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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
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

摘要:

案例汇总!

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


原标题: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5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20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14起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案例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商标权纠纷等,其中,“地下城与勇士”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


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2020年度)


案例一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186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582号〕
——对于侵权事实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先单独就权利人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


【案情简介】 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是 “灯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主要用于混凝土泵车等工程机械领域。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2019 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现场展位展出的型号为 JHZ5331THB-48 和JHZ5443THB-56产品上使用的灯罩落入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诉至法院,要求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侵权事实已经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一审法院对本案除赔偿金额以外的部分先行判决,对其余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20年9月15日迅速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之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赔偿问题判令青岛九合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赔偿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法院首次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引入先行判决的典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因为侵权和赔偿事实查明难导致审理耗时较长,悬而未决的裁判不但会扩大权利人的损失,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对已查明的侵权事实部分先行判决,既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权利人的损失,也有利于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的良好效果,还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2626号〕
——颜色组合商标侵权认定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观察和判断;同时还要考虑颜色组合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是否会妨碍公平竞争。


【案情简介】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8338886号颜色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以绿色、冷灰色、暖灰色三种颜色构成,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起重车、混凝土搅拌车等。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在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上所展示的“KNL5160TPJ混凝土湿喷台车”上使用了与第18338886号商标近似的颜色组合标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具有利用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恶意,降低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和展览会的承办方长沙国际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颜色组合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颜色组合的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综合观察和判断。在相同光线条件下对比,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颜色及其组合,与权利商标中的绿色基本相同,灰色部分及黑色部分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暖灰色、冷灰色基本相同,虽存在一定色差,但在一般公众看来,构成商标近似,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颜色标识侵犯了第183388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0万元,合理开支47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关于颜色商标的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颜色商标类型。但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有关颜色商标的规定均较为原则,相关司法案例也不多。本案中,法院将颜色商标权利人的使用情况、颜色商标涉及的颜色是否具有美学功能、是否会妨碍公平竞争等作为认定侵权与否的考量因素,明确了侵害颜色商标的判定标准,对于颜色商标的保护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883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267号〕
——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之前,对于网络游戏,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著作权法对游戏中具有独创性的游戏元素进行保护,同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游戏的具体规则和体系设计进行整体保护。


【案情简介】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地下城与勇士》电脑端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经过权利人长期运营、宣传,《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有较高知名度。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与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手机端网络游戏《阿拉德之怒》在图标、技能描述、音乐、怪物形象、NPC形象等大量游戏元素上与《地下城与勇士》游戏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并刻意模仿《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核心体系下特别设置的游戏体系和具体的游戏规则,还通过使用相似的游戏简称和虚假宣传虚构两款游戏的关联关系。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四公司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原著作权法未将“网络游戏”纳入作品类型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著作权法保护单个的游戏元素,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恶意模仿、刻意抄袭游戏结构体系及游戏元素匹配关系的具体规则的行为进行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整体进行保护,是在原著作权法与新业态发展出现脱节的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并不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既以著作权法对游戏中构成作品的元素进行保护,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游戏的具体规则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应当避免赔偿数额的重复计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5000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赔偿金额调整为3000万元,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相同题材的手游抄袭他人在先知名端游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中,游戏元素中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权利人可以针对此类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同时,侵权人对涉案在先知名端游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发手游,刻意模仿和机械改装在先知名端游中识别力最强的特别设置的游戏体系和具体规则,从角色名称、角色转职职业到技能名称、图标、释放效果、装备体系、怪物、NPC等方面简单移植在先知名端游相应游戏元素及其匹配关系,并通过游戏运营中的虚假宣传和混淆式诱导,让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游戏是在先知名端游的手游的行为,刻意造成市场混淆,超出了模仿自由和竞争自由的界限,违反了商业道德,损害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并给他人造成损害,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网络游戏保护路径的选择、游戏侵权比对的方法、涉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维护了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四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天元区卢浮宫木门株洲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343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826号〕
——注册商标系恶意摹仿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法院可以判决禁止使用。


【案情简介】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是第3387748号“罗浮宫”商标注册人,该商标于200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包括办公家具、家具、陈列柜(家具)、金属家具等;2010年1月15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还于2010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了第6266366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等。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转让获得第11134410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第11499160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第11134410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为2012年6月29日,2014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门等。第11499160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于201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门等。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木门产品、外包装、广告宣传、官方网站等处使用了由“LOUVRE”“卢浮宫”组合而成的标识、“LOUVERDE”“卢浮宫”组合而成的标识,以及单独使用了包含“卢浮宫”字样的标识。


