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语:2016年初,深圳中院关于“非诚勿扰”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公布之后,广受社会关注。引发热议,既有支持者,也不乏质疑抨击者的声音。这些抨击性的专业文章,一部分确实属于学术之争-----毕竟涉及节目名IPR 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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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
2016年初,深圳中院关于“非诚勿扰”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公布之后,广受社会关注。引发热议,既有支持者,也不乏质疑抨击者的声音。这些抨击性的专业文章,一部分确实属于学术之争-----毕竟涉及节目名称标识的案例并不多见,一部分属于尚未真正了解案情而按照习惯性思维发表的意见、还有一部分文章属于……
江苏电视台于2016年1月8日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珍爱网也随之紧跟其后。除此之外,江苏电视台另进行了一场海陆空大战部署:以“缘来非诚勿扰”之术公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邀请华谊兄弟加盟将普通的著作权纠纷以信息网络转播权纠纷为案由在北京提起诉讼(试图停止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使用),并以数家不同主体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撤三、向商评委申请无效宣告。
就江苏电视台、珍爱网申请再审,广东高院已安排2016年4月7日进行了全天的质证,又于4月19日下午进行了公开的听证。
合议庭归纳的本案焦点问题为:
一、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该问题具体分为如下两个层次:
1、结合电视行业要求和现状,分析当前电视节目名称的一般属性,并回应电视节目名称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商标性使用?
2、该案中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该问题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问题:
1、江苏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上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2、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近似,并综合分析相关使用行为是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
3、江苏电视台对该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存在正当性?
三、珍爱网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我们为此也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充分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和意见。
应律师界同仁们的要求,为有助于同仁们准确地理解二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为答谢各界人士对案件的关注,作为“非诚勿扰”案件原告方的律师代理团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郭耀鹏、王承恩、杨超】,我们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及相关法律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关的澄清说明,为此特将我方的观点予以公布(共分四个部分)。
我们无意也无暇与一家著名的媒体单位去拼“媒体战”,对于诸多明显为应一方之邀而发表的“中立学术文章”,我们更不予回应。
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一
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一)结合电视行业要求和现状,分析当前电视节目名称的一般属性,并回应电视节目名称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商标性使用?
(二)该案中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我方意见:
(一)商标就是区别市场主体的标识。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区别服务的提供者的标识,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该服务的标识通常就是节目(栏目)名称及其相应的节目名称变体(通常为节目名称附以简要的装饰组成的节目名称图案)。
鉴于电视节目名称过于简单,往往难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节目名称本身就具有识别的功能,可以成为服务来源的标识。故对于电视节目名称最常用的保护手段,目前就是将其注册为商标,在电视服务中,作为其服务商标使用----这已是电视行业普遍的做法。
并非电视台所有的节目名称及变体(名称图案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比如直接表示节目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的节目名称,如“新闻”、“体坛”等,由于缺乏显著性,属于内容的描述性使用,难以作为商标使用。
而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节目名称,符合商标法第八、第九条,就可以成为商标。
我方早在一审中就提交了江苏电视台一方申请的商标信息以及中央电视台申请的589项商标信息。而这些申请的商标基本上均为现有的电视栏目名称和储备的电视栏目名称,如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走进科学”、“对话”、“东方时尚”、“社会经纬”、“今日说法”、“东方时空”、“焦点访谈”、“难忘今宵”、“同一首歌”、“综艺大观”、“实话实说”、“心连心”等,均是人们耳熟能详的电视栏目名称。
江苏电视台声称其台标才是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及其节目名称变体(即“非诚勿扰”四字+女性剪影组成的标识)均不是商标性使用。此辩解根本不成立。
按现代商标理论和实践,在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可以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商标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以及同一来源的不同商品,最典型的如苹果公司的母子商标策略(最典型的是苹果,缺口苹果是美国苹果公司的商标,另加iPad 、iPhone等)。又如央视节目播出,往往都是台标CCTV,另加节目名称商标同时使用。
