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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建议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最高奖励50万元!新疆第六届专利奖评选开始申报了
#晨报#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建议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最高奖励50万元!新疆第六届专利奖评选开始申报了

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建议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增设“出口豁免”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开庭公告#


中钢集团作为原告/上诉人的1起涉及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的诉讼将于2025年3月13日开庭


根据企查查APP显示,近日公布了一则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上诉人的开庭公告,案号:(2025)渝0192民初757号,详细内容如下:


#晨报#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建议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最高奖励50万元!新疆第六届专利奖评选开始申报了


根据统计,近一年内以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历史开庭公告有4则,其中案由为“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的公告以4则居首。历史开庭公告如下:


#晨报#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建议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最高奖励50万元!新疆第六届专利奖评选开始申报了

(来源:IPRdaily综合证券之星、企查查)


#IPO那些事儿#


能之光IPO:拥有境内发明专利51项,研发费用率远落后于同行


资料显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光)北交所IPO中止了上市进程。能之光是从事高分子助剂及功能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应用于改性塑料、复合材料和高分子功能膜等材料,应用领域覆盖汽车、线缆、电子电器、复合建材、阻隔包装、光伏组件等多个终端市场。

招股书显示, 此次IPO,能之光计划募集资金1.6亿元,其中0.91亿元用于功能高分子材料扩产项目,0.35万元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0.34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招股书显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能之光拥有境内发明专利51项,均为有效状态,该公司已取得相关专利证书。同时,该公司还取得境外专利4项。

报告期内,能之光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657.34万元、1033.17万元和1092.8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4%、1.86%和1.92%。


#晨报#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建议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最高奖励50万元!新疆第六届专利奖评选开始申报了


能之光的研发费用率远落后于同行可比公司的均值。报告期内,同行可比公司的均值分别为2.71%、2.72%和3.05%。


#晨报#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建议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最高奖励50万元!新疆第六届专利奖评选开始申报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能之光的技术研发人员为42人,占当期员工总数的15.5%。(来源:电鳗快报)


#代表/委员之声#


全国人大代表,敦煌研究院党委委员、保护研究部党支部书记汪万福: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创新主体保驾护航


“作为一名长期投身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我深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性。”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敦煌研究院党委委员、保护研究部党支部书记汪万福说。

汪万福提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值得肯定。“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有效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为创新主体保驾护航;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推行‘三合一’审判机制,以及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等,促进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汪万福说。

随着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更好地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汪万福针对性地提出4点建议:一是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针对新兴领域和前沿技术,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的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的会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保护合力;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人才培养,打造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技术的专业审判队伍,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建议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阎建国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的建议。

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有何必要性?阎建国为此提出三点观察:首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设立黑名单制度可以对恶意抢注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加大对恶意抢注者的惩处力度,从而有效遏制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其次,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黑名单制度可以将恶意抢注者的信息公开,让市场主体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避免与恶意抢注者进行交易,从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提升国际形象的需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国家国际形象的重要举措。设立黑名单制度可以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创新资源,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

基于此,阎建国提出如下具体措施和建议:

一是明确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制定详细的认定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例如,以囤积商标为目的,大量申请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知他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抢注商标后,以向商标权利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等为目的,不实际使用商标等行为,均应认定为恶意抢注。

二是建立黑名单的认定和管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部门牵头,成立专门的黑名单认定和管理机构,负责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管理。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黑名单的认定准确、公正。

三是完善黑名单的信息收集和公示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渠道,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市场监测、权利人举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恶意抢注行为。对于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的个人或公司,应将其相关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列入黑名单,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可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为一定期限。

四是加强对黑名单主体的联合惩戒。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公司,在商标注册、市场准入、信贷融资、政府采购等方面进行限制。例如,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商标注册;对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进行限制;在银行信贷、融资等方面对其进行信用评估时,将其黑名单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等。

五是建立黑名单的退出机制。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公司,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等,并在黑名单公示期满后,经申请和审核,可以从黑名单中移除。同时,对于积极改正错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缩短黑名单公示期限。

六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享恶意抢注黑名单信息,共同打击跨国恶意抢注行为。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建立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提高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商标法》曾于2019年4月进行第四次修改,新法一方面规制了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商标注册行为,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比如,新法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强化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来源:澎湃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太平鸟董事长张江平:聚焦世界级产业集群建设与商标制度创新


