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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主要内容及应用案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主要内容及应用案例

摘要:

《规则》已经广泛地应用于专利、商标、版权以及信息技术、研究开发等领域的纠纷,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主要内容及应用案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主要内容及应用案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自2021年7月1日生效实施。《规则》共28条,具体内容为:规则的适用范围、调解的开始、调解员的指定、当事人的代理人和会议的参加人、调解的进行等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一个独立和中立的国际争议解决服务机构,主要提供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等多种经济高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目的是让私人主体之间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有效地解决国内或跨境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根据201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司法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约定,中心接受上海法院委托为正在审理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具体合作目前已经展开。之后,中心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自2021年7月1日生效实施。


调解规则的基本内容


《规则》共28条,具体内容为:规则的适用范围、调解的开始、调解员的指定、当事人的代理人和会议的参加人、调解的进行、调解员的作用、保密、调解的终止、管理费、调解员费、预缴款、免责、放弃诽谤诉权和诉讼时效的终止等。


调解的基本流程如下:


1.调解的开始。约定由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希望启动调解的,应当向中心提交附具当事人信息、争议要点等内容要素的调解申请书,并将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调解自此开始。


2.任命调解员。中心向当事人提供包含至少3名候选人姓名和资格说明的候选人名单,由当事人在7日内选定;如果当事人均不接受,则由中心指定或者由当事人约定1名调解员人选。


3.调解的进行。调解按当事人约定方式进行,无约定的,调解员依据《规则》决定调解方式。首次会晤时,调解员与当事人协商制定时间表,督促按期提交意见书及相关事实资料,组织交换意见;正式调解会议可以一次或多次,主要商定调解程序的基本准则,进一步收集资料并确定争议问题,研究当事人利益,拟定和解备选方案,评估备选方案及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4.调解的终止。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是调解员决定终止或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终止。调解员随即向中心发出调解终止书面通知,并抄送各方当事人。


调解规则的主要特点


适用区域的广泛性。《规则》主要适用于处于不同司法区域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纠纷,如中国当事人和英国当事人之间;但也不排斥处于同一司法区域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纠纷,如双方均为中国当事人,适用范围具有全覆盖的特点。


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性。表现在:


1.调解员由当事人在中心推荐的候选人中商定,如无合适人选,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


2.调解员的选任程序,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无约定的,按《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3.调解方式按当事人约定方式进行,无约定的,由调解员按《规则》决定采取的方式。


4.调解地和调解语言均可由当事人共同商议确定。


程序保密的严格性。表现在:


1.当事人与调解员的会议不做任何记录。


2.参加调解的任何人在参加调解前签署保密保证书,除当事人和调解员另有约定外,均不得使用或向外部披露与调解有关的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取得的任何信息。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参加调解的任何人在调解终止时应当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返还给该当事人,并不得保留任何副本。如有任何笔记,在调解终止时应当销毁。


4.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和当事人不得将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承认、协议等在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出。


支持系统的完备性。表现在:


1.专家团队庞大。中心的数据库收录有来自世界各国的2000余名中立人,皆在商事、知识产权和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专长。


2.配套服务齐全。中心提供包含多种语言版本的相关文件样本,并帮助当事人安排可能需要的笔译、口译或秘书等辅助性服务。目前ADR程序中已经使用的语言包括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韩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


3.硬件设施良好。调解可以在线下进行,如程序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的,中心免费提供会议室和当事人休息室;调解也可以在线上进行,中心提供在线申请表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上案件管理平台,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4.费用管理便捷。中心负责与当事人和中立人商议确定中立人的费用,并全程管理有关调解程序的财务事项。


调解规则的应用案例


根据中心公布的典型案例,《规则》已经广泛地应用于专利、商标、版权以及信息技术、研究开发等领域的纠纷,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代表性案例有:


专利领域。一家欧洲电信公司将其与电信技术相关的美国、欧洲和亚洲专利授权给一家参与无线产品开发的美国公司。协议达成4年后,双方就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被许可技术的应用范围产生分歧,许可人据此主张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被许可技术,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将纠纷提交中心调解。在中心推荐的具有专利和电信技术背景的调解员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开始后的5个月内解决了争议。


商标领域。一家北美公司就其与两家意大利公司和一家西班牙公司的商标共存纠纷申请中心调解,目的是帮助双方避免混淆和盗用其类似商标,并规范其商标的未来使用。中心向当事人推荐了在欧洲《商标法》方面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并能说流利意大利语和英语的候选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选定的意大利调解员的协助下,双方在2个月后即起草并签署了一份解决协议,涵盖所有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


版权领域。一家荷兰公司与一家法国公司就技术出版物的出版签订了版权许可协议。后被许可人资不抵债,并拖欠协议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许可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纠纷解决条款向中心申请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指定清算人的同意,指定知识产权专家担任调解人。经调解员主持双方两次会面磋商后,即达成了和解协议。


信息技术领域。一家欧洲航空公司与一家美国软件公司就航空公司全球机票销售管理平台达成开发协议,并附有专业服务协议,其中包含有项目的具体描述以及所提供的配套支持。航空公司为该应用系统支付了数百万美元。数年后,航空公司终止了该协议。软件公司回应声称,因协议终止,航空公司在该应用程序中的权利已经失效,并应退回该软件。航空公司提出其有权保留软件应用程序并申请中心调解。调解结果是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


研究开发领域。一家欧洲主要研究机构和一家法国公司签订了一份涉及建筑材料领域一项技术的许可协议,并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协议达成3年后,法国公司声称许可协议无效,并因欧洲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而要求退还特许权使用费。研究机构向中心申请调解。经中心推荐的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在3个月之内达成了和解协议,包括根据专利申请的前景决定修改许可协议和调整特许权使用费率的选项,以及双方之间达成研发协议的附加选项,据此进一步扩大了双方合作。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唐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主要内容及应用案例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主要内容及应用案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主要内容及应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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