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蚂蚁集团起诉疑似碰瓷名字公司,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据爱企查App显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蚂蚁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涉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件原告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定于9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
蚂蚁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苗某某、鹿某某两名自然人共同持股,与蚂蚁集团并无股权关联。(来源:凤凰网科技)
#IPO那些事儿#
同源康医药赴港IPO:公司持有50项已授权专利以及136项专利申请
根据港交所消息,7月29日,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源康医药”)递交港交所主板上市申请,独家保荐人为中信证券。
资料显示,同源康医药是一家临床阶段的生物制药公司,致力于发现、收购、开发差异化靶向治疗并对其进行商业化,以满足癌症治疗中亟待满足的医疗需求。自2017年成立以来,已建立由11款候选药物组成的管线,包括核心产品TY-9591、六款临床阶段产品及四款临床前阶段产品。
招股书显示,同源康医药于2022年、2023年及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研发成本分别为人民币2.298亿元、人民币2.493亿元及人民币6470万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同源康医药研发团队有102名成员,其中约60%拥有相关领域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同源康医药持有50项已授权专利,包括在中国的16项已授权专利、在美国的一项已授权专利、在其他司法权区的33项已授权专利,以及136项专利申请,包括在中国的43项专利申请、在美国的14项专利申请、在其他司法权区的64项专利申请及PCT项下的15项专利申请。(来源:央广网)
#局里那些事儿#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
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强化社会监督,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原则,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材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受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方式包括:
一、电话:010-88651957;
二、信箱: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三里河办公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箱),邮编100820;
三、电子邮件地址:gpjzsc@samr.gov.cn。
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基本情况,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是否已就同一事实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来源:市说新语)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时创能源拟3400万元受让尤利卡16项商标
时创能源公告称,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3400万元受让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利卡")持有的已注册在第9类商品/服务上的16项“尤利卡”“ULICA”相关中英文图文商标(包括国内与国际商标)。
此次费用将分三年支付完成,首年支付转让费1400万元,第二年支付转让费1000万元,第三年支付转让费1000万元。
因公司通过其间接持有的上海鑫通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尤利卡的40.19%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此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商标转让合同尚待签署。
资料显示,时创能源是一家光伏新技术平台型供应商,主要业务包括光伏湿制程辅助品、光伏设备和光伏电池三大板块。(来源:智通财经)
晶澳科技起诉正泰新能电池专利侵权
7月19日,深市上市公司晶澳科技在UPC慕尼黑分庭对中国另一家光伏企业——正泰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正泰新能)以及正泰太阳能科技在欧洲的多家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晶澳科技指控正泰新能侵犯其一件名为“太阳能电池”的欧洲专利EP2787541 B1。
据悉,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新能源发电解决方案平台企业,主要产业链包括硅片、电池片和组件。同时,该公司还涉及光伏辅材和设备产业。正泰新能是正泰集团旗下光伏电池组件智能制造的企业,是业内最早实现n型TOPCon组件量产的企业之一。(来源:天天IP)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整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北京创新主体专利预审需求,提升专利预审服务覆盖面,更好服务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定,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新增23个国际专利分类(IPC)主分类小类和1个洛迦诺分类号。调整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共有72个国际专利分类(IPC)主分类小类和7个洛迦诺分类号,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按照调整后的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接受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分类号表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8月1日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附件:http://www.bjippc.cn/general/cms/news/info/news/c94d17f544d24667805cae0d5e3d40f0.html?id=c94d17f544d24667805cae0d5e3d40f0)(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网站)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员工被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近期,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志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提供教育咨询与语言培训等服务。曾某于2021年6月1日入职,担任初级顾问,并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保守包括学员名单在内的商业秘密。