在202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太平鸟(603877.SH)董事长张江平提出以江浙沿海地区为试点,通过跨区域协同、设立创新基金、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等方式建设世界级纺织产业集群;同时,他瞄准时尚产业商标资源困局,呼吁修订《商标法》完善共存机制,为品牌创新松绑。

推进世界级纺织产业集群建设

张江平认为,在当前环境下,中国纺织服装行业迫切需要坚持国际化思维、全球化视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纺织产业集群。

因此他建议,推进世界级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建设:明确支持沿海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先进地区(如以江浙两地以苏州、无锡、南通高端纺织集群和环杭州湾现代纺织服装集群两个先进制造业集群为基础),先行开展世界级纺织产业集群建设。

具体而言,第一是要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在集群治理、产业链协作上形成合力。要遵循“不破行政隶属关系,打破行政分割约束”思路,以中央部委牵头,省际协作、地市和县市地区充分联动发展, 制定、优化纺织产业集群发展政策。

第二是制定世界级纺织产业集群发展总体规划,确定世界级纺织产业集群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路径、重点任务,阶段性的发展策略和要求等。

第三是要设立两地纺织产业协同发展创新基金,完善产融合作机制,加大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财政支持力度,对充分利用市场、完善国际供应链协作以及在产业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相应机制奖励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助力县市地区积极开展数字化、品牌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发展,进一步提升产业发展质效。

第四是要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多向中小微企业倾斜,加强纺织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张江平同时提到,在世界级纺织产业集群建设进程中,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利用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了解产业信息、协同产业链条、搭建行业平台等方面的服务经验和优势。

完善时尚产业商标共存机制

近年来,时尚产业商标资源竞争加剧,商标共存协议作为化解权利冲突、促进市场共生的有效手段,在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

张江平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0条禁止“混淆性近似”商标共存,但司法实践中对“混淆”的认定过度依赖形式比对,忽视市场实际。此外,法院对共存协议的审查标准既承认私权自治,又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协议效力,这一矛盾亟需通过立法修订明确规则,统一裁判尺度。

张江平建议,修订《商标法》第30条,增设例外条款:“经在先商标权利人书面同意,且不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公共利益的,可准予共存。”通过立法明确商标共存作为禁止原则的例外,为协议共存提供直接依据。

对于共存协议审查标准要细化,保证其合法性(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权益或公共利益,涉及健康安全类商品如童装、内衣需严格审查)、区分性(共存商标需在产品定位、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备可区分性,降低混淆风险),进行公示与备案(要求共存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在商标公告中披露关键条款,保障公众知情权)。

张江平表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共存协议应作为“排除混淆”的核心证据,法院需结合市场实际综合判断,避免形式化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联合行业协会发布典型案例与审查指南,统一“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减少裁量差异。

通过修订《商标法》第30条,构建“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商标共存制度,可有效化解时尚产业商标资源紧张问题,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生态。同时,明确的规则将增强司法公信力,提升我国商标治理体系的国际兼容性,为打造全球时尚高地提供法治保障。(来源:财联社)


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建议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增设“出口豁免”


3月5日,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提交了多项关于医药行业的建议,其中一项是关于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增设“出口豁免”规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期限不超过十四年。”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期限补偿前相同”。

“我国制药企业近6000家,既是国际原料药生产大国,也是国际仿制药主要供应商,但相对于欧美国家,我国的化学药研发、生产起步比较晚,仿制药国际市场占有率还不及印度,要实现‘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的梦想,我们必须着力完善制度机制。”陈保华认为,由于我国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未对药品出口作出明确的“出口豁免”规定,因此,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在鼓励药品领域创新的同时,将产生意料不到的“副作用”,即在药品专利补偿期内阻止中国制药企业将药品出口到无专利保护或专利保护已过期的其他国家。

陈保华介绍,由于专利制度地域性的特点,同一个发明在全球不同国家的保护范围、保护时间均不相同,尽管全球大部分主要国家已经建立了专利制度,但设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规定的国家仅40多个,其中约30个为欧盟国家。因此,大部分国家的药品专利到期时间要早于中国的专利到期时间。此外,欧盟自1993年施行SPC制度以来已有超过三十年的专利延期经验,2019年欧盟紧急修改SPC法规通过了(EU)2019/933号条例,规定了“出口例外”和“存储例外”。这为欧盟制药企业提供了一个出口“绿色通道”,使它们能够在保持国内市场合规性的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陈保华认为,相比之下,印度等没有专利权延期制度的国家,原料药、仿制药的制造、使用、销售不受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限制;欧盟各国执行“出口豁免”规定,他们在专利补偿期内以出口为目的的原料药、仿制药的制造、使用、销售也不受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约束。所以,他们就会比我国药企早5年抢占国际医药市场,这样就直接导致我国制药企业退出约四分之三的国际市场空间。

