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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剽窃的不止郭敬明于正,还有这款“洗稿神器”!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赔!
12月31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利用“洗稿神器”抄袭他人文章成果的案件,这款“神器”可不能小瞧,郭敬明和于正的抄袭“速度”比起它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
12月31日凌晨,郭敬明发微博向曾因作品被其抄袭而与其对簿公堂的庄羽女士道歉,这既是对受害人庄女士的姗姗来迟的歉意,更是对法院判决迟到了十五年的履行。很快,另一位曾因剽窃而坐上被告席的编剧于正也就侵犯琼瑶作品《梅花烙》版权而向作家琼瑶公开道歉,称自己“用了六年时间正视了这个错误”,呼吁每一个创作者敬畏原创,尊重法律。
正义虽然迟来,但仍大快人心。令人欣慰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愈发深入人心,知产保护的司法效能愈发增强,有力保护着创作者的原创果实。12月31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桩利用“洗稿神器”抄袭他人文章成果的案件,这款“神器”可不能小瞧,郭敬明和于正的抄袭“速度”比起它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了。
01、售卖“洗稿神器”被诉不正当竞争
快忆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主营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后羿采集器”软件服务。使用“后羿采集器”可实现对微信文章的采集、反屏蔽、洗稿及自动导出等功能,经“后羿采集器”“洗稿”后的文章,与原文相比,仅在内容上进行了同义词替换、语序转换等操作,文章的主题、观点、逻辑、结构等均高度相似。腾讯公司认为,快忆公司通过“后羿采集器”对微信平台进行批量机器访问、对微信平台获取的文章进行伪原创以及把“洗稿”后的伪原创文章一键导出到第三方平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被告快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0万元。
02、不正当竞争成立,立即停止提供“洗稿”服务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快忆公司提供的“后羿采集器”所进行的“伪原创”处理只是对已有文章的简单同义词替换、语序调整,文章段落结构与段落基本表达内容不变,本质上仍然属于抄袭。该种主要以实现抄袭功能的技术应用难谓正当,也与我国目前大力倡导的保护创新、鼓励原创的宗旨背道而驰。“伪原创”工具的盛行侵蚀了原创者的劳动成果,而机器化、批量化的伪原创最终将侵占正常的文学创作空间,污染整个文学创作生态,破坏文化创意产业正常竞争秩序。快忆公司明知其提供的“伪原创”工具主要实现侵权用途,仍然公开出售并从中获利,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破坏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激励机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包括两原告在内以经营“原创”产品和构建原创秩序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快忆公司伪原创功能的上架时间、伪原创处理的收费情况,尤其考虑伪原创对文创市场的恶性冲击以及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文章数据的影响力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通过“后羿采集器”提供伪原创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法官说法
伴随着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流量”逐渐成为衡量其受关注度和商业价值的决定性因素,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在此背景下,“洗稿”行业应运而生,并从最初的通过手动抄袭逐渐演变成开发“伪原创”软件、组织“伪原创”写手、形成“洗稿”产业链。通过“洗稿”这种伪原创方式,可以轻而易举地“窃取”他人的“爆款”内容,同时亦可享受到平台针对原创内容的相应扶持和奖励。然而,此种“洗稿”行为本身,本质上仍属于抄袭行为,其窃取了原创作者的劳动成果,攫取了本属于原创者的流量和关注度,直接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同时,大量伪原创的存在,扰乱了原创产品经营者苦心构建的创作生态和竞争秩序,增加了其在维护原创机制运行上的成本投入,最终破坏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蚕食多年积累起来的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生态。这一判决,首次从司法角度明确了提供“洗稿”软件服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洗稿”行业敲响警钟。
来源:余杭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剽窃的不止郭敬明于正,还有这款“洗稿神器”!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赔!(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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