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注重结合专利产品进行答复,增强专利审查的说服力和授权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金永刚 彭玉龙 丁建春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专利通常是创新产品研发过程中的产物,在专利产品上市之前申请专利,有利于后期对该产品进行市场保护。当前,在我国专利审查实践中,相关部门已经开始注重对专利技术产品化的考量,例如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快速审查的预审程序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包括研发证明、产品图纸、实验数据、工艺设备等[1]。
我们在关注这种审查趋势的同时,也在积极适应趋势的发展变化。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注重结合专利产品进行答复,增强专利审查的说服力和授权率。
案例一
该案例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一种铷原子钟老炼筛选设备”(申请号:202121043054.8)。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
不清楚本申请如何检测或判断铷原子钟是否处于锁定状态、失锁状态和/或有过失锁状态以使得锁定状态指示灯30显示相应的颜色;其次,风扇仅能起到加速空气流动的作用,与现有技术中的昂贵的高低温快速变温试验设备相比,其并不能更好的提高筛选效率。
进而得出审查结论:
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上述评判,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并不是仅通过原有的申请文件进行陈述,而是结合该专利产品进行充分说明。
其中,对于技术特征“铷原子钟的工作状态指示”,不仅明确指出说明书中相关记载:
如图2和3所示,安装件20为一个整体的电路面板,在电路面板上有多个安装铷原子钟的安装区201,安装区201处对应有与铷原子钟的引脚对应的插接孔,插接孔连接导电线路,铷原子钟的引脚插入到插接孔内,与导电线路连通,铷原子钟的状态显示引脚通过导电线路与锁定状态指示灯30连接,由此将铷原子钟的状态输出信号传输到锁定状态指示灯30,由锁定状态指示灯30显示铷原子钟的工作状态。
优选的,安装区201包括有3行5列共15个,可插接15个铷原子钟,锁定状态指示灯30逐一对应的设置有15个。优选的,安装区201上的插接孔设置有5个,对应铷原子钟的5个引脚。
还进一步结合附图2和实物产品进行如下呈现: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陈述说明:
由此可知,在本申请中状态指示灯不同的显示颜色是由铷原子钟的状态显示引脚输出的电信号决定的,而锁定状态指示灯30的颜色改变,通常是基于电信号的电压不同而改变,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工作人员通过指示灯颜色不同来观测判断铷原子钟是否发生过失锁,发生过失锁即说明该铷原子钟出现故障。由此即可筛选出性能不稳定的铷原子钟。
同样,对于技术特征“风扇的功能作用”,也是结合该专利产品进行意见陈述说明,不再赘述。最终,该专利得以授权。
启示:近几年,基于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政策高压,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专利申请,可谓是屡见不鲜。其背后不乏有虚假专利,也存在专利撰写质量不高的问题,对此我们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以专利产品为依据,提高撰写质量。同时,在面对类似的审查意见时,要克服侥幸心理和传统观念,能够结合专利产品进行客观的、充分的意见陈述,增强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信度,获得审查员的充分认可,提高该类型专利的授权通过率。
案例二
该案例为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一种基于像素光源微阵列投影的显示方法”(申请号:201810320529.X)。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对权利要求1审查认为: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使矩阵光源产生的投影光束达到更好聚光效果,常规的技术手段是在屏幕上设置对应光源矩阵的矩阵区域,具体的设置为投影显示格,从而分别接收矩阵光源产生的光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光源阵列光束聚光需要容易设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进而得出审查结论:
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针对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说明中,首先是基于说明书进行原理说明:
对微距布设进行了限定,即微距布设包括投影显示幕与所述显示阵列直接贴覆在一起,或者投影显示幕与所述显示阵列的距离为5毫米以内的毫米级微距。这种距离上的限定更加明确了投影显示格与像素光源之间的空间距离,由此使得像素光源发出的光线完全或主要进入到对应的投影显示格内而不至于外泄,因此对每一个像素光源发出的光线传播具有约束性和可控性,这样有利于减少光功率的额外损失,或者聚光度更好,有利于每一个像素光源发出的光线都最大限度的通过投影显示格透射显示,而不至于出现外泄性的损耗。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每个像素光源独立发光,通过上述结构设计能够提高显示亮度和减少相邻像素光源之间的光线干扰,为此有意设计实现单个像素光源发出的光线经过对应的投影显示格后具有聚光度提高的效果。
同时,还进一步引入了该专利产品的实际显示效果,进行补充说明:
从一般经验上而言,在仅有像素光源发光的条件下,在显示阵列的前部布设一个投影显示幕后,光线经过投影显示幕后会由于光线透射显示幕而使得光线产生损耗而显示变暗,但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反而会使得实际产生的视觉效果的光亮度更强。