对于上述情况,陈保华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中增设第四款“出口豁免”例外规定,即:在药品专利权延长期内,以出口为目的或最终以出口为目的的原料药和制剂的研发、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陈保华强调,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不应该将权利事实扩展到中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应该限制以出口为目的的正当商业行为,不应该损害我国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增设上述“出口豁免”例外规定,既不违背中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立法本意,也不会影响专利权人在中国的权益实现,并且也不违反其他国际条约中应遵循的规则,同时还能引导和保障我国原料药、仿制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我国医药产业国际市场核心竞争力。(来源:澎湃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孙东明: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纾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


由于存在较多难点,一些传统金融机构只是将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增信手段,并未真正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助力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有必要借鉴相关有益经验,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制度供给,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化机制,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价值。

1.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标的物范围和质押方式。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运用,应根据知识产权特性注重其动态价值。一方面,法律规定专利申请权、创作中的著作权等未来知识产权允许通过合同进行转让交易,充分体现了其财产利益和可转让性。所以,可以考虑将专利申请权、创作中的著作权等未来知识产权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标的物范围。另一方面,鉴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引入最高额质押,允许就同一标的物的各个权项分别进行质押,例如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演绎权等可以分别质押,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

2.明确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的责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的关键是风险的合理分担,例如评估机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范围,担保机构的承保范围以及追偿机制等,合理划分各方责任,从而有效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3.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法。明确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范围、登记条件、提供材料、质押期间效力、质押注销等内容,从而规范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操作办法,明确知识产权质押的操作平台、办理时限、办理渠道、办理方式等具体操作流程。

4.搭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建立专利权、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统一平台,可以改变当前分属各个部门、登记在不同平台的状态,根据权责清单,公示平台职能和办事流程,有效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质押融资安全和效率。强化统一平台的服务机能。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服务机制,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评估信息、第三方机构等信息均纳入平台,设立知识产权“评估专家数据库”“金融机构数据库”“评估机构数据库”“担保机构数据库”等,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查询、交易等配套制度,从强化统一平台的信息服务机能。健全知识产权质押平台管理机制。制定平台管理制度、信息查询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完善平台运行安全保障措施,明确平台管理的责任人等,确保平台健康安全高效运行。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机制。应当整合市场监管、金融机构、司法系统等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平台共享,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风险调控,打破信息不对称、信息孤岛。

5.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场化机构应共同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和风险补偿,搭建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补偿体系,降低银行提供融资的风险。例如,湖南在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过程中,加强运行过程风险控制,建立了风险分担模式:一旦出现金融风险,按照风险补偿资金分担45%、银行及指定合作的担保或保险机构分担45%、评估处置机构分担10%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可将此模式推广到全国,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担保和补偿体系。(来源:人民论坛网)


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集团董事长耿福能:应重点保护传统中医药及老字号驰名商标企业


作为来自医药行业的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集团董事长耿福能连续多年呼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借助科技手段提高中医药研发水平。

3月3日,耿福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近这10多年来,我一直坚持一个观点——中药的发展,必须走科研这条出路,否则的话,中药企业永远都是孤芳自赏。而要走好科研创新这条路,必须保护好知识产权。”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国际化及创新发展,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路径。

耿福能经过调研发现,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面临流失的风险。近年来,国内中医药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受自身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缺乏等因素影响,造成了商标被抢注、专利被无效等诸多问题。

“品牌强力保护是一个国家引领企业家向善的最大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企业、国家、民族创新的灵魂,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新质生产力。我国中医药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持续加大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耿福能说。

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和调研成果,耿福能准备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加大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相关建议,呼吁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法治体系建设,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传统中医药企业、老字号企业和驰名商标企业的重点保护;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把打击市场上各种剽窃、损害企业商标商誉行为落到实处细处,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判决中释理说法,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程序正义,支持推动品牌经济健康发展,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过去的一年,耿福能步履不停,积极履职尽责、带领企业发展、持续为行业发声,为群众传递民声民意。“人大代表是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一头连着党和政府,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多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是我作为人大代表的履职初心。一定要让中医药这个民族瑰宝焕发出更多活力,惠及更多群众。”耿福能如是说。(来源:@华夏时报微博)


