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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全文发布。”
近日,财政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全文发布:
由于专利商标代理服务专业性强,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创新成果和品牌保护效果,采购评审时应当综合考量专利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方案、质量管理保障、人员专业能力等因素,确保提供的服务内容与采购需求相匹配,一般采用招标、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优质优价的服务。采购文件应当结合代理服务内容和复杂程度细分不同的等次、规格或标准,合理设置最高限价,与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相匹配。评价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费用报价时,代理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建议占总分的10%—15%。鼓励采购人针对不同服务类别、不同重要程度、不同时限要求的专利商标代理服务,分类确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等要求。
根据“履约考核参考标准”:履约期间,同一机构在不同代理案件中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占比超过3%、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况,或被通报、约谈、惩戒的,出现一次扣5分;机构信用等级每降一级扣7.5分(信用等级由A+级降至A级的不扣分),信用等级降至D级的,采购人应当解除合同关系;机构因代理质量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出现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根据履约期间专利申请数量、授权率、驳回率、视为撤回率、专利权无效宣告成功率及相关专利申请文件的平均权利要求项数、独立权利要求项数、说明书的完整程度等;商标申请、异议数量、通过率、复审及无效宣告成功率等数据,综合开展服务质量数据评价,得0—15分。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各有关方面对本需求标准的意见建议,请通过czbgkszfcgglc@163.com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原标题: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非正常专利申请,专利授权率、权利要求项数等作为履约考核参考标准!《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全文发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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