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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

摘要:

期待中国的商标秩序会变得更加规范、公正,中国的商标事业会发展得更加繁荣。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东峰  北京品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标题: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一直被誉为“帝王条款”,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之于民法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此次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引入商标法,期待中国的商标秩序会变得更加规范、公正,中国的商标事业会发展得更加繁荣。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一直被誉为“帝王条款”,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之于民法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商标法作为民法中的特殊领域,当然也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空间。本文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的体现,展现其对商标行为的重要功能和价值。最新的《商标法》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平衡法律规范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等。


关键词:诚实信用;商标;


一、引言


中国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享有“帝王原则”的美誉,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时的巨大作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亦要求当事人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


二、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商标法所具有的商事法和市场秩序法的性质,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上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商事活动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就是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事行为的本质要求,是平衡利益和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基本条件,体现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它要求所有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人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作为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并应以公平作为一切行为的追求目的。”[1]引导民事主体诚实守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平竞争。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商标领域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具体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局限性。而克服这种局限性的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地位。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将该原则贯彻于具体条文之中,进行了类型化的规定。为商标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提供弥补法律漏洞法律依据。“与商标有关的社会关系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而且随着科技发展和经营方式的变化,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法律存在漏洞是不足为奇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绝对完备的法律是没有的。”[2]


三、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相当于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总则条款。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19条、第32条及第44条第1款、第57条、第68条等类型化条款结合,形成了一个全面的规制体制。


1.保护在先权利和合法利益。(第13条、第32条)


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比如:商标法第32条有关“保护在先权利及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第13条“保护已注册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等,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通过打击恶意注册行为间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直接保护权利人的在先权利。


2.遵守商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第15条、第19条、第68条)


商业伦理和职业操守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必须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规范。它具有“基础性”、“制约性”特点,凡从业者必须做到。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约束商标使用人,其法律效力还及于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等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提供服务的主体。商标代理机构应遵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事,且对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若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有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明确告知;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还不得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3.禁止不当注册和恶意抢注(第15条、第44条第1款、第57条)


现实生活中,有些市场主体以获的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注册成功后,或索要高额的转让费、许可费、要求侵权赔偿等,这些行为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这些行为中抢注人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诚实信用原则入商标法,使得在相关规则没有对特定案件的情况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赋予商标行政审批机构和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抢注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商标法第44条、第15条增加了第2款,用以规制抢注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获知的他人的商标的行为。还有些市场主体以“搭便车”的方式,注册与他人已经注册商标想近似的标识,致使公众对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与误认,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违法诚实信用原则。


4.规制权利滥用及合理配置商标标识资源(第33条、第49条第2款)


规制异议权以及撤销权的滥用,节约行政资源,维护商标申请人的正当权利。商标异议制度在减少权利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抢注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部分个人和组织滥用异议程序,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异议阻止他人商标的合法注册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以实现自己不正当牟利的故意,恶意异议显然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商标法第33条对提出异议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制,其主体只能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另一方面,在规制异议权与撤销权的滥用的同时,商标法还考虑到权利人滥用自己的权利“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申请人过度的占用商标资源,而导致商标资源的浪费,从而规定了撤销权,来规范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过度使用,合理的配置商标资源。


5.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第10条(七)、第16条、第44条第1款)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要求不能以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对公众利益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商标法第10条(七)有关“因欺骗误导而禁用的标志”的规定,第16条有关“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第44条“以欺骗手段去的注册”的相关规定,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小结


商标法肩负的使命是构筑公平、合理的商标规则,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规制商标领域的各种不正当行为。此次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引入商标法,期待中国的商标秩序会变得更加规范、公正,中国的商标事业会发展得更加繁荣。


备注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注释:

[1]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P155.

[2]张玉敏:诚实信用原则之于商标法[M].知识产权,2012(7):p42.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东峰  北京品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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