全国人大代表薛济萍:规范字体版权维权行为


近年来,一些商业版权和代理公司以索取高额赔偿金为目的,用模糊版权维权和企业知识产权消费界限的方式,开展撒网式维权和恶意诉讼。

以字体纠纷为例,部分字体版权公司和代理机构或通过免费试用推广、网络诱导下载投放等下钩,或以维权幌子对误用企业胁迫营销,或对合作在线平台方会员企业恶意进行侵权指控,或利用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盲点进行威吓敲诈,不以停止侵权和合理赔偿为目的,不展示明确侵权证据,不给予整改机会,把维权权利运作成诈取高额赔偿和获客来源的工具。据报道,这类“维权者”被戏称为“字体猎人”。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天科技(600522)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薛济萍建议,规范字体版权维权行为,保护被侵扰企业合法权益。
  
一、合法营销,杜绝“钓鱼维权”。对于网络免费版的字体,字体公司应在下载页面明确标注版权信息和授权范围,避免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用侵权字体。同时,杜绝字体公司和代理机构以诱导下载、故意累积侵权证据后再起诉等“钓鱼维权”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维权之名行营销之实,将法务工作与敲诈行为相混淆。
  
二、加强沟通,防止误伤合作企业。字体公司在维权过程中,应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了解字体下载来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例如,对与字体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在线素材平台充值会员企业或通过有偿购买后下载使用了字体的企业,则不应该被混淆为侵权方,制造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三、明确维权标准,避免权利滥用。政府层面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字体版权保护法规,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条件,减少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字体版权主体应提供明确的侵权出处和整改提示,避免以模糊证据进行不合理指控。同时,应给予误用企业合理的整改机会,允许企业在收到侵权指控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自查和整改,而不是直接要求胁迫购买或高额赔付。
  
四、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纠纷。针对字体公司与企业之间的侵权纠纷,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仲裁调解机构或版权保护组织进行调解。通过调解机制,可以更加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字体行业内部建立自律机制,通过行业协会或版权保护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共同抵制不当维权行为。行业内的企业应承诺不参加、不支持碰瓷式维权,共同营造健康市场环境。
  
六、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字体公司和代理机构维权行为的监管,督促字体公司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规范维权行为。对于存在滥用维权、恶意诉讼的字体版权主体,应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加强法律援助,为被侵扰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万华化学董事长廖增太:引入专利授权异议程序


全国两会3月5日于北京拉开帷幕,万华化学董事长廖增太作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今年带来四份建议,涉及建筑节能、环保材料、环保家居和知识产权领域。

建议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公平竞争、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国际合作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它激励着无数创新者投身于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确保他们能够从自己的智力成果中受益;同时,也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健康竞争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全球范围内,加强这一保护更是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合作和技术交流,提升了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形象。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由之路。

目前,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即授权,但公众在申请公开/授权前缺乏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明确渠道,发明专利通过预审渠道因审查周期短,也面临提交公众意见窗口期过短的问题。此外,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薄弱,内部管理缺失,加之法律法规执行不力,侵权查处困难,导致行业创新受阻,公平竞争环境受损。

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平衡公众利益,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引入专利授权异议程序,保障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建议增加实用新型专利以及预审发明专利授权的异议程序,参考欧洲专利局专利异议程序,在专利授权后一定时间内,专利局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的评价,及早发现专利申请中的问题,在授权前解决潜在问题,减少专利授权后的纠纷,降低专利无效诉讼的发生率,弥补专利局审查资源的不足,以保障公众参与权、防止专利滥用、减少专利纠纷、促进高质量创新。

第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首先,政府应牵头建立国家级化工技术名录,严格审查技术来源及其合法性,要求企业在技术研发、合作等过程中申报备案,杜绝非法技术项目,斩断商业秘密侵权链条。其次,国家应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侵权行为,降低刑事立案难度,提高侵权成本。此外,还应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对侵权企业实施信用惩罚,对守信企业给予政策优先权。同时,随着全球产业转移的加速,应建立境外侵权监管机制,防止国内企业非法窃取商业秘密后到国外进行产业布局。最后,各级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激发全社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来源:万华化学)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艳:关注微生物资源知识产权保护


“微生物产业是我国‘十四五’‘十五五’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是保障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实现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基石。加强该领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我国抢占科技创新制高点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02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农药中心副主任刘晓艳带来了关于加强微生物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刘晓艳介绍,农业微生物资源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环境保护等领域均有广泛地应用,是破解人类健康、环境生态、资源瓶颈、粮食保障等重大问题的重要路径,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难以估量,蕴藏着巨大的利用潜力。