曾某于2022年7月9日离职,离职后不久独自成立了优某公司,离职前与志某公司指定负责检查离职员工信息删除情况的郭某串通,欺骗志某公司已删除相关学员等信息,随后郭某也入职曾某成立的优某公司。优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志某公司高度相似。在成立新公司后,曾某对志某公司学员抛出橄榄枝让其转入优某公司接受培训。
志某公司认为曾某以及优某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此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香洲法院依法判决曾某删除其与前学员的所有联系方式,同时向志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学员姓名和联系方式非独有,不具秘密性,且与教育机构竞争力无直接关联。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志某公司的起诉。
志某公司称,其员工、学员及家长信息等是经搜集整理形成具有商业价值且保密的业务档案,构成商业秘密。而且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署协议和指定专人监督,但曾某离职前与公司指定专员郭某串通,隐瞒未删除信息的事实,应承担侵权责任。
珠海中院认为,志某公司所主张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曾某未履行与志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违反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因此,依法判决曾某、优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羊城派)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美国版权局发布与终止权、版税分配等有关的最终条例
2024年7月9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一项最终条例,确认《版权法》规定的衍生作品终止权例外不适用于根据《音乐现代化法》(MMA)设定的法定一揽子机械许可(“一揽子许可”),并指导机械许可集体组织(MLC)以符合《版权法》的方式分配版税。
背景
《版权法》允许作者或其继承人在特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窗口内终止版权授予,包括版权转让或许可。同时,《版权法》还规定,终止版权授予须遵守一项例外规定,即允许在终止授予前根据授予制作的衍生作品在终止后根据授予条款继续使用(以下简称“例外规定”)。
MLC是负责管理MMA一揽子许可的实体,它根据对例外规定的错误解读采用了一项终止纠纷政策。这种对例外规定的错误理解导致了对授予终止前版权所有者的超额支付。
最终条例
例外规定的适用
本条例确认了例外规定不适用于一揽子许可。该条例还指示MLC根据版权局的指导意见进行未来的版税分配,并纠正之前根据对例外规定的错误解读而超额支付的版税。
纠正版税调整
为了解决之前因错误适用例外规定而超额支付版税的问题,本条例指示MLC开展“纠正性调整”程序。根据这一程序,相关各方(即版权授予终止前和终止后的版权所有者)将首先有机会参与自愿的自我纠正调整。为了帮助其参与这一调整,MLC将在2024年8月8日之前通知相关方任何超额支付的费用。MLC的通知将包括以下信息:
-版权局关于例外规定的结论摘要;
-说明最终条例的纠正性调整程序,包括选择自行纠正调整而不是由MLC主导的纠正性调整;
-提供对于每个有争议的音乐作品,超额支付的金额;以及
-MLC记录中包含的各方联系信息。
相关方必须在2024年9月9日之前就自行纠正调整达成一致,并将此决定通知MLC。该期限可延长至2026年2月9日,但需通知MLC。如果相关方不同意自行调整(或在2024年9月9日之前未将任何此类协议通知MLC),MLC将进行强制性纠正调整。
版权局鼓励相关方尝试直接解决纠正性调整问题。
如果双方无法这样做,可以选择由MLC主导纠正性调整。这一过程包括由MLC收回被不当分配的版税,然后将其分配给适当的受款人,即例外规定的正确适用情况下而有权获得这些版税的人。
根据该条例,相关方可要求延长决定是否解决彼此间纠正性调整的时间。但请注意,相关方必须在2026年2月9日之前做出最终决定,是选择自行纠正调整,还是选择由MLC纠正调整,并将此决定通知MLC。在此日期之后,MLC将无需启动由MLC主导的纠正性调整程序。
及时明确适当的收款人
该条例还承认,根据一揽子许可,有权获得一揽子许可版税的版权所有者是数字音乐提供者使用音乐作品时的所有者,而不一定是MLC进行版税分配时的所有者。
为了解决某些管理问题,该条例包含一项默认条款,允许MLC将其唱片中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者视为有权获得分配该作品版税的一方,除非:
-存在涉及适用作品或受款人的争议或调查;或
-MLC收到可靠信息,表明版权所有者其不应适用默认条款,例如,MLC收到可靠信息,表明其唱片的版权所有者无权合法享有版税分配。
最后,该条例规定,根据默认条款进行的任何版税分配都不影响任何一方对版税享有的合法权利。
实施收款人变更
最终条例包括告知MLC权利终止相关的要求,但不涉及与权利终止无关的通知,如本条例的拟议规则制定补充通知中所建议的。相反,版权局已指示MLC采用与这些其他通知相关的要求。(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多米尼加推出专利加速授权计划
日前,多米尼加专利商标局宣布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合作开展加速专利授权(Accelerated Patent Grant,APG)计划,预计该合作有效期5年。
该计划允许专利申请人可以根据美国授权的专利加速多米尼加专利申请。申请APG,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已支付多米尼加共和国国家阶段的审查费;
附上USPTO授权的专利副本、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西班牙语译文以及相应的权利要求对照表。西班牙语译文必须在提交APG申请后六个月内提交;
美国专利申请必须与多米尼加为同族申请,并且必须已被USPTO确定为可授权专利;
如果多米尼加申请的权利要求尚未符合已授予的美国权利要求,则必须在APG申请之前或同时提交主动修改。(来源:集佳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时创能源拟3400万元受让尤利卡16项商标;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员工被判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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