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贵州茅台起诉4家酒企商标侵权,索赔50万元
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显示,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向贵州天子宴酒业有限公司、贵州仁怀国淼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英雄渡酒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内容显示,原告茅台公司诉请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名为“贵州茅台古镇”酒的仿冒侵权产品,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侵权行为,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0万元,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法院定于7月18日开庭审理该案。(来源:潇湘晨报)
#IPO那些事儿#
知原药业IPO: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专利151项,销售费用8倍于研发费用
6月30日,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原药业)深交所主板IPO更新了招股说明书。最新招股书显示,知原药业主要从事皮肤领域药品、功效性护肤品、肾病领域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推广服务,致力于为患者提供有临床价值的产品。
此次IPO,知原药业计划募集资金7亿元,其中2.5亿元用于知原药业制剂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2.9亿元用于研发中心项目,1.6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3年年末,知原药业及其子公司拥有专利151项,其中发明专利56项。此次IPO,该公司计划用2.9亿元建设研发中心。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知原药业的研发投入分别为3,663.10万元、4,241.07万元和5610.45万元,同期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7%、4.93%、5.44%,研发投入占比呈下降趋势。
截至2022年末,知原药业的研发人员数量为7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为11.04%;同期销售人员数量为273人,占员工总数的43.06%。研发人员数量远远落后于销售人员数量。
截至2023年末,知原药业的研发人员数量为85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为12.16%。
而其研发费用也远远落后于同期的销售费用。报告期内,知原药业的销售费用占比分别为37.66%、38.74%和39.52%,占比远高于研发投入占比。(来源:电鳗快报)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小米汽车对开门专利获授权
天眼查知识产权信息显示,近日,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对开门车辆及其车身结构”专利获授权。流程信息显示,该专利申请于今年1月。
摘要显示,该对开门车身结构包括车身本体、前车门、后车门、第一密封件以及第二密封件,前车门的前侧铰接于车身本体的A柱,后车门的后侧铰接于车身本体的C柱,前车门的后侧与后车门的前侧限定出第一间隙;第一密封件设置于前车门的后侧,第二密封件设置于后车门的前侧,第一密封件和第二密封件相互搭接。该第一密封件和第二密封件能够对第一间隙进行有效地密封,防止车辆行驶过程中风通过该第一间隙进入,有效地降低风噪,并且能够起到良好的防尘效果。
(来源:壹度Pro)
蔡徐坤应援棒专利因未缴费失效
天眼查知识产权信息显示,近日,上海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申请的“应援棒”专利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该专利申请于2021年6月,于2022年3月获授权。摘要显示,该外观设计产品用途为演唱会等现场表演的气氛烘托道具,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
上海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资本1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影视文化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为蔡徐坤个人独资企业。(来源:天眼查)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江苏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江苏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面推进江苏省涉外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与防控机制建设。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承担了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2023年度全面创新改革关于涉外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与防控机制建设的任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推进该项全面创新改革任务落实的一项具体举措。江苏省全面强化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加大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体系,加强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和支撑保障。2023年以来,先后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建设生物医药产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基地,建设江苏省及南京、苏州、常州、无锡、徐州、南通、扬州等8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地方分中心,建设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各地方分中心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仅2024年上半年,接受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咨询215件,指导办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36件。
《管理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动态监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对指导服务、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综合管理以及附则等七个方面。《管理办法》的出台,统筹整合了全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资源,为进一步提升江苏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安徽省贯彻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重点举措》印发
近日,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贯彻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重点举措》(以下简称《重点举措》)。