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微生物资源的整理整合与开放共享工作,通过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平台建设等项目,重点开展微生物资源的库馆建设、信息标准化建设及共享服务建设,有效地推动了国内微生物资源的收集、整理与保藏进程,促进了微生物资源对社会的有效共享。

“不过,虽然微生物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势头迅猛,但在关键核心资源和技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刘晓艳称,我国微生物资源保护总体呈现出“资源保藏数量多但重要资源缺乏;保藏机构多但综合性保藏机构资源整合能力弱;鉴定评价技术先进但系统性功能评价缺乏;数据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资源保护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产业支撑服务模式尚不成熟”等特点。

此外,在微生物菌种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产权保护法律,但微生物菌种容易复制和流失,加之同一物种不同菌株的生产性状差异明显,开展微生物菌种产权的有效保护仍是难题。

“由于微生物菌种产权保护力度不足,相关企业从事前期菌种研发的积极性不高,这是市场上产品同质化的原因之一。微生物菌种具有特殊性,知识产权方面的维权工作比较困难。因此急需要针对微生物资源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开展工作。”

为加强我国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优异微生物菌种资源获得有效保护,促进农业微生物产业的快速发展,她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建议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微生物资源国际合作规章制度。我国于2016年9月正式加入《名古屋议定书》,使得我国微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面临着很大的机遇和挑战,应尽快出台微生物资源保护相关法规,规范微生物菌种资源的收集、研究、共享、交换、进出境等活动,加大对微生物资源的管理力度。

第二,建议加强建设具有专利菌株保藏资质并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的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目前我国具有“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单位”资质的保藏中心仅3家,不管是数量还是质量,均满足不了农业微生物领域微生物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需求。

第三,建议加快建立微生物菌株精准鉴定标准。利用微生物基因组测序技术及溯源技术,建立微生物菌株精准分类指标,明确微生物差异性,完善专利微生物菌株提交资料及专利授权前的查重技术手段。明确在向具有专利保藏资质单位提交专利菌株申请时,同时提交微生物菌种资源及其全基因组序列信息,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查重依据。(来源:九派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试制工程院机加部总监姚金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让我倍感振奋。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高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发展壮大优势所在,建议检察机关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综合履职为纽带,依法打击涉企知识产权犯罪,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护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宣传,促进营造全社会自觉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来源:检察日报·法治中国两会特刊)


全国人大代表、三花智控董事长张亚波: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是鼓励创新的关键保障


2025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大模型广泛应用,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

在全国两会举行前夕,全国人大代表、三花智控董事长张亚波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书面采访。本次两会,张亚波关心的领域包括仿生机器人和传感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

具体到细分领域,张亚波关注的仿生机器人和传感器产业,是快速成长的高潜市场,三花智控正在加快战略布局,加强研发投入和产品开发。

仿生机器人主要的种类是人形机器人。自去年以来,人形机器人的发展提速,国内外厂商争相涌入,从宇树科技的春晚“扭秧歌”到特斯拉的机器人进厂实训,大众对仿生机器人的认知正在飞速提升。
  
机器人智能化的提升在于感知能力的提升,传感器是感知层面核心部件。类比于人类的感知器官,人形机器人借助视觉、听觉、触觉、力觉等各类传感器来感知外部环境、了解自身状态。

据悉,中国传感器产业正处于“规模扩张”与“技术突围”并行的关键阶段,在部分领域具备自主可控的能力。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张亚波认为,创新驱动是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而探索过程必然伴随试错成本与不确定性风险,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是鼓励创新的关键保障。

三花智控是一家浙江当地的民营企业,自2005年在深交所上市以来,公司净利润从0.5亿元增长至30亿元,市值在20年间增长超过100倍。未来,三花智控如赴香港联交所上市,还将借助香港市场国际化与开放性的优势加速全球化布局,助力公司进一步拓展海外研发、生产、销售网络,加速实现“本土化+全球化”战略。

本次两会,张亚波透露,其带来的建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在当前的专利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争议案件中,希望通过举证责任的加强,提升此类案件的诉讼有效性,推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进步。(来源:南方财经)


全国人大代表、步长制药副董事长赵菁:将AI技术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相融合


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通化谷红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步长制药副董事长赵菁表示,她将围绕“AI+中医药”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利用AI赋能中医药传承创新,构建“智能+科技”的中医药发展新格局的议案》等多份建议。