电视栏目名称本身就是电视服务栏目的服务标识,这已为商界、法律界的一致认同。
(二)本案中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1、“非诚勿扰”四个汉字,既是江苏电视台节目(栏目)的名称,也是江苏电视台电视婚介服务的服务标识,已经成为著名的“婚介交友”品牌标识。
纯“非诚勿扰”汉字服务标识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128页)
“非诚勿扰”节目标识常见的另一种形式为“非诚勿扰”四个汉字右侧加了一个女性的常见剪影----此图案仅仅是视觉效果美观一点,不影响整个布局,并且四个汉字与女性剪影颜色加以区分,整体完全是以“非诚勿扰”四个汉字为核心,并以“非诚勿扰”四个汉字为整体印象。这种节目名称+女性剪影的图形,江苏电视台及业内将其称之为“节目名称的变体”,关于这一点,请见2016年4月7日法庭质证笔录第9页、江苏电视台的发言和2016年4月19日的听证笔录。
第二种电视节目中显示的“非诚勿扰”服务标识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29页)
《非诚勿扰》提供的是商业服务,该电视栏目(节目)名称具有显著性,其使用本身就是商业标识性使用,也就是商标性使用。
江苏电视台以节目播出为中心,联合珍爱网、百合网、世纪佳缘三大婚姻介绍机构合作,在其全国性的、持续性地报名海选、广告宣传、在其节目附属网站上、在其节目播出的全程中、在其节目播出后的后续视频播放中、在其新闻报道中,都无时不刻地使用“非诚勿扰”这一标识(及节目名称变体标识)。其使用的服务标识的文字与我方“非诚勿扰”商标相同,都是在为“非诚勿扰”节目提供配套服务的,故侵权的源头标识,就在于节目名称标识。
江苏电视台承德线下相亲活动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102页)
(合作单位)世纪佳缘等单位东莞线下相亲活动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110页)
在日本长期报名点网页上与其他商标并列使用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80页)
2、整个商业活动中,唯一的服务性标识就是“非诚勿扰”!显而易见,“非诚勿扰”既是其节目名称,同时也是其婚介交友相亲服务的服务标识。由“非诚勿扰”这四个字,人们都知道这服务的主体就是江苏电视台旗下的江苏卫视,足以区分市场服务主体和服务来源。故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这一商业服务标识,显然构成商标性使用。
“非诚勿扰”的原意为“若无诚意,请勿打扰”,而“非诚”的含义为“若无诚意”。“非诚”与“非诚勿扰”含义明显不同,而具体到江苏电视台,不仅“非诚勿扰”可以区分市场服务来源的,甚至“非诚”二字,都与该婚恋服务相捆绑,也能够区分来源,人们都知道服务的主体是特指江苏电视台,如“非诚日本直通车”、“非诚合伙人”、“非诚大厅”等等。
显而易见,“非诚勿扰”既是电视节目名称同时也是其商标标识,已经具有极为显著的指向性,具有显著的市场主体识别与区别功能,决不是所谓的“描述性使用”,而是商标性使用。
另从江苏电视台相关措施来看,“非诚勿扰”显然系商标性使用:
(1)江苏电视台(由其下属的长江龙新媒体公司)以“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在第16、30、42类申请注册商标;
(2)对我方简体“非诚勿扰”商标提出异议,认为与其栏目名称相同、服务类似,容易引起混淆与误认。该异议获得了商标局支持。
(3)谋求华谊兄弟第41类“非诚勿扰”商标使用许可。
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二:
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该问题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问题:
(一)江苏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上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二)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近似,并综合分析相关使用行为是否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
(三)江苏电视台对该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存在正当性。
对于其中的(一)江苏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上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我方意见:
江苏电视台涉案服务与金阿欢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相同。
1、《商标证》中“婚姻介绍所”与“婚姻介绍”是同一服务项目。
原告第7199523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注:原审中及2016-04-07本申请再审阶段质证时 ,我方已提交了相关材料,明确说明:由于尼斯分类翻译表述规范问题,《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第九版中的“婚姻介绍所450112”已在《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第十版中表述为“婚姻介绍450112”(第十版启用于2012年1月1日)。即第九版的“婚姻介绍所”与第十版的“婚姻介绍”编号都是完全一致,是指的同一项服务内容。又如江苏电视台一方2011年12月7日以“非常了得”申请的第45类,其服务项目也是“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申请号/注册号:10280287,请见原审我方证据P410)。
2、本案服务的比较,依法应当是将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方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进行比较。
江苏电视台一再强调其从事的服务中,有很多金阿欢婚介服务中不具有的内容,故服务不同。这种观点初听似乎有理,但实为故意曲解法律的评判标准。
本案不是分析电视娱乐服务的相关公众而是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的相关公众。侵权比较无需双向可逆。不是比较金阿欢是否可以延展到从事电视制作播出服务,而是比较江苏电视台是否覆盖了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即,依照法律明文规定,比较的“参照物”应当是商标权利人商标证核定的服务项目,具体到本案,就是“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而不是电视节目。
商标侵权纠纷,应当规制的是被告方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必须是以被告的实际行为与原告注册商标证中核定的服务范围(而不是我方已经仅仅实际开展的服务)相比较。本案中,我方核定的服务内容特指的是:交友服务、婚姻介绍二项服务。比较的范围,依法也就是这两项。
围绕这法定的比较方向,显而易见,“嘉宾不是服务对象而是服务的提供者”纯属谬论!嘉宾就是婚介服务的对象!
