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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与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在法律实践、差异及发展趋势研究
东南亚与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在法律实践、差异及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

本文从宏观层面了解在决定选择哪个司法管辖区时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或者为制定涵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策略提供参考,包括审判速度、获得禁令救济的可能性、影响法院判决的一般政策等因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从宏观层面了解在决定选择哪个司法管辖区时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或者为制定涵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策略提供参考,包括审判速度、获得禁令救济的可能性、影响法院判决的一般政策等因素。”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Chris Vale, Kin Wah Chow, Evi Triana, Edmund J Baranda, Peeraya Thammasujarit, Nontaya Chulajata, Yen Vu 罗思国际蒋南頔、路畅 路盛律师事务所

翻译:李宓 路盛律师事务所


目录


1、跨司法管辖区侵权行为的比较性审查与策略制定

2、新加坡

3、马来西亚

4、印度尼西亚

5、菲律宾

6、泰国

7、越南

8、中国

9、总结


1、司法管辖区侵权行为的比较性审查与策略制定


侵权行为及其导致的损害发生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情况愈发常见,尤其是在标准必要专利和/或制药行业,例如仿制药进入多个市场的背景下。这种情形使得原告可以选择诉讼法院。在亚太地区的司法管辖,了解采取行动的关键问题,无论是从制造还是销售角度,抑或两者兼具,都极为重要,这将为原告制定策略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内容提要


笔者比较了在案件审理终结前,获得临时禁令的难易程度。对于案件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一审判决的情况,例如在菲律宾,获得此类禁令可能更为重要。 


东南亚与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在法律实践、差异及发展趋势研究

* 中国在获取临时禁令方面仍处于较难范畴,评分为7分,但较之前的8分有所下降,这是由于近期一项关键判决 —— 一审批准了临时禁令,尽管在上诉时被撤销。


共同点在于这些法院(印度尼西亚除外)需要进行 “便利平衡”评估,以确定哪一方因临时禁令而遭受更大的损害。然而,每个国家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表述这个要求,并在实践中有所差异,例如有些倾向于维持现状,即不授予禁令。法官在考虑问题时,还会关注案件审理时长,审理延迟得越久,例如在菲律宾,如果不授予临时禁令,原告可能遭受的损害就越大。


2、新加坡


最低限度要求:

1.存在需要审理的重大问题。

2.具有合理的胜诉可能性。

3.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

4.便利平衡的评估结果倾向于授予禁令。


法律程序:

• 申请通常是双方参与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另行处理。

• 需要提供损害赔偿的承诺。


关键裁决:

在 “千禧制药公司诉澳大利亚药房私人有限公司(2018 年)” 一案中,法院驳回了一起专利案件中的禁令申请,原因是损害赔偿数额可量化。申请人提出的价格侵蚀主张被驳回,因为一旦原告最终在庭审中胜诉,就能恢复垄断价格。因此,法院驳回了禁令申请。


3、马来西亚


要求:

与新加坡类似,马来西亚在此方面遵循美国氰胺公司案所确立的原则 。目前尚无关于专利侵权禁令的公开判决。


4、印度尼西亚


最低限度要求:

需要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法律程序:

• 首先进行单方(即仅一方参与)裁决,随后在 30 天内举行双方听证。

• 如果裁决得到确认,该禁令即成为永久性禁令;若未获确认,后续可能禁止进一步提起诉讼。


关键裁决:

有限的案例法表明,在印度尼西亚,临时禁令较为罕见。然而,这一情况由于专利案件一审判决在相对较短时间完成而被平衡(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案件期限为180天,且在实践中严格遵守)。


5、菲律宾


最低限度要求:

1.明确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2.紧迫性和不可弥补损害的风险。3.便利平衡倾向于申请人。


法律程序:

侵权诉讼可以向法律事务局(BLA)或商事法院提起,鉴于专业能力,更倾向于前者。


关键裁决:

2015 年,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向法律事务局(BLA)对苏希塔斯(Suhitas)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其生产替米沙坦(telmisartan)。勃林格殷格翰首次申请临时限制令 / 初步禁令的请求被驳回。随后,勃林格殷格翰申请复议,2016年,初步禁令获批。2021年,即六年后,一审判决(含永久禁令)下达。苏希塔斯就法律事务局的判决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局长提起上诉,但被驳回。永久禁令直至6年后才获批这一事实,凸显了在此期间通过初步禁令维护专利权人权利的重要性。


6、泰国


最低限度要求:

需要有明确的侵权证据,同时还要权衡对双方可能造成的损害。


法律程序:

申请通常以单方面形式启动,并要求及时通知被指控方。


关键裁决:

在一件罕见的涉及灭火球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拒绝了临时禁令的申请,但允许收集证据以在量化之后的潜在损害。


通过调研其他判决案例,驳回初步禁令的一个常见原因是,原告无法证明不批准初步禁令可能会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


7、越南


最低限度要求:


证明保护权利的紧迫性或预防严重后果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程序:


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紧迫性;法院通常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授予禁令持犹豫态度。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通常持犹豫态度授予临时禁令。由于无法满足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6.1条规定的 “对知识产权持有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风险” 这一标准,一些申请已被驳回。


自2025年1月1日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后,需要继续观察目前的这种做法是否会改变。


8、中国


最低限度要求: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诉求具有法律依据,且申请初步禁令具有紧迫性。


法律程序:


可在最终裁决前的任何阶段提交申请;拖延申请则可能对获得禁令的可能性产生负面影响。


关键裁决:


在追觅科技诉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一项临时禁令因申请严重延迟以及缺乏明确的侵权证据而被撤销。


该判决表明获得禁令存在难度。尽管如此,案件推进至一审判决的时间相对较快,6至12个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衡。


9、结论


当原告在某个司法管辖区遭遇侵权和损害时,通常的选择是在该特定辖区内采取行动。然而,对于许多权利持有者而言,这些问题往往涉及整个区域。本文的目的在于,从宏观层面了解在决定选择哪个司法管辖区时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或者为制定涵盖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策略提供参考,包括审判速度、获得禁令救济的可能性、影响法院判决的一般政策等因素。在如此广袤的地区,专利权利人有机会从多个棘手的角度对被告施加压力,迫使被告在不熟悉的司法管辖区应诉,而在这些地方,不确定的结果可能会对原告有利。


(原标题:东南亚与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在法律实践、差异及发展趋势研究)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Chris Vale, Kin Wah Chow, Evi Triana, Edmund J Baranda, Peeraya Thammasujarit, Nontaya Chulajata, Yen Vu 罗思国际蒋南頔、路畅 路盛律师事务所

翻译:李宓 路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东南亚与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在法律实践、差异及发展趋势研究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东南亚与中国:专利诉讼中临时性禁令在法律实践、差异及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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