申请人为此提供了相关显示效果对比的证据图像,即证据1至证据3,在同等条件下,这三个证据均显示有:左侧为没有加装投影显示幕时显示阵列的显示效果,右侧为加装投影显示幕时显示阵列的显示效果,可以看出右侧的显示亮度要好于左侧的显示亮度。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来源于工程实践,克服了一般偏见,具有意想不到的显示效果,这也是本申请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重要体现。
其中,证据1至证据3的对比显示效果如下:
该专利经由上述意见陈述后,顺利获得授权。
启示:发明专利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因为不具有创造性,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而被驳回的情况,可以说占据了发明专利被驳回情形的半壁江山。基于该案,对于该显示方法在增强显示亮度方面的技术效果,如果仅是通过文字说明很难说服审查员,为此向审查员提供相关专利产品的对比显示效果,具有很好的直观性和说服力。因此,对于发明专利的技术效果,在意见陈述中不能仅受限于专利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通过向审查员展示与该专利相关的专利产品,有利于增强审查员的直观感受,弥补和增强对技术效果可呈现性不足的缺陷。
案例三
该案例为外观设计案例,专利名称“落水报警器(基于北斗定位)”(申请号:201830308695.9)。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
上述专利申请的视图所表示的内容,属于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
该专利的主要视图如下:
从直观视觉上初步判断,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并不突出,因此授权前景并不理想。经过与发明人充分沟通,了解该专利产品的使用特点后,进行了以下意见陈述。
首先,表明该专利的外观设计特点与该产品构造和应用的关系:
该外观设计采用塑料壳体,从视图可以看出厚度小、面积大,内置电路板后依然具有重量轻的优势,这样可以使得该落水报警器在落水以后能够悬浮在水表面,有利于其中内置的北斗定位模块发出卫星定位报警,而不至于沉入水中后卫星信号经水传播而大大衰减。
另外,该外观设计整体采用红色外壳,这是因为红色具有报警警示的特点,并且落水以后该落水报警器内置的灯光开启将照亮该红色外壳,使得该报警器在昏暗或野外条件下分外显眼,具有视觉报警的作用。
其次,进一步分析其在落水报警中的应用特点:
该外观设计也体现了本产品的特点,即无需在壳体表面设置任何开关按钮及装饰,如各个视图所示,没有设置任何开关按钮。因为该报警器只要不落水就处于休眠状态,耗电量极低,而落水以后由触水传感器感应到水浸以后则转入工作状态进行落水报警,因此无需设置额外的开关按钮即可进入工作状态。其中,主视图的左上角设置有连接落水传感器的插座,在使用状态参考图中显示了使用时在该插座上接插触水传感器。因此,该外观设计也具有简约且实用的设计特点。
最后,通过与传统结构设计的报警器进行比较,突出该外观设计的独特性:
该外观设计属于对落水报警器的一种小型轻便化的外观设计,其几何形状体现了圆弧化、流线型的设计特点,一改过去报警器方方正正的外观设计形状。并且该落水报警器具有良好的手持感,便于装入衣物口袋中,这种结构设计也可以避免有棱角结构在口袋中凸显或损伤衣物。
因此,该外观设计应用于落水报警器这一产品时,其外观形状和色彩能够体现出该产品的使用特点,一改报警器功能按键多、体积大、重量重的传统设计结构,具有实用性和美感性相结合的独特优势,不属于落水报警器产品所属领域中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经过上述意见陈述,该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
启示:基于该案,外观设计的独特性不能仅从外观视觉的角度进行单一判断,还要结合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应用特点来说明,否则就难以表明这种外观设计产品在实用性方面的独特价值。并且,如果脱离了产品本身的实用性或功能性而单纯考虑外观设计本身是否属于司空见惯,将会使得产品的外观设计走向“华而不实”,并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外观的立法本意。
基于上述三个案例,分别对三种专利类型在审查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通过引入对专利产品的辅助说明,增强审查员对相关专利技术的直观感受和深入理解,有利于专利授权通过。
当前,我们国家十分重视将专利运用于商品和服务生产过程,把专利技术真正应用于产品中。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5.4%[2],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基于大量的专利申请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专利产品是专利授权的重要基石。专利代理师作为专利服务行业的主要行为主体,需要紧密结合专利产品,深入理解专利申请材料,由此才能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获得授权并得到保护,在我国高质量发展进程中贡献智慧和力量。
参考文献:
[1]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质量的通知,2021.06.
[2]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2022.07.
(原标题:专利产品是专利授权的重要基石-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结合专利产品答复的实践与启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金永刚 彭玉龙 丁建春 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产品是专利授权的重要基石——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结合专利产品答复的实践与启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