即,依照法律,是看被告是否从事了与原告商标核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即交友服务、婚姻介绍。而不是看被告还有什么其他的服务内容是原告所没有的。原告注册商标核定范围之外的内容,即江苏电视台与婚介交友不相干的服务内容,被告的行为是否带有娱乐性,依法均不是本案侵权比较的范围,不属于本案讨论的范围。需要比较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提供了交友服务、婚介服务。
首先,江苏电视台是否提供了实际的婚介服务?牵手是否是真实的?这是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也是江苏电视台竭力回避的焦点。不管如何狡辩,“牵手”是真实的这一铁的事实,江苏电视台也不敢公开否定。
牵手是真实的,就是真实的婚介交友,覆盖了我方注册商标的二项服务。既然提供了婚介服务,在婚介服务中再来比较差异,从商标法角度上,是没有意义的,你江苏电视台已经侵入了我专用权的范围。
我方商标证中核定的服务范围中,对于我方以那种方式从事婚介交友服务,是没有限制的。商标注册分类,第45类婚介、交友服务,并没有再去划分传统模式婚介交友与网络婚介交友、电视婚介交友;更没有区分直接收费服务还是间接收费服务。收不收介绍费,直接收费还是间接收费,性质都不变。九牛是否拔一毛,对于这些牛,是没有实际影响的。
更何况,一审中,江苏电视台一直声称他们从未进行过任何婚介信息的有偿服务,但当我方收集到了它利用手机短信进行嘉宾个人信息的有偿服务的证据后,才于二审开庭后停掉了个人婚介信息的收费服务。
无论江苏电视台如何强调婚介交友服务的形式不同,也仍然是婚恋交友服务中的如何细分的问题,这属于经营方式,不属于法律问题。我方商标证核定的婚恋交友并没有限制服务的形式和规模。
如同,IPAD案件,唯冠公司商标证核定的商品包括有“计算机”,而苹果的平板电脑是对传统计算机的一次革命提升,明显不同于传统的计算机。但无论怎么先进革命,平板电脑毕竟就是计算机,若苹果与唯冠没有达成和解,后续发生侵权诉讼,认定商品相同是铁定的(认定反向混淆也是没有任何悬念的)。
同样道理,江苏电视台说其服务有什么样的标准,什么内定的颜质等标准,但至少否认不了,你针对的是市场、提供的是公开的服务。如果对嘉宾有选择,自认为细分不同,也仍然是婚介交友服务。没有超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的范围。
娱乐是随节目的播出时间结束而消失的,可以说,没有任何实际效应遗留。而有干货的实际服务,特定功能的服务是不同于娱乐的,是留下实际成果的。而“非诚勿扰”给相关公众带来的效应,是提供了轻松的、真实的婚恋交友服务。
3、江苏电视台刻意在混淆了“相关公众”与电视观众的概念。
相关公众:若商标、服务“双相同”,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原本不必涉及“相关公众”的讨论问题。但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我们仍对此进行分析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到本案,相关公众是特指与我方注册商标所标识的服务即“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有关的消费者和与“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有密切联系的经营者。
不关心婚介交友服务而仅关注娱乐的一般电视观众,即那些将真实的婚恋交友服务实际发生过程当做纯娱乐休闲的人群,依法不属于本案相关公众的范围。这里还需特别回应的是:嘉宾与观众的数量相比,完全没有意义,与本案没有相关性。
本案相关公众具体包括:
1)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嘉宾、嘉宾报名者、有婚介交友需求及关注亲朋好友婚姻的观众;
2)婚介交友服务的经营者:江苏卫视、金阿欢、珍爱网、百合网、世纪佳缘。此外,其他电视婚恋交友服务的提供者—如湖南卫视。
4、服务比较,也应该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本案是应当以诉讼前的各方表述为准?还是应当以诉讼后重新组成的庞大的专家顾问团队规避事实的“巧妙”说法为准?显然应当以诉讼前的说法为准,应当恪守诚信诉讼的原则。有什么证据表明,你的所谓收费模式之说,导致相关公众认识为此而发生了改变,认为你就不是婚恋交友服务了呢?江苏电视台至今拿不出任何此类证据。