《重点举措》包括十个部分30条重点举措。一是加快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转化运用。做好专利筛选评价工作,提升专利转化运用能力,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率,丰富专利转化运用方式。二是有效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企业发展样板,畅通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企业创新支持,开展企业上市服务。三是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能力。加强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提升促进专利产业化能力,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四是健全完善专利转化运用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提高专利转化运用积极性,加强专利转化运用政策引导,培育专利转化运用专业人才。五是切实加强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法规制度,加强体系建设,强化从严保护。六是不断提升专利产业化成效。加强运营机构管理,规范转化运用程序,提高转化服务水平。七是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优化金融服务举措,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建立金融保障机制。八是切实巩固知识产权服务基础。加强专利转化运用服务机构建设,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功能。九是积极构建国际国内循环相互促进转化格局。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贸易,推动长三角地区资源共享。十是积极打造促进专利转化运用良好生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考核。
下一步,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将结合《重点举措》的推动落实,持续推进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创新,优化服务机制模式,助力专利转化运用,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强大动能。(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国外来华知识产权申请量等逐年快速提升
国外来华知识产权申请量、授权量、保有量逐年快速提升。2023年,国外申请人在我国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90万件,同比增长近5%,有效商标注册量突破210万件,同比增长3.4%,充分显示外资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充满信心。
这是记者在近日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上了解到的消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坚持对国内外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不断完善顶层设计、优化管理体制、加强法治建设、提升保护效能、深化国际合作,实现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为各国企业和创新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2022年5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阿斯利康一重要产品的两项制剂专利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极大稳定了相关产品市场和阿斯利康在华投资的信心,激励企业又陆续在华增资近90亿元。”阿斯利康参会代表说。
“截至目前,福特汽车在中国拥有约9000件授权专利及1500件注册商标。中国快速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一步促进了我们的创新发展。”福特汽车参会代表说。
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高至82.04分,创历史新高,其中外资企业满意度达80.55分,比2022年提高了1.44分。
申长雨表示,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法律法规和平台机制,加强源头保护,助力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助力形成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进一步完善与外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来源:金台资讯)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东京地方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统无法成为发明人
继其他国家作出类似的判决之后,日本法院在2024年5月16日首次裁定,该国《专利法》中的“发明人”仅限于自然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系统。
在这起由东京地方法院负责审理的案件中,原告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根据第IB2019/057809号PCT申请提交了一件编号为2020-543051的日本专利申请,并将发明人的名字标示成“DABUS,自主发明出这项发明的人工智能”。
日本专利局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将发明人的姓名改成自然人的姓名,并指出只有自然人才能被列为发明人。原告拒绝了上述要求,并提出了继续审查的申请。专利局的工作人员随即也拒绝了这一请求,并驳回了申请。原告就此提出了诉讼,辩称上述驳回决定已经违反了法律,理由是日本《专利法》中的“发明”一词涵盖了人工智能发明,而且涉及人工发明的申请并不需要列出发明人的姓名。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给出了下列几个理由。
首先,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第2条1款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了“可通过人类创意活动创造出来的发明”,因此发明应该是由自然人创造出来的某种事物。
其次,列出了提交专利申请条件的《专利法》第36条也对申请中的发明人姓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因为上述“姓名”指的是自然人的姓名,因此《专利法》设定的发明人就是自然人。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姓名”一词在日语中的写法是“氏名”,其中的“氏”本身就含有自然人的意思。
第三,《专利法》第66条规定,专利权需要通过注册专利才能生效。而且,第29条1款还明确规定,“发明了某项发明的人士可获得该发明的专利”。由于人工智能系统并不是法人或者有权获得专利的自然人,因此上述“发明了某项发明的人士”应是“自然人”。
第四,如果非要将《专利法》中的“发明人”解释成为包括人工智能系统的话,那么当决定在那些制作出人工智能发明的人工智能中谁才是发明人的时候将会缺少法律依据,例如上述发明人究竟是生产出人工智能发明的软件或者硬件的权利所有人,还是可以独家对其进行管理的人士,亦或是与人工智能发明有关的其他人。
最后,法院指出,很多国家的专利局和法院在面对是否应让本国专利法中的“发明人”定义涵盖人工智能这一问题时都秉持着谨慎的态度。而且,立法机关需要建立起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以解决与人工智能系统创造出的发明有关的权利问题。(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蔡徐坤应援棒专利因未缴费失效;东京地方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系统无法成为发明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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