【审理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第3387748号“罗浮宫”商标在第11134410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驰名;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虽未在第11134410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的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通过分析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两枚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核定使用商品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后商标的使用方式等多种因素,可以推定临沂市华迪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第11134410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存在恶意。华迪公司在与家具具有密切关联的木门上注册第11134410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构成对第3387748号“罗浮宫”驰名商标的摹仿,损害了罗浮宫公司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的利益。对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关于禁用第11134410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的主张,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对于构成侵犯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在后注册商标,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民事救济,既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同时,对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摹仿他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判决禁用,对于规范当前市场上大量通过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减损和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恶意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  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诉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知民初12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85号〕

——破坏商标的商品质量保证功能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是第4425232号“有财牌及图”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于2007年6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猪饲料等,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财牌饲料产品均使用了其自有的核心料以及商业秘密配方的原材料。2017年6月21日,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与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公司投资成立了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将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作为周边四省的生产基地,并授权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使用其有财牌商标生产饲料,由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核心料以及特殊原材料。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委托醴陵市德泽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有“有财牌”商标的被诉侵权饲料中并未使用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心料及特殊原材料,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以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损害了其商标商品的质量保证功能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审理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是其行使商标权的途径之一。本案中,深圳安佑康牧科技有限公司授权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上使用涉案商标“有财”,并针对猪饲料这一商品的特性,对核心料等原材料进行了限定使用。醴陵市安佑饲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有财”牌猪饲料中未使用核心原料和特定配方,超出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其行为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


【典型意义】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功能,还具有质量保证功能,两项功能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商品质量积累了商标商誉,进而提升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因此,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是其行使商标权的途径之一。本案解决了商标与商品质量之间的关系,确认了在特定生产领域中,商标被许可人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不按照约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原材料生产相同商品,但标识权利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本案对保障付出商业努力造就优质商品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许可人注重维护商品质量,依约诚信使用商标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六  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诉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915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312号〕

——载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客观上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的,不能认定为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作为商标进行保护。


【案情简介】 “百艾洗液”药品系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独创,于2000年2月2日至2008年2月1日期间获得新药注册以及生产,于2008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获得中药保护品种保护。在前述保护期限内,市场上仅有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百艾洗液”。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1月18日发布了《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颁布件》【(2002)国药标字Z-159号】,药品名称为“百艾洗液”的药品标准被列为国家药品标准。2005年4月14日,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3541196号“百艾”商标,核定使用产品为第5类,包括人用药、医药制剂、中成药、消毒剂、医药用洗液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2014年11月3日,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名称为“一种治疗妇科炎症、皮肤炎症、瘙痒症的重要洗液”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410610731.8,该专利系“百艾洗液”制备方法专利。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 “百艾抗菌洗液”上使用了“百艾”字样。


【审理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百艾抗菌洗液”与权利商标核准注册的医药用洗液、消毒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在“百艾洗液”的药品标准被列为国家药品标准后,“百艾”兼具商品名称和商标的混合属性。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采取了药品注册及生产上市、中药保护品种保护、专利权保护等多项措施,以及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使得“百艾”在药品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建立起了确定的关联。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百艾抗菌洗液”标识,既攀附了“百艾”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又破坏了“百艾”与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影响巨大。根据药品管理制度,药品的生产上市,研发者必须对药品名称以及技术标准进行申报。载入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通用化实际是指同一处方、治疗相同病症的药品只能使用同一名称,但实践中往往存在阻却药品名称通用化的法律事实。本案二审通过对相关事实的具体分析,回归商标识别来源的功能评判,给予采取阻却药品名称通用化的药品名称以商标权的保护,既是对特殊经营主体所独立营造的商誉的肯定,也有利于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案例七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789号〕
——恶意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并将与该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字号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决其承担数额较高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550869号“三一”、第1550867号“SANY”商标权利人,上述两枚商标于2001年4月7日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7类的挖掘机、挖掘机(机器)、搅拌机、混凝土搅拌机(机器)等。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于2011年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12月,“三一”“SANY”商标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股东曲某某系案外人山东聚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两次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山一重工”商标,均未获准。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上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等被诉侵权标识。