5、相关公众一致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节目服务,就是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特别是电视行业婚介交友节目的同业人士及官方媒体均持相同观点。由江苏电视台的相关行为,也可看出,提供了婚介交友的真实服务。
(1)报名入选《非诚勿扰》嘉宾和未入选的单身男女以及有交友求偶潜在需求的观众,显然都认同这就是一种婚介交友求偶相亲的机会。观众中的一部分,即有婚介交友需求的单身男女,是可以实实在在接受该交友婚介服务的、通过这个渠道实现其婚恋目的的。相关消费者,绝非这每期的24位女嘉宾。每一次,江苏电视台都联合婚介机构,突出使用“非诚勿扰”醒目的标识,进行报名海选。而通过百合网、珍爱网、世纪佳缘报名的人员,都必须注册为这三家婚介公司的会员,成为婚介公司的服务对象。而每次现场报名的人数,都在数百至上千人。江苏电视台的嘉宾报名招募活动,本身就是全国范围内的婚介交友服务活动的重要环节。
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关公众中的消费者——有求偶婚恋需求的观众,均是不特定的公众,“非诚勿扰”的报名招募是对公众开放的,只要符合选拔标准,都可以真实地上台交友求偶。如果说,想相亲的人、婚恋交友婚配的人,不去看、不认可这是婚介交友服务的途径,则嘉宾根本就不会去报名,因为若没有观众这一更大的平台,“非诚勿扰”节目根本就办不下去。则那才真不是婚介节目了。
观众中,有的看相亲、有的看娱乐,正因为是真实的相亲,人们才看。出现在相亲的场合围观的人,不一定都是去自己相亲的,但不可否认这就是相亲活动。有没有观众或没有婚恋交友需求的观众是否将婚介交友活动当娱乐看,均不影响婚介交友活动的性质的认定。
(2)江苏电视台自述其提供婚恋交友平台服务。
a)江苏电视台官方介绍---《非诚勿扰》节目简介(我方原审证据第60-61页):“《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
“非诚勿扰”栏目介绍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75页)
b)“非诚勿扰”节目结束语为(我方原审证据11,一审证据第二册第382-395页):“观众朋友如果想了解24位女嘉宾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可以拿起手机编辑短信81168加女嘉宾编号发送到1066666620或者登陆步步高VIVO智能手机 非诚勿扰的官方网站,给她们留言,想要征婚、相亲、交友的朋友,可以通过珍爱网或百合网、新浪微博或通过现场报名点报名,来到《非诚勿扰》舞台,在这里追求你们的幸福。节目最后感谢……”。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节目结束语,往往都是节目特征的总结,画龙点睛、点名主题。说明这就是节目的目的追求。“非诚勿扰”节目结束语并没有说,想娱乐轻松的人们,赶紧与我们联系吧!而是说:想要征婚、相亲、交友的人士赶紧发送短信或通过珍爱网等婚介机构合作单位报名。
c) 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官方网站上的“新闻资讯”(我方原审证据第330-332页),每一篇报道(正文与题目)都是围绕相亲婚配的,说明其节目的内容与主题就是婚恋交友。
例如:第333页,江苏电视台网站2013年1月10日的新闻资讯:《非诚》“爱转角”成2013相亲节目“热词”: 又如,P71-72 江苏电视台2012年12月6日新闻资讯:《非诚勿扰》“爆灯”开启相亲新模式......“爆灯”成就恋爱新法则:没有嫁不出去的姑娘,只有不爆灯的女生。......增加“爆灯”环节后,牵手成功率明显提升。仅10月27日一期节目 ,全场就有四次爆灯,其中三对成功牵手。前四期升级版节目八次爆灯牵手五对,成功率高达62.5%。
d)我方原审证据第77页,(由“非诚勿扰”官方网站点击链接 “珍爱网报名”),显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逢每周六、日黄金档强势推出。节目中,每场将有24位的单身女性和5位单身男性得到展示自我的机会。每位征婚者将有更多的机会被观众认识,从而也将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
