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文闻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标题:浅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的民事法律中,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一般要遵守不可重复受偿的损失填平原则,即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权利人不能因为被侵权而获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损失填平原则,其赔偿不以权利人损失为限,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其除了补偿权利人的损失,还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种功能。《民法典》总则编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了惩罚性赔偿,但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本文初步对《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和知识产权中惩罚性赔偿的种类和适用进行梳理。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1185条新增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6月1日,包含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将实施,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建立。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文初步对《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和知识产权中惩罚性赔偿的种类和适用进行梳理。
我国的民事法律中,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一般要遵守不可重复受偿的损失填平原则,即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权利人不能因为被侵权而获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突破了损失填平原则,其赔偿不以权利人损失为限,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其除了补偿权利人的损失,还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种功能。《民法典》总则编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了惩罚性赔偿,但必须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民法典》中除了179条之外,侵权责任编中的3个条文也涉及了惩罚性赔偿,分别为第1185条的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第1207条的明知产品缺陷仍生产销售惩罚性赔偿、第1232条的故意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其中,《民法典》1185条、1207条还有特别法与其衔接或作进一步规定,这些特别法包括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专利法(修正案)》、《著作权法(修正案)》、《商标法》等。这里使用了思维导图对惩罚性赔偿相关法规体系做了梳理。
可以发现,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仅在产品责任、环境侵权、知识产权这三个领域里制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应用的最多,惩戒力度也最大。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由来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提出:“中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修订和政策制定工作加速推进。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加上此前《商标法》、《种子法》已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实现“全覆盖”。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1】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
目前知识产权部门法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有六种类型:
(一)侵犯专利权
今年6月1日将施行的新《专利法》一大亮点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71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有二,一是侵权人主观上要故意,二是侵权情节严重。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一是侵权人主观上要恶意,二是侵权情节严重。
(三)侵犯著作权
今年6月1日将施行的新《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有二,一是侵权人主观上要故意,二是侵权情节严重。
(四)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一是侵权人主观上要恶意,二是侵权情节严重。
(五)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损失的
《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一是通知错误,二是主观恶意,三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
(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种子法》第73条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可以发现,除了植物新品种外,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是相似的,即一是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恶意,二是侵权情节必须严重。何为故意或恶意?什么叫严重?均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中进一步明确。
一是故意或恶意的认定
《民法典》、新《专利法》、新《著作权法》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为“恶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故意”和“恶意”的含义应当是一致的。
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其中,上述(一)项更加引人注意,对比以往要多次警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明确只要收到警告后仍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就可以初步判定为故意侵权。在未来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于权利人而言,警告函将会成为取得惩罚性赔偿的一项有力武器,对于被诉侵权人而言,其在收到警告函后的应对也需要更加谨慎。
二是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要针对行为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观方面,一般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程序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惩罚性赔偿,需要权利人主动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如果权利人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引用:
【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答记者问,2021年03月03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文闻 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如有想看文章主题内容,欢迎留言评论~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