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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M-150’商标成功维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一、案件背景
泰国德恒裕公共有限公司的“M-150”能量饮料自1985年推出以来,一直在泰国市场上占据领先地位,其市场份额超过了红牛和卡拉宝,是泰国能量饮料三巨头中的第一品牌,并在国际市场上也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为了在中国市场拓展,德恒裕公司自1993年起陆续在中国注册了多个“M-150”商标。
然而,自2017年起,力宝精(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始对德恒裕公司的“M-150”商标进行恶意抢注和围堵。该公司通过关联主体申请撤销了德恒裕公司早期注册的商标,并利用购得的2007年注册商标对德恒裕公司2012年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申请。此外,力宝精公司还迅速申请了多件相关商标,并以此为筹码,要求德恒裕公司给予中国市场的独家代理权。同时,力宝精公司向德恒裕公司中国经销商发起了行政投诉及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德恒裕公司中国经销商的“M-150”产品被行政查封。
力宝精公司自2018年6月起生产、销售了多款“M-150”维生素能量饮料。
二、判决要旨
关于“M-150”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1. 关于“有一定影响”的认定节点:本案中,力宝精公司于2018年6月开始侵权,故以2018年6月为认定节点,而非以力宝精公司持有的6345852号“M-150”商标的申请日2007年10月29日为认定节点。
2. 关于中国境外知名度的采信:法院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人流、物流和信息流都已经超越了特定国家和地区的边界,权利人在境外使用商业标识所形成的商誉很可能外溢、传播至境内,因此在判断商业标识在境内的知名度时,也应当考虑境外标识使用行为及其商誉对境内消费者认知的影响。
3. 关于由侵权反推被侵权产品具有知名度:除审查直接的知名度证据之外,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诚信经营的竞争秩序,因此在判断商业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时,也应当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目的,如果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全面模仿他人商业标识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则应当反推被仿冒的标识存在“有一定影响”的较大可能性。
4. 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和在先注册商标冲突:在第6345852号“M-150”注册商标目前依然有效的情况下,德恒裕公司固然不能以“M-150”能量饮料的商品名称阻碍该商标的权利人对合法正当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是如果该商标的权利人对超出自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显著改变注册商标的形态,未依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相关行为仍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在力宝精公司突破自身权利边界,已经构成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会导致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
附:判决书
扫码查看相关判决书
(2024)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2024)浙民终323号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二审改判:泰国“M-150”成功以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对抗专业商标狩猎主体)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二审改判:泰国“M-150”成功以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对抗专业商标狩猎主体(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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