e)“《非诚勿扰》嘉宾协议”明确节目的目的是婚恋。
江苏电视台本次申请再审,补充提交了一份“《非诚勿扰》嘉宾协议”,江苏电视台自述其为江苏电视台与中选嘉宾签署的协议。
而这一“证据”不小心,暴露出节目就是以婚恋为目的,而不是如今辩称的所谓“娱乐节目”。
这份嘉宾协议开宗明义,明确载明:“第一条:《非诚勿扰》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打造的一档以婚恋为目的的大型交友节目,甲方作为嘉宾自愿参与节目 。
而报名入选《非诚勿扰》嘉宾和未入选的单身男女以及有交友求偶潜在需求的观众,显然都认同“非诚勿扰”节目提供的就是一种婚介交友求偶相亲的机会。观众中的一部分,也是可以实实在在接受该交友婚介服务的、通过这个渠道获得成功的。嘉宾们参加这种公开的大型婚恋交友活动,显然是可以得到更多的婚恋选择与被选择的机遇。
(3)栏目报名渠道、合作伙伴、婚介机构的介绍说明。
a)点击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官网报名:显示出的页面是“交友网站”(我方补强证据第68-69页)。
另,“非诚勿扰”嘉宾报名渠道:除了“非诚勿扰官网报名”之外,就是通过三大婚介机构报名:“百合网报名”、“珍爱网报名”、“世纪佳缘报名”。
“非诚勿扰”栏目合作伙伴(来源: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10页)
说明:“非诚勿扰”合作伙伴清一色全部是婚介机构,而且通过这些婚介机构报名参加“非诚勿扰”,其前置条件是,必须注册为该婚介机构的会员,成为婚介机构的服务对象。
b)珍爱网显示(我方原审证据第162页):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火热招募男女嘉宾”,节目介绍:“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逢每周六、日黄金档强势推出,每场将有24位的单身女性和5位单身男性得到展示自我的机会,每位征婚者将有更多的机会被观众认识,从而也将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
原审证据第186页,珍爱网“活动专区”显示----珍爱网婚介相亲活动的分类为:“最新活动、线下相亲、电视相亲”活动等,而“非诚勿扰”嘉宾招募排在珍爱网的(合作)电视相亲节目的首位。
珍爱网将“非诚勿扰”列在电视相亲活动首位
(来源:金阿欢方一审证据第一册第186页)
c)百合网将“非诚勿扰”称之为“百合爱情召集令”,百合网提供网上和现场两种报名方式,与江苏电视台一起突出使用“非诚勿扰”商标提供婚介、交友服务。突出使用“非诚勿扰”标识的百合网页面,其并列的解说为“2016百合网爱情召集令 男女嘉宾火热招募中……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五大城市就近面试全国范围火热招募嘉宾!”该页面还标明《非诚勿扰》报名条件:“男女不限、年龄不限、学历不限、收入不限、职业不限,愿意通过电视展示自己对幸福生活美好追求的单身人士。这里是自由而真实的舞台,想要零距离追求自己的幸福就赶快报名吧!您可以通过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在线报名或5大城市现场报名等多种报名方式报名《非诚勿扰》”。另,经公证固定的我方补强证据第76、77页显示,通过百合网报名,必须注册为百合网的会员报名,必须首先填写“个人信息”、“择偶要求”,方可报名。
珍爱网、世纪佳缘也完全一样,报名者必须先注册为婚介机构的会员,成为婚介服务的对象。
(4)官方媒体与电视同行对婚恋节目的认识就是“电视红娘”,见二审补充证据2,新华网官方2010年6月22日文章《“电视红娘”:如何牵红线而不踩“红线”?》。
该文“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两份文件,要求对近期火爆屏幕相亲类电视节目进行整改。人民日报22日发表文章,点名批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
“新华网长沙6月22日电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的管理通知》及《关于加强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两份文件,要求对近期火爆屏幕相亲类电视节目进行整改。在‘后相亲时代’,‘电视红娘’如何牵成姻缘红线而不踩社会道德的警戒‘红线’,开始成为各卫视节目组思考的焦点”。