【审理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高,市场价值较大;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商品的制造者,处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源头环节,经营时间较长,半年银行流水收入达到壹仟万元左右,给经销商指定的年销售额为600万元,还在湖北、福建、广东等地开设专营店,根据其官网记载,其厂区占地50000平方米,年生产各种系列装载机18000多台,据此,可以推定其经营规模较大,侵权范围较广;案外人曾两次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山一重工”商标未果,该案外人的法定代表人系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情况理应知晓,但其仍然单独突出使用“山一重工”,主观攀附意图明显,判决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0万元,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400万元,共计赔偿700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加大对重点领域知名品牌保护力度、阻遏恶意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以鼓励诚实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根据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时间、涉及区域、经营收入的银行流水等,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字号摹仿等仿冒搭便车行为,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打造自主品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八  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266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812号〕

——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法院可以一并审查并直接裁判。


【案情简介】 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568697号“天力”商标、第10079094号“天力”商标的权利人,该两枚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9类的非金属水管、第19类的非金属管道和非金属水管等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天力”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天力蓝盾”牌管道及配件上及其经销商和分公司的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了“天力”商标。


【审理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认为,上海东家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成立,作为注册地同为上海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上海天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影响力以及“天力”品牌的知名度,但仍多次申请注册与“天力”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不规范使用自身商标,在一审判令其停止侵权后,仍然不停止侵权,攀附意图以及主观恶意明显,将一审法院确认的5万元赔偿数额改判提高至80万元。并对二审程序中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购买费等合理维权开支,从诉讼经济和公平原则出发,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对权利人二审期间新增合理费用予以支持的典型案例。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侵权人承担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设计;但对于二审支出的合理开支能否支持,实践中存在争议,之前的一般做法是以权利人的该项诉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为由不予支持。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明确对新增合理费用可以一并审查。根据该意见精神,本案对二审期间新增合理开支直接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对于引导权利人积极、全面、正确举证,依法高效维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九  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某某、温州起初文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78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548号〕

——将他人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用以生产商品,在电商平台中对作品权利人开办的店铺发起侵权投诉,导致权利人商品下架,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侵权,应当依法确定相对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 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是 “今日营业中”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该作品包括“交换时光”“出售孤独”“售卖回忆”“贩卖梦境”四个系列,该系列作品使用在其“青禾纪”品牌的笔记本封面以及其他衍生商品的封面,包括相册、绘画本等。于某某经营的淘宝网店“娜小屋”文具店销售了标有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千寻时光”品牌、由温州起初文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笔记本商品,包括“交换时光”“贩卖梦境”“售卖回忆”“出售孤独”“造物集市”“兜售梦想”等六款笔记本。该店铺在网页上发布了商品正品声明,将“起初文具公司”和“是市面上唯一正品”标红突出显示。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淘宝网投诉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青禾纪”店铺商品侵犯他人的美术、文字著作权。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某某、温州起初文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侵权复制品为封面的笔记本商品,侵犯了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作品的复制、发行权;于某某将侵权作品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著作权登记,侵犯了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署名权;于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发布使用侵权作品复制品为封面的笔记本商品照片,侵犯了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千寻时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某某对其经营的侵权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同时,对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商业诋毁。一审判令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长沙湘水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商品生产成本、物流成本、包装成本、电商平台佣金等事实,可以认定侵权获利超过了80万元;同时考虑到作品在笔记本商品中的贡献率,特别是侵权人虚假登记作品并恶意投诉,将判赔数额由一审判决的30万元提高到了80万元。


【典型意义】 作品与传统产业结合,是作品实现市场价值的重要途径。本案充分考虑了作品的独创性在提升商品利润中的贡献率,肯定了作品的特有价值,对文创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本案对于涉电商平台侵权的赔偿额计算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赔偿数额的确认中,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充分考虑店铺记载的商品销量、商品单价等证据计算营业额,再核减相应成本后确定可能的侵权获利,使赔偿额的计算相对准确;对于利用电商平台投诉机制恶意投诉他人店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提高赔偿额上给予严厉制裁,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案例十  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4997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2934号〕

——公司名称变更后继续侵权的,属于重复侵权,侵权恶意明显,应当承担数额更高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辣妹子”牌辣椒酱装潢为突出使用红白金三色组合、女子侧身简笔画头像及横排红辣椒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天民初字第672号生效民事判决,曾判令鸡泽县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湘厨辣妹子”辣椒酱产品上擅自使用与“辣妹子”牌辣椒酱特有装潢相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等。后鸡泽县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称,其生产的“湘厨”牌辣椒酱使用与“辣妹子”牌辣椒酱近似装潢。


