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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机构因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共计198760元。”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发布了5则行政处罚信息。 芜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山××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因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揽专利代理业务,分别被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27300元、26260元、32000元、3200元、10000元,共计198760元。
01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芜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芜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F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3〕6号
案件名称:芜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芜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揽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22年5月11日与安徽××××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安徽××××××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当事人与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当事人为安徽××××材料有限公司代理专利19件并收费23200元、为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专利50件并收费40450元,共计69件专利收费63650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1273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1月17日
02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A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3〕7号
案件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1年10月29日,当事人与芜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芜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与安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安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服务。2022年4月2日,当事人与芜湖××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芜湖××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2022年4月6日,当事人与安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签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安徽××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提供“专利申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代理服务。2022年6月17日,当事人与芜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芜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新型专利申请服务。当事人与安徽××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安徽××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新型专利申请服务。当事人与芜湖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芜湖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新型专利申请服务。当事人与芜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咨询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芜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新型专利申请服务。当事人为芜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事实系当事人主动供述的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2626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1月22日
03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黄山××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黄山××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H1N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3〕8号
案件名称:黄山××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黄山××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成立,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揽专利代理业务。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与黄山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公司”)签订《专利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由当事人为黄山××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当事人为黄山××代理11件专利,通过合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报,2022年1月25日,4件案涉专利获得授权,2022年5月10日,授权2件案涉专利,余下5件未授权。当事人共收取黄山××公司专利代理费用16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32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2月12日
04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A8A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4〕1号
案件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成立,主要从事专利咨询、商标代理等业务,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2022年7月12日,当事人与黄山市××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公司”)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黄山××公司的5件发明专利、6件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发明专利按每件2000元和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一件的标准收费,官费分别560元一件、165元一件由当事人代缴。当事人与安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徽××事务所”)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安徽××事务所据当事人提供的专利资料代为申请专利,发明专利按1800元一件收费、实用新型专利按900元一件收费。当事人与黄山××公司签订专利代理服务合同后,将黄山××公司的专利资料交付安徽××事务所,由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申请,其中6件实用新型已授权,5件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3200元
行政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一)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承接黄山展硕公司的专利申请业务,并将专利申请资料提交安徽中辰事务所,利用他人专利代理资质进行专利申请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和《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01月03日
05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合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Q20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4〕2号
案件名称:合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合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成立,于2022年5月18日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主要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在开展办理专利申请权的变更和专利权的变更的业务时,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在未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核实材料的情况下办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变更,其中有106件专利进行3次以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在未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核实材料的情况下办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变更,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02月06日
(原标题:严惩!连发五则,罚款近200000元!涉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严惩!连发五则,罚款近200000元!擅自多次转移专利/擅自开展专利代理(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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