“相亲节目应该老实做好‘电视红娘’”。
湖南卫视副总编辑、新闻发言人李浩认为,相亲节目不是选秀,更不是炒作红人,节目为适婚男女青年提供相识和交往机会,体现了电视媒体的引导功能和服务功能,只有坚持走真实交友的路线,才能吸引观众......李浩说,‘相亲节目’应该把握住社会主流价值观,可以适当增加娱乐性和趣味性,比如加强节奏,增加互动,但这仅仅是手段,服务性才是根本”。刘蕾(湖南卫视《我们约会吧》的制片人)说“当下剩男剩女成为人数最为庞大、需求最为强烈的交友群类,而电视媒体的快速、大面积传播的特点会让这种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真实交友需求就是节目的生命力。”
说明,由于非诚勿扰一类婚恋交友节目,提供了真实的服务,官方媒体引用社会人士公认的看法,将该类婚介节目称之为“电视红娘”。
(5)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记载:“非诚勿扰”服务就是以电视形式提供的典型的婚恋交友服务。
a)《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的管理通知》:
明确:《非诚勿扰》系婚恋交友节目,“这些节目为适龄男女青年提供了相识和交往机会”。该文强调的是“规范”、“整顿”、“不得”。(而不是江苏电视台自恃的如何“高大上”)。
b)江苏电视台提交的补充证据《广电总局关于部分电视台情感故事类、婚恋交友节目整改情况的通报》载明: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进一步强化婚恋交友节目的服务性。…6月份以来,“《非诚勿扰》……以‘真实、真诚、健康、有强烈相亲欲望’为嘉宾选择第一标准”。
即,目前“非诚勿扰”的嘉宾,都是有强烈的相亲欲望,不是来玩耍的,不是来表演的。而是来交友相亲求偶的。他们就是“非诚勿扰”婚介服务的对象。是否收取这些嘉宾的费用,否认不了江苏电视台为嘉宾们提供了婚介交友的机遇和服务。
(6)由江苏电视台此前的异议来看,服务相同或实质相同。
江苏电视台在我方申请第45类简体字“非诚勿扰”时,提出了异议意见,认为与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标识文字相同、服务类似,容易导致混淆,商标局为此做出了“关于《第10743720号“非诚勿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背景解释:我方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系文字商标、繁体字商标,而为了更方便使用,我方以简体字另于2012年4月10日提出申请注册第10743720号“非诚勿扰”商标,申请使用的类别同为第45类“婚姻介绍;交友服务...” 。该第10743720号“非诚勿扰”商标于2013年4月13日,由商标局进行了初审公告。江苏电视台通过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异议。商标局为此采纳了江苏电视台一方的异议意见,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及图”标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标识文字相同,且二者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相似。故被异议商标若予注册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我局决定:第10743720号“非诚勿扰”商标不予注册”。
(7)节目内外互动行为,说明江苏电视台提供婚介信息有偿服务、婚介交友服务。
a)手机短信公证: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相亲节目,进行婚介交友有偿信息服务:向场外电视机前的消费者提供婚姻介绍有偿信息服务,提供嘉宾个人信息、择偶信息及邮箱联系方式,每提供一位《非诚勿扰》女嘉宾的姓名、年龄、所处省市、择友要求,收费一元;想知道其邮箱,再付一元,合计两元。
上述费用纯属有偿信息费,不含通信费。通信费另由中国移动或联通、电信照常收取。
