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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时代IPO:报告期内专利侵权诉讼未披露
赛维时代IPO:报告期内专利侵权诉讼未披露

摘要:

透过冰山上现象及行为,寻找冰山下秘密。

赛维时代IPO:报告期内专利侵权诉讼未披露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透过冰山上现象及行为,寻找冰山下秘密。”


6月17日,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时代”或公司)首发申请将上会。赛维时代是一家技术驱动的出口跨境品牌电商,公司通过Amazon、Wish、eBay、Walmart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和SHESHOW、RetroStage等垂直品类自营网站向全球消费者销售高品质、个性化的时尚生活产品。 


赛维时代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不超过4010万股新股,募集资金约6.22亿元,主要用于时尚产业供应链及运营中心系统(1.65亿元,占比26.5%)、物流仓储升级(0.9亿元,占比14.4%)、品牌建设与渠道推广(0.87亿元,占比14%)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8亿元,占比45%)。


透过冰山上现象及行为,小编带您寻找冰山下秘密。


赛维时代IPO:报告期内专利侵权诉讼未披露


报告期内专利侵权诉讼未披露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7)粤03民初2153号侵害外观设计权专利纠纷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乐之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11年9月7日获得名称为“腕式蓝牙手镯”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69××××.8,该专利至今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于2012年9月19日进行著录变更,变更后的专利权利人为工大信联公司。原告于2014年发现,案外人深圳市凯飞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飞亚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电子商务网站大量销售智能蓝牙手镯。经过对比,赛维时代子公司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许诺销售、制造的智能蓝牙手镯与原告ZL20103069××××.8的外观设计专利几乎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起诉后,案外人辩称涉案侵权产品是其供应商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判令:


一、被告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030699434.8、名称为“腕式蓝牙手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赛维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赛维时代曾用名)对被告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工大信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赛维时代IPO:报告期内专利侵权诉讼未披露


此专利侵权诉讼判决发生在赛维时代报告期内,招股书中却只字未提,赛维时代对于重大诉讼披露似乎有所遗漏。


另外,2021年7月深圳市华成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此处罚情形也发生在报告期内,招股书也并未披露。


普通员工篡改核心数据被判刑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赛维时代前员工陈玉敏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利用其工作时可以修改ERP系统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在互联网上注册了5家国外销售交易平台,按照客户购买要求向公司订货,后其非法获取了公司的ERP系统内部管理权限登陆账号和密码,进入该公司的后台管理平台,将其向公司订货的订单状态由“未付款”修改为“已付款待发货”。赛维时代后按照已付款的订单将货物直接发给被告陈玉敏的客户,客户将货款转入陈玉敏私人银行账户并被其侵占,致使赛维时代已发货却未收到货款。


2017年6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刑终20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玉敏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扣除先行羁押的天数),并处罚金15,000元。


一位普通员工都能进入赛维时代核心ERP系统并有权限篡改订单信息,赛维时代内部控制管理疑似存在重大缺陷,若公司因管理不善再发生类似案件,势必会对赛维时代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损害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成立次年便成为大客户,且存“空壳”公司之嫌


据招股书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以下简称“报告期”),赛维时代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87,877.51万元、525,301.10万元和556,467.23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5,410.80万元、45,088.09万元和34,772.42万元,公司业绩在2020年实现大幅增长。


据招股书显示,深圳市智汇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汇加科技”)在2021年突然成为赛维时代的第四大物流客户,对应销售金额为718.99万元。


据智汇加科技工商信息显示,智汇加科技成立于2020年5月7日,为尹绍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说,智汇加科技成立次年便成为了赛维时代的第四大物流客户。此外,据智汇加科技2021年工商年报显示,2021年,智汇加科技的社保缴纳人数为0人,而尹绍控制下的企业仅只有智汇加科技一家,所以也不存在由尹绍控制下的其他企业进行社保代缴的可能,作为赛维时代新增物流大客户,竟然连一个员工都没有。那么智汇加科技是否真正具有交易的能力,双方交易是否真实呢?


东莞市众鑫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国际”)在2020年突然成为赛维时代的第五大物流客户,对应销售金额为1,303.87万元,然而众鑫国际在2021年便不再是公司的前五大物流客户。


据众鑫国际工商显示,众鑫国际成立于2019年4月1日,为卜龙龙个人独资企业。同样,众鑫国际成立次年便成为赛维时代的第五大物流客户。此外,据众鑫国际2021年工商年报显示,众鑫国际2021年的社保缴纳人数也为0人,而卜龙龙名下仅众鑫国际一家企业,所以也不存在由卜龙龙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员工社保代缴的情形。


销售依赖Amazon平台存风险


招股说明书显示,Amazon平台是赛维时代的主要销售平台。2019年-2021年,赛维时代在Amazon平台实现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96,709.17万元、368,183.62万元和475,903.4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8.33%、70.12%和85.55%。可见,赛维时代对Amazon平台存在较大的销售依赖。


2021年4月,Amazon平台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封号潮,国内数个十亿级跨境电商卖家几百家店铺被封,上亿资金遭冻结。


赛维时代表示,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亚马逊平台针对部分跨境电商企业“不当使用评论功能”“向消费者索取虚假评论”“通过礼品卡操纵评论”等违反亚马逊相关平台规则的行为(以下统称“刷评”)采取“封号”的处罚措施。发行人不存在因“刷评”被亚马逊平台封号的情形。


尽管如此,近年来,赛维时代在第三方平台店铺数大幅减少。报告期内,赛维时代店铺数分别为2361家、1405家以及933家。


业内人士认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过于依赖第三方平台渠道一直是行业难以解决的商业症结。据海外电子商务研究公司Marketplace Pulse的数据,Amazon中国商家的销售额比例已从2020年底的约48%下降到了今年5月的约42%。


(原标题:赛维时代IPO:报告期内专利侵权诉讼未披露)


来源:IPRdaily综合中沪网、一搜财经、环球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赛维时代IPO:报告期内专利侵权诉讼未披露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赛维时代IPO:报告期内专利侵权诉讼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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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维时代IPO:报告期内专利侵权诉讼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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