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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史|浅谈苏联专利制度
专利史|浅谈苏联专利制度

摘要:

本文对苏联的专利制度做简要介绍。

专利史|浅谈苏联专利制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对苏联的专利制度做简要介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落月摇


当地时间8月30日,苏联最后一任领导人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病逝。俄罗斯总统普京9月1日与戈尔巴乔夫遗体鞠躬告别。此后又引起不少人们关于苏联、苏联解体的讨论。1991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在国际法意义上,苏联已经不复存在。在历史意义上,人们关于苏联的研究与讨论却尚未终止。国内关于域外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不在少数,但关于苏联知识产权制度的探讨较少。本文对苏联的专利制度做简要介绍。


一、立法简史


苏联在1919年6月30日颁布了第一部发明专利法,该法由列宁亲自签署。1924年颁布了第二部专利法。1931年4月又颁布了“发明与技术改进条例”,该条例经过1941、1959、1973年三次修订,此后全称为《发现、发明与合理化建议条例》(苏联部长会议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五百八十四号决定批准)。[1]根据一些学者的编译,在1917年之前苏联就已经存在专利申请,从1917年初到9月底,全俄国共提出发明申报书两千多件,其中有三分之一得到了批准。[2]


苏联发明法以法律形式保护国内发明活动的经济、组织与法律地位,并确保发明活动的目标是促进全新的、在世界市场上有竞争力的设备与技术的研究开发。强调了发明活动的重要性,认为发明活动是使得“社会生产实现根本性变革”的原因是之一,并阐述了发明活动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企业是发明活动的基本单位。苏联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是负责在苏联全国范围内促进发明活动开展的全国性机关。


二、发明的内涵


发明,是指“对一个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如果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与生产实用性,即可被认为是一项发明”。(发明是广义的概念,不同于我国《专利法》中的发明概念)。苏联专利法对发明“三性”的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实质上与世界各国的通行要求基本一致。发明具体可以是装置、方法、设备、期间、物质、微生物等,还包括以上所述的各种事物的新用途。(主要通过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新的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由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定)。科学理论、经济的组织与管理方法、符号、图表、计算机程序、建筑布局图纸等不属于发明。


疾病的治疗和诊断方法以及药物的专利问题常受社会关注,考虑到公共健康利益,有一些国家的专利法排除了上述两者之一或全部的可专利性。而根据苏联发明法,以上两者均属于可申请专利的范围。


三、双轨制


苏联专利制度中广为人知的是其特色的“双轨制”——发明获得专利授权后,可能分别授予发明证书、专利证书(存在其他翻译,例如为作者权以及独占权等)。这代表了不同的权利。发明作者证颁发发给作者,并证明承认该项建议是发明、发明的优先权、发明的作者权以及国家对发明的独占权。简而言之,发明人享有发明人权利(依苏联专利法,包括精神性奖励和物质性奖励),国家享有通常意义专利权中的绝大多数权利,可以独占专利,许可他人使用,国家机关出于国家利益可以直接使用专利技术。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向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发明与发现委员会提交申请案之日起计算。


发明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只要求发明人权利,或者在发明人权利基础上,还要求发明的独占权。但存在以下情况的,只能获得发明人权。


专利史|浅谈苏联专利制度


以上关于疾病的预防、诊断或医疗方法的规定,说明了私人不可能获得发明这类发明的独占权,对公共健康不可能基于专利法形成垄断威胁。


另一种对双轨制的解读是:对国外申请人采用国际通行的专利制度;对国内申请人做发明权和独占权的区分。而且与前文所述不同,国内申请人并无选择的权利,实际上不可能取得发明的独占权。国家给予发明人一定的精神和奖励,专利技术则归入国有资产统一调配使用。


第一种理解可参见国内学者编译的一些苏联法律法规文本,[3]第二种理解可参见一些介绍苏联专利法的文献。[4]


四、不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如果其他国家的交通工具暂时、偶然地经过苏联的领陆、领海、领空,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中使用了受专利保护的发明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交通工具对相关技术的使用应当是为了交通工具本身的需要而使用的。不过该规则的适用,同时还要求该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人所属国给予苏联公民、单位以同样的待遇。如果未能实现对等,则不能适用该规则。


苏联专利法还规定了优先使用权制度。如果有人在某发明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已经独立研发出该技术,或已为该技术的使用作好必要准备,则有权继续使用。


五、专利情报机构


苏联设置有3大专利情报机构——科学生产联合公司、全苏专利服务中心、全苏专利技术图书馆。[5]


科学生产联合公司成立于1975年。主要负责1. 出版刊物和传递情报。2. 目录咨询服务。3. 协调翻译国外发明说明书。4.文字商标自动化检索和编制商标字顺索引等工作。


全苏专利服务中心,1974年起对外服务。主要负责辅导各机关企业研究专利和办理发明专利申请、样品、商标的申请和取得国外专利权等各项工作。全苏专利服务中心还接受国家发明事业委员会委托,审查具体技术手段和工艺流程中的可专利性。


全苏专利技术图书馆是收藏专利申请文件的数据库。主要负责:1.向企业和读者个人提供专利文献的图书馆书目;2.向苏联国家专利鉴定科研所的专家提供专利文献和技术、自然科学资料;3.对所有从事专利文献工作系统和部门图书馆进行方法辅导;4.对专利文献图书馆书目的理论和方法综合研究等工作。


注释:

[1]岳开峰:国外专利法简介(三),载《情报知识》1984年第3期。

[2]石立昂编译:苏联专利七十年一瞥,载《黑龙江图书馆》1991年第5期。

[3]参见《苏联发明法》《苏联发现、发明及合理化建议条例》等,以及https://mp.weixin.qq.com/s/-vBIbRFEjMBqxwF-a2m07g等。

[4]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LbpkkS6KmTjMulkGKvkqPQ;https://mp.weixin.qq.com/s/plI7DmtSYlnczjgDlfmISQ等。

[5]参见苏联组织专利文献馆藏的概况及苏联专利事业史, https://mp.weixin.qq.com/s/_LizGIBlBMZM5LvB-c1GCA。


(原标题:专利史|浅谈苏联专利制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落月摇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史|浅谈苏联专利制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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