江苏电视台收费提供女嘉宾个人信息、择偶要求及邮箱联系方式
(来源:金阿欢方二审补充证据36、38页)
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对嘉宾姓名及联系邮箱进行了相应处理
b)微信摇一摇提供婚介交友信息服务
当二审庭审查明“非诚勿扰”提供手机短信婚介信息有偿服务后,江苏电视台为有利于诉讼,停止了该项收费服务,取而代之的是“微信摇一摇”。
节目播出时段,即使不在电视机旁,都可摇一摇,供有婚介交友需求的单身男女或关心亲朋好友婚姻的人士,了解嘉宾信息与择偶信息,提供嘉宾与相关服务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婚介交友渠道。
每期节目都要提醒观众摇一摇,每期提醒三次。该摇一摇的内容,纯属个人婚介信息,没有任何娱乐成分。如:2016年3月19日的节目中,摇一摇后,出现的提示依次为:我要报名、查看女嘉宾、1号女嘉宾 王XX 29岁 上海 服装店店主 175XXXXX4@qq.com(备注: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对嘉宾姓名及联系QQ号进行了特别处理)择偶标准年龄:28-33岁,身高:175公分以上 地域:最好上海人 车房:有车有房最好…… 收入情况 每月收入3万左右……
江苏电视台通过微信摇一摇提供嘉宾个人信息、择偶要求及联系方式
(来源:金阿欢方第二次补强证据第34-37页)
为保护个人隐私,本文对嘉宾姓名、照片及联系QQ号进行了特别处理
江苏电视台此前是发送手机短信获取嘉宾信息(有偿收费)、现在是摇一摇获取信息,实质上,相关公众都不会认为节目有何实质上的区别。所以,收费模式对于性质的认定,根本就不是判断因素。
c)嘉宾个人基本信息长期保留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的征婚。
说明节日的目的就是婚恋交友,否则从娱乐蠃利广告收入角度,根本没有必要如此。
江苏电视台官网长期保留嘉宾个人信息
(来源:金阿欢方一审证据第一册第55页)
娱乐是随节目的播出时间结束而消失的,可以说,节目没有遗留效应。而有干货的实际服务,特定功能的服务是不同于娱乐的,是留下实际成果的,如婚恋成果。
(8)“非诚勿扰”节目延伸服务---线下婚介交友活动:
江苏电视台官网上显示:“《非诚勿扰日本直通车》在日本各地定期举办大型线下相亲交友活动”。尽管相亲活动发生在境外,但在中国境内用“非诚勿扰”做此婚恋交友服务做广告,也构成商标侵权(补强证据第79-84页)。
江苏电视台还在苏州、兰州、承德、武汉等50个大城市进行线下相亲活动,在当地的大商场公开举行,均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标识(补强证据第87-123页、补强证据二第87-88页)。
承德线下相亲活动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102页)
武汉线下相亲活动
(来源:金阿欢方第二次补充证据第88页)
兰州线下活动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96页)
(9)另有合作伙伴使用“非诚勿扰”直接进行婚介交友现场活动:
a)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合作伙伴珍爱网使用“非诚勿扰”直接进行婚介交友现场活动(东莞)。
原审证据P121,珍爱网以“非诚勿扰”为醒目的标识,于2012年3月11日在东莞进行婚姻介绍的大型活动“单身男女相亲合报名征集中”。
b)“非诚勿扰”合作伙伴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联合其他单位在东莞观音山举办“第五届粤港万人相亲会”线下婚介交友大型服务活动,使用的标识就是著名的婚介服务标识“非诚勿扰”。该次活动,围观者众多,有200多对牵手成功。
东莞线下相亲活动
(来源:金阿欢方补强证据第110页)
由此说明: “非诚勿扰”已经是婚介交友服务领域最知名的品牌,为增强号召力,线下婚介服务活动也以此品牌进行。
该相亲会的才艺展示环节与电视节目高度近似,在对观众完全开放的环境下,暂时没有婚恋需求的人可以把该环节仅仅当娱乐节目看待,但现场有婚恋交友需求的人更关注其实际需求的满足。电视婚恋节目形式,虽然有观众、包含有非征婚者观众,但不可以此为由否定婚恋节目的实质。是否是相亲,与有无观众并无内在的联系,没有理由以为有观众,就认为只是娱乐而不是相亲了!
