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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所未签合同未授权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机构及其合伙人被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
代理所未签合同未授权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机构及其合伙人被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

摘要:

协会经查明决定:给予博某所通报批评的惩戒,给予邓某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北京博某专利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博某所)因涉嫌违规操作,未经投诉人同意将其专利申请撤回被实名投诉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协会经查明决定:给予博某所通报批评的惩戒,给予邓某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了一则惩戒决定。


据悉,北京博某专利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博某所)因涉嫌违规操作,未经投诉人同意将其专利申请撤回被实名投诉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博某所辩称:涉案专利转到博某所后未交付客户信息,与客户的联系仍由原代理机构对接。在涉案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后,博某所沟通后根据原代理机构交付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按照代理规范操作进行撤回代理,并未伪造任何签章文件,不存在恶意行为。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查明如下:


2021年8月6日,北京盛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公司)接受委托代理两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021年12月13日,盛某公司(2021年11月1日更名为北京喆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喆某公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2年3月7日,涉案专利转移到博某所,专利代理师变更为邓某。博某所在成为受托代理机构后,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022年11月30日,博某所在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023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同意撤回专利申请。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认为,博某所在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且未取得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行为,违反了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


协会决定:给予博某所通报批评的惩戒,给予邓某通报批评的惩戒,并将违规行为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


附惩戒决定:


代理所未签合同未授权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机构及其合伙人被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

代理所未签合同未授权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机构及其合伙人被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代理所未签合同未授权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机构及其合伙人被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代理所未签合同未授权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机构及其合伙人被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


(原标题:关于给予北京XX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原执行事务合伙人邓XX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代理所未签合同未授权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机构及其合伙人被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代理所未签合同未授权撤回非正常专利申请,机构及其合伙人被通报批评|附惩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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