赵菁建议,通过建立明确的中医药数据标准等措施,将AI技术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相融合;建议政府出台中医药智能制造专项规划,加快推动我国中医药产业智能制造发展。

利用AI赋能中医药传承创新

为了更有力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将AI技术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相融合,赵菁建议:

首先,建立明确的中医药数据标准。

利用计算机语言识别系统,规范中医术语,建立明确的层次化、结构化的对应关系,为AI技术的应用提供坚实基础。由政府部门和医药行业联合引入并建立相应的数据标准规范细则,以此对中医术语的定义和表达进行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其次,推动数据共享。

建议加强中医药、现代医学领域的数据共享和开放,推动中医医疗数据流通交易,打造中医药数据创新利用生态体系,促进AI技术在中医药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深入发展。

第三,制定融合发展战略,推动AI技术与中医药、现代医学等学科深度融合。

建议政府机构制定明确的AI与中医药、现代医学融合发展战略,明确发展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为融合提供政策导向和支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共同推动AI与中医药、现代医学的融合创新。

第四,利用AI技术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现代化研究项目。

建议在中医药、现代医学领域开展智能诊断、远程医疗、个性化治疗等AI应用示范项目,尽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中医药、现代医学、现代工程科学融合研究成果的转化,逐步在社会上打造一批集健康问诊、健康治疗等于一体的“智能+科技”的数智化中西医结合健康体系,全面推进数智化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

加快推动中医药产业智能制造发展

此外,为推动我国中医药产业在科学验证、质量控制、稳定性、中西医同频发展等方面突破瓶颈,赵菁还提交了《关于加快推动我国中医药产业智能制造发展的建议》。

赵菁建议政府出台中医药智能制造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引导中医药产业智能制造健康发展;建立中医药智能制造总体协调推进工作机构或工作小组,针对企业在智能制造推进过程中面临的关键技术需求,由国家层面组织、牵头中医药龙头企业,整合优势智能制造科研资源进行攻关,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关键技术研发、示范项目建设和企业智能化改造。

赵菁还建议,通过智能与数字引领,实现新技术与中医药生产环节深度融合,成功引导医药企业转型。

在赵菁看来,要大力发展中医药产业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科学技术的融合应用,鼓励企业引入智能化生产线实现中医药产业的传承创新:

第一,运用AI技术改造和完善中医药的智能温控、湿度调节系统等生产环节,精确控制炮制过程中的各项参数,确保药材品质稳定。

第二,运用AI技术,帮助医药企业快速筛选数百万种中草药成分,以便预测中医药的药效、毒性及相互作用。

第三,推动将AI技术应用于药物筛选、配伍和药效预测等领域,加速新药研发进程,为中药新药研发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通过区块链技术采集海量大数据,记录和存储中药材从种植、采摘、加工、仓储到配送的全过程信息,并利用AI算法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同时,在物流配送过程中,对中药材或成品中药进行在线质量检测,实现每一批次的中药产品从药材种植到成品销售推广的全过程质量溯源和防伪溯源。(来源:中国基金报)


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


2025年全国两会正在召开,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告诉记者,知识产权已然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其保护水平直接关联着国家和地区的创新能力与经济竞争力。因此,建议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这对于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洪明基介绍,在调研中发现,目前知识产权存在组织保障不足、统筹协调机制不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薄弱等问题,因此,建议从五个层面着手改善。

首先,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建设任务落实。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响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印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确保资金规模与示范区建设需求相匹配。

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依据国家相关人才政策,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专业培训课程,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其次,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行政保护力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制定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职责清单,明确各部门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职责。

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搭建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跨区域协作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取证协作和执法联动。制定跨区域协作规范和流程,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协作顺畅。

第三,创新审判机制,提供可推广经验。构建“数智快审”体系。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知识产权“数智快审”平台。深化“数智巡回”审判。结合“互联网+”技术,深化知识产权“数智巡回”审判机制。打造“数智案例”平台。整合全国知识产权案例资源,建立“数智案例”平台。

完善检察工作机制与“三合一”审判。进一步完善“五的N次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第四,强化全链条保护,优化创新发展生态。建立公检法“案件台账+中期会商+协作研判+诉讼纠纷一体化解决”工作机制。公检法三部门建立统一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案件台账共享。

健全多元调解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投入,完善平台功能,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检索分析、评估交易、维权援助等一站式服务。

