,为某仪器公司提供证言与实物及其生产日期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情况。
综上,某仪器公司在两次现有技术抗辩中伪造治疗仪实物,费某隐瞒治疗仪实物被改动的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审法院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作出对某仪器公司罚款60万元、费某罚款5万元的决定。针对该罚款决定,某仪器公司、费某提出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复议决定认为,该案被诉侵权人伪造证据以及证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极大浪费司法资源,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