【审理结果】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辣妹子”牌辣椒酱装潢均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商品的标识,系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鸡泽县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0年被该院判决赔偿10万元,在更名为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后,仍然使用近似装潢实施不正当竞争,主观恶意明显,酌定河北湘厨味业食品有限公司赔偿60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对行为人变更名称后重复侵权、企图逃避民事责任给予了惩罚性赔偿,对遏制偷换马甲、重复侵权等不良现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十一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孟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知民初295号〕

——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第三方代发的形式销售商品的,仍应对所销售商品尽到与其注意能力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因其采取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而免除其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是第8814488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旗下小黄鸭品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孟某某在淘宝网店上销售了假冒权利商标的服装商品。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认为孟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孟某某则认为其所开网店做的是一件代发模式,所销售的产品是从阿里巴巴其他供货商一件代发的,其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某在其淘宝店铺内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孟某某作为网上店铺经营者,即使采用的是一件代发模式,也应当对进货渠道和商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一件代发模式下,销售者未审查供货方的合法资质、商标授权、商品基本信息等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不能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判决被告孟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商平台及其平台内经营者行为的规范性更应引起社会关注。本案为电商平台中代发模式下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确立了基本的标准,对于规范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代发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二  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长沙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2764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615号〕

——企业名称应当规范使用,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企业字号,与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有混淆可能性的,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可以判令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案情简介】 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在第43类服务上的第12565219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第14036804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第14036796号“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商标权利人,至2015年年底,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开设29家店。长沙灯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015年-2017年间在长沙市成立了5家云水肴餐厅。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云水肴餐厅店招、服务用具、店内陈设、微信公众号、交易文书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云水肴”以及“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图形商标,且云水肴餐厅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装饰风格、菜品设计均与其近似,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审理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餐厅门头、交易文书、餐巾纸、菜单、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网等处突出使用“云水肴”和“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2565219号、第14036796号、第14036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云水肴”字号的主张,法院认为,在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如果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就足以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可以判令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而不必要判令其停止使用该企业字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平衡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在本案的判决中,人民法院明确了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应当结合权利商标的使用情况和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合理划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界限,符合个案实际,且兼顾了利益平衡,有利于促进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良性竞争。


案例十三  被告人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0)湘0211刑初308号〕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主动供述商品的来源、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属于如实供述,不构成立功。


【案情简介】 被告人段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从微信号为“海绵宝宝”的供货方处购进“牛栏山”陈酿42°白酒2204件,对外销售了约1700件,销售金额共计105594元,非法获利50000余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的工作人员对湖南省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的304件“牛栏山”陈酿42°白酒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上述产品不是该酒厂生产的产品,系侵犯该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审理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段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海绵宝宝”的微信号、微信昵称、电话号码等信息,属于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对其立功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合其他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


【典型意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一种销售商品的犯罪,基于商品的交易性和流转性,商品买家、卖家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前必然要获取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信息才能购买商品,购买行为系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必要环节,系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预备环节,并非独立于其犯罪事实之外的其他案件的事实。因此,被告人对其商品来源所涉及的供货方的供述为此类案件的必要供述,并不能构成立功。该案件的判决明确了此类知识产权犯罪中对供应方的供述为必要供述,不构成立功,对促使犯罪分子完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十四  被告单位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湖北巴乐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刑初527号〕

——对牟利型犯罪依法判处高额罚金刑。


【案情简介】“固克”、“KUCK”、“KUCK固克”均为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被告单位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授意被告单位湖北巴乐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将生产、调制的外墙涂料灌装到印有“固克”注册商标的铁桶中,并提供给长沙新城国际花都四期项目使用。上述制假流程均经被告人黄某某(被告单位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湖北巴乐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审批并由被告人徐某某(湖北巴乐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副厂长)等人组织工人生产。被告单位湖北巴乐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发至长沙新城国际花都四期工地的三批涂料全部为假冒“固克”品牌的涂料,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总价共计660991元。


【审理结果】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60991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决:一、被告单位常州乐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零九百九十一元;二、被告单位湖北巴乐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零九百九十一元;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固克”涂料系建材行业的知名品牌,假冒该品牌涂料的犯罪行为既侵害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对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质量造成隐患。该案通过高额的罚金刑,罚金总额达到非法经营数额的二倍以上,更是远远超出四被告人基于其制假行为所可能获得的利润,且罚金已全额收缴,不仅使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无法达成,且付出了远超其企图牟取利益的代价,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最大限度的限制了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能力和可能性,有效的打击了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保护了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帮助企业挽回了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湖南高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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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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