最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加强海外纠纷应对。完善海外服务资源供给,整合国内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库,鼓励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国际知名机构合作,拓展海外业务。

建立快速响应和联合指导机制,建立国家、省、市三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响应和联合指导机制。加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合力。(来源:证券日报网)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建议平台主动进行版权保护治理


3月5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向记者表示,建议着力保护文化产业版权。

近年来,我国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致力于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但盗版手段也在不断升级,盗版问题愈演愈烈。张颐武认为,这危害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及青少年健康成长,也对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他建议加快推动版权保护立法入刑的进程,完善侵权认定标准与刑事追责程序,建立快速响应执法机制,为文化产业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另外,他希望加强全民反盗版宣传,并推动形成反盗版综合治理机制,全链条“快准狠”打击盗版。

整治盗版是一项跨行业、持久性的系统工程。张颐武建议,建立由中宣部统筹协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版权局、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司法部门协同联动的六部委综合治理机制,从平台压实主体责任、盗版小网站断网关站、切断盗版资源分享传播渠道等全链条,构建无死角的综合治理体系。

面对当下量大面广的盗版行为,他表示,在实操上,建议“抓大放小”,优先重点打击高流量、广传播的典型违规主体,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治理效应。

另外,要督促长、短平台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拒绝“避风港”原则,做到“谁的平台谁负责”,要求平台主动进行版权保护治理,采取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主动防控盗版内容的出现。同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处理重复侵权账号。(来源:新京报)


全国政协委员张颐武、户思社委员:建议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惩治力度


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张颐武、全国政协委员户思社对观察者网表示,版权保护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近年来,我国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致力于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盗版手段也在不断升级,盗版问题愈演愈烈,危害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及青少年健康成长,也对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对此,两位委员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文,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各类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并加大处罚力度。完善侵权认定标准与刑事追责程序,建立快速响应执法机制,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以日本《著作权法》为例,明确将未经授权的电影解说短视频定性为刑事犯罪,通过逮捕多名侵权发布者,显著遏制了影视内容二次创作的盗版泛滥。2025年2月美国法院判决腾讯视频对海外盗版网站的跨国诉讼胜诉,获赔6.16亿元人民币,创下中国影视维权最高赔偿纪录,彰显法律对盗版产业链的震慑力。此类立法不仅大幅提升违法成本,更以刑事威慑力倒逼市场规范运作。

二,加强全民反盗版宣传,是凝聚社会共识、压缩盗版生存空间的关键性举措。

同样以日本为例,其“保护内容创作价值”计划自2020年启动,通过校园普法、公益广告、社交媒体宣传等举措强化公众版权意识,2020-2022年日本盗版网站访问量下降了37%,盗版线索举报从2019年1.2万件增至2022年3.1万件,增长158%,这也凸显出公众意识提升对盗版行为的抑制作用。当全社会形成“使用正版即维护创新”的普遍认知,盗版也就失去了生存土壤。

三,推动形成反盗版综合治理机制,全链条“快准狠”打击盗版。

整治盗版是一项跨行业、持久性的系统工程,建议建立由中宣部统筹协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版权局、工信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司法部门协同联动的六部委综合治理机制,从平台压实主体责任、盗版小网站断网关站、切断盗版资源分享传播渠道等全链条,构建无死角的综合治理体系。

综合治理体系,应既能在短期内缓解当前的盗版乱象,为权利人及时止损提供保障;远期内又能完善相关立法,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司法机关的救济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的自律效能,强化各个平台的主体责任,提升社会大众的整体版权保护意识,逐步形成多元的综合治理体系,方能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两位委员表示,严格遵循持证运营、境外节目合规引进、大屏端持牌照播出等要求,是企业合规,内容合规的提前与保障。面对当下量大面广的盗版行为,在实操上,建议“抓大放小”,优先重点打击高流量、广传播的典型违规主体,形成“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治理效应。

两位委员同时指出,督促长、短平台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拒绝“避风港”原则,做到“谁的平台谁负责”,要求平台主动进行版权保护治理,采取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主动防控盗版内容的出现,同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处理重复侵权账号。(来源:观察者网)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梅花生物就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付和解金2.33亿元


梅花生物(600873.SH)3月6日早间公告,近日,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主持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就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金总额为2.33亿元,支付和解金将导致公司2024年度营业外支出增加2.33亿元。
 
梅花生物公告显示,和解协议项下的和解金支付完毕即视为梅花生物及新疆梅花使用山东阜丰黄原胶相关技术的一次性完整补偿,并就此取得黄原胶相关技术的永久性普通实施许可。(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最高奖励50万元!新疆第六届专利奖评选开始申报了