同时说明,“非诚勿扰”就是一种公开的征婚相亲活动的展现,在此公开征婚过程中,实际的求婚者、潜在的求婚者、求婚者的亲朋好友以及旁观者云集于此,其效果正如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所声称的:“每位征婚者将有更多的机会被观众认识,从而也将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
6、应本着诚信原则并结合社会发展现况来认定“非诚勿扰”服务的性质。
节目目的的认定以什么为准:节目目的是应以你江苏电视台此前对社会持续公开的说法为准,还是以雪藏的内心活动、事后的说法为准?我们是根据诉讼前的说法还是终审后败诉后的说法?是依据已有的对社会公开的说法还是败诉后庞大的专家学者顾问团队挖空心思的事后解释说法?哪种各有可信度?说服力?
这些报名嘉宾会不会因为你沒有收中介费,就认为这不是婚恋交友服务?相关公众是否确实以此为评判标准?有何证据表明,此前你方的说法均为谎言?请拿出来证据!
根据前述证据,足以证明:“非诚勿扰”节目就是以婚恋目的的真实服务。
如今,社会已进入互联网+ 的时代,三网融合的时代、电视服务根本不是什么神秘之物!互联网+时代、三网融合时代,还将一个电视当成了不得的特区、不受《商标法》调整的禁区、死角?岂不是墨守成规?岂不荒唐?
在本案中,电视节目与互联网都只是江苏电视台、珍爱网提供婚介交友服务的手段,他们利用新技术提高推介效率,但婚介交友的基本属性并不因此而改变。
如前所述,湖南卫视《我们约会吧》的制片人刘蕾所说“当下剩男剩女成为人数最为庞大、需求最为强烈的交友群类,而电视媒体的快速、大面积传播的特点会让这种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真实交友需求就是节目的生命力”(见我方二审补充证据第20页)。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等合作,通过电视/互联网方式提供婚介服务,大量抢占传统婚介市场份额,娱乐仅仅是手段。我们结合互联网时代的特征,说明如下:
(1)互联网时代的“跨界打劫”非常普遍。正如马云所说,“拿着望远镜都看不见竞争对手”,因为无法按以往时代的思维来预见谁是自己的竞争对手。之前没有人能想到腾讯与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会有竞争关系,但微信实实在在改变了电信运营商的短信、甚至语音通话业务量。在确凿无疑的证据面前,江苏电视台说其只播放电视节目,而否认其提供婚介交友服务,完全是自欺欺人。
(2)“羊毛长在猪身上,由狗买单”。互联网时代有很多的免费服务,如免费杀毒,免费音乐等。本案中,江苏电视台是否收费,并不是认定其构成侵权与否的要素,而且江苏电视台也确确实实通过短信收取了婚介信息服务费。
退一万步讲,即便江苏电视台没有向嘉宾和其他服务对象收费,也不代表其没有在这个婚介交友产业链中取得收益。
因为,报名的人越多,江苏电视台就越有机会挑选到能帮助提高收视率的嘉宾、节目就更吸引眼球、能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的同时、嘉宾得到选择的机会越大。珍爱网等婚介合作机构推荐的嘉宾越能帮助江苏电视台提高收视率,就会有越多的有相亲交友需求者(包括其亲友)通过非诚勿扰节目播放的珍爱网广告而了解珍爱网,也就会有更多的人通过珍爱网等合作机构来报名参加,而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如此紧密合作,循环往复,不仅让珍爱网等婚介交友服务生意大火,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婚恋交友服务也越旺、节目的广告收费标准也早已一飞冲天。
这正如湖南卫视副总编辑、新闻发言人李浩所说:“相亲节目应该把握住社会主流价值观,可以适当增加娱乐性和趣味性,比如加强节奏,增加互动,但这仅仅是手段,服务性才是根本。”(见金阿欢方二审补充证据第20页)。
因此,江苏电视台在真实提供婚介服务的同时,确实需要通过一定的娱乐性来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有相亲交友需求者报名参加,也才能收取更高的广告费。但所有娱乐元素,都不能否认江苏电视台提供了婚介交友服务这一根本问题。
来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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