为进一步激发新疆创新活力,推动更多创新主体参与新疆专利奖评选,新疆将组织开展第六届专利奖评选活动。

采取网上在线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登录“自治区专利奖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注册,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登录网址为:http://zl.xjkjcgw.com。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奖项拟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次。

特等奖奖励50万
一等奖奖励15万元
二等奖奖励10万元
三等奖奖励5万元

其中,特等奖授予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最终评选结果根据专利质量、应用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授予。

一、二、三等奖授予在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或运用和转化的重大专利技术,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

具体申报通知为:https://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502/78682aea559543fab292d8bb06956400.shtml(来源: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全国首个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服务中心建成!


2月26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韩山师范学院合作共建的潮州市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服务中心举行揭牌仪式,标志着全国首个由法院与高校共建的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服务中心正式启动。

潮州市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服务中心的成立,率先实现了法院保护和高校服务的协同联动,旨在通过进一步发挥法院与高校各自优势,加强地理标志前端治理,提高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和协同保护水平,助力潮州高质量发展。

该中心由知产保护概况篇、潮州地理标志篇、潮州非遗篇三个大板块组成,主要功能是开展“巡回审判、数据研判、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诉调对接、法治宣传”等系列活动,重点加强凤凰单丛(枞)茶、陶瓷、潮绣等潮州特色产业、地理标志产品、非遗产品等知识产权研究、赋能、保护,形成专门化、专业化保护合力,促进城市品牌建设,护航“百千万工程”,助力潮州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来源:地理标志大篷车)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中东国家的专利期限延长制度


专利期限延长(PTE),在某些国家也称为补充专利证书(SPC),是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延长专利期限的一种机制,一般用于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

专利的保护期一般自申请日起可保护20年,但由于专利申请审查期限较长,特别是生物医药的专利申请期限则更长,因而到药品最终投入商业使用可能要经过10-12年的时间,因此专利权人的专利保护期可能仅有8年。将发明推向市场的延误可能不是发明所有人造成的。这可能是监管延误造成的。因此,一些国家的专利制度允许专利权人请求延长专利的有效期,欧洲一些国家的生物医药的专利保护期最长可延长5年。

而在某些国家的专利制度中,会考虑到因为专利局审查时间过长而导致了专利授权的延迟,专利所有人也可以申请专利期限延长,这就是PTE制度。涉及到中东和北非(MENA)地区,专利权人有资格申请延长专利期限的国家有巴林、摩洛哥和阿曼。

巴林和阿曼的专利法规定了申请 PTE 的相同条件。但与这些规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不明确。根据巴林最新颁布的条例,这些条例对专利所有人申请和获得 PTE 的准则或程序未作具体规定。

根据这两个国家的法律,专利所有人可以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请求获得专利期限延长:

1、专利利权人可要求对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专利授权不合理延迟进行赔偿。如果一项专利在申请日后超过4年或自请求审查日起超过两年(以较晚者为准)才被授予专利权,且原因超出了申请人的控制范围,则该专利的保护期限应予以延长,以补偿上述延误。巴林的法律没有规定最长的延长期,而阿曼的延长期不得超过正常到期日后的五年。

2、在巴林和阿曼法律的进一步规定中,如果与产品首次商业使用有关的上市审批程序因不可归责于专利权人的行为而被延迟,则可对专利期限进行调整。但巴林法律未提及延迟的具体定义,而阿曼法律则将延迟定义为自申请上市批准之日起超过24个月。

3、在摩洛哥,专利权人只能在后一种情况下才可申请 PTE,且仅适用于药品。期限等于从批准上市许可的最后期限到期日到批准上市许可生效日之间的天数。且专利所有人必须在收到上市许可后3个月内就提出 PTE 申请。巴林和阿曼的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期限。摩洛哥的法律规定,PTE 不得超过两年半。

4、由于各国在有关PTE的规定中没有具体的条例和/或指南,因此对符合延期条件的专利类型没有任何限制。就药品专利而言,小分子、生物制剂、第二医疗用途、制剂等都可以申请 PTE。但在实践操作中,PTE 申请和批准的数量相对较少。(来源:页之码)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建议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最高奖励50万元!新疆第六届专利奖评选开始申报了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晨报#全国人大代表阎建国:建议设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黑名单制度;最高奖励50万元!新疆第六届专利奖评选开始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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