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将逐一介绍四种专利加快审查的举措,以期满足了各类申请人对快速保护专利技术的需要和对各加快审查举措的了解。#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目前,专利加快审查的举措常见有四种,专利优先审查、专利快速预审、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和专利审查高速路,本文将逐一介绍,以期满足了各类申请人对快速保护专利技术的需要和对各加快审查举措的了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梅安石 执业专利代理师 九鼎天元集团
前言:2021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8.6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285.2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为80.6万件,共受理专利复审请求7.6万件,共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7628件。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推进专利审查提质增效,但案件数量飞速增长给审查机构不断施加压力,这就不得不建立专利加快审查机制,调配优势资源向符合国家战略的案件倾斜,有效地保障相关案件的加快结案,优先满足真正的创新来驱动发展。目前,专利加快审查的举措常见有四种,专利优先审查、专利快速预审、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和专利审查高速路,本文将逐一介绍,以期满足了各类申请人对快速保护专利技术的需要和对各加快审查举措的了解。
关键词:专利 加快 审查
1、专利优先审查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规定了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还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1.1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流程
1.2 专利复审优先审查流程
1.3 专利无效优先审查流程
1.4 相关流程说明
(1)提出时机是什么?
发明专利申请在具备开始实质审查的条件时提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缴纳专利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提出。
(2)提出主体是谁?
专利申请为全体申请人;专利复审案件为全体复审请求人。
专利无效案件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也可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可以加快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
(3)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必须电子申请么?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无限制,一般也会要求当事人采用电子请求方式。(因为纸质文件会涉及较长的数据采集和代码化周期,电子请求可以加快案件审查流程,建议申请人采用XML格式文件的电子申请,该格式文件的电子申请有利于规范化管理,并能充分保证专利申请在整个流程的快速、准确;而对于PDF格式或Word格式文件,系统需要时间转换为审查用的XML格式文件,将影响整个审查周期)
(4)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要满足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因为这类技术面向国家重大发展需求,是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资源)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这主要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鼓励优势产业发展角度考虑)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在新一代技术革命中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热点领域,技术更新迭代快、产品生命周期短,对涉及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更好地满足该领域创新主体“快获权”的需求)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从尽快确定权利状态、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角度考虑)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鼓励海外专利布局,这类专利需要投入大量申请成本,一般价值高、稳定性好)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通过优先审查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专利无效案件要满足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更加准确、及时地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解决目前专利制度运行中突出存在的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通过优先审查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6)数量有无限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数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2021年受理三种专利优先审查7.7万件。实践中,由于数量有限,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在满足相应条件时,未必都会签署推荐意见。例如,个别申请人提出的优先审查数量过多占用大量审查资源,不太鼓励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走优先审查,双报的专利申请拒绝优先审查,专利技术从分类号来看其主分类号不属于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等等。所以,代理机构无法确保每件专利申请都能够通过专利优先审查,只能尽量去尝试,了解好当地政策倾向。
(7)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国务院相关部门”是指国家科技、经济、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协调成员单位。“省级知识产权局”是指优先审查申请人所在省行政区划的省级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复审关注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专利无效关注提出优先审查的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中,属于“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情形,无需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专利复审优先审查中,属于“专利复审案件涉及的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了优先审查”情形,无需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专利无效优先审查中,属于“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优先审查”情形,无需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8)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才需要提供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专利复审、无效优先审查则不需要。
有同日申请的,还需要在请求书中提供相对应的同日申请的申请号。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9)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是符合新《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证明属于“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可以提供本专利属于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证明,例如五年规划提到本专利相关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能够找到本专利相关分类号等。
证明属于“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可以提供本专利属于重点鼓励的产业的证明,例如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中提到鼓励本专利相关技术等。
证明属于“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可以提供本专利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证明,例如专利分类号划分到该领域等。
证明属于“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的,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是指原型照片或证明、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是指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
证明属于“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对于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无需提交证明文件,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写明国际申请号即可;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
证明属于“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可以提供本专利技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某些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的证明等。
证明属于“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可以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不需要相关证明文件,要说明理由。
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附件文件信息,涉及专利文献的,应当填写专利文献号、公开日期及涉及的相关段落和/或图号;涉及非专利文献的,应当填写非专利文献书名、期刊或文摘名称、出版日期及涉及的相关页数。
(10)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久可以发出是否同意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
对于专利申请,通常自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3个至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对于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书后,会尽快对该请求进行审核,并发出相应通知书来通知请求人是否进入优先审查程序。
(11)多久结案?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或者案件,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7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4个月内结案。
(12)答复期限多久?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发文日”即为通知书上注明的发文日期。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通知书答复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13)优先审查程序会被停止?
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存在多种非审理原因而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多种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一)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上述修改将造成审查周期延长)
(二)未在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未在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造成审查周期延长)
(三)提交虚假材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非正常专利申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专利复审优先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一)延期答复;(造成审查周期延长)
(二)复审被中止;(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三)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四)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一般是遇到疑难案件,为了保证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也需要较长的审理时间)
专利无效优先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一)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造成审查周期延长)
(二)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造成审查周期延长)
(三)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四)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五)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一般是遇到疑难案件,为了保证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也需要较长的审理时间)
(14)相关表格在哪里找?
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gov.cn下载。
(15)邮寄地址?
目前,无论是对于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还是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都需要提交纸质原件。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中,请求书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
专利复审和无效优先审查中,请求书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邮政编码:100088。
2、专利快速预审
近年来,为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与地方共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目前全国有6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30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实际为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要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的优势产业,可针对发明、新型、外观三种专利提供快速预审服务;快速维权中心主要面向区(县、旗)、镇的产业集聚区,尤其是小商品、快销品产业集聚区,目前只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提供快速预审服务,业务运行良好且满足条件的快速维权中心,也可能会申请开展实用新型专利快速预审试点工作。辖区内相应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进行备案,其专利申请经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再正式提交至专利局即可进入快速审查通道。部分中心陆续可能会开通针对专利复审无效快速审查的确权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等。我们这里的专利快速预审主要还是指专利申请的快速预审。
2.1 6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30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概况
2.2 专利快速预审流程
各地中心对备案主体以及预审条件有各种要求,差异一般不大,我们以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例进行讲解,实践中,应以具体中心的要求为准。
2.3 相关流程说明
(1)必须备案么?
为更好地推进专利申请预审工作,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效能,服务创新主体,相关主体要预审备案后,才能开展相关预审业务。
(2)企事业单位备案申请条件?
①登记注册地在四川行政区域, 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心一般面向的是辖区内相应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例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要求备案主体注册或登记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
②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四川保护中心的快速预审产业领域;(因为专利预审是以服务地方产业发展为目标,各地专利预审技术领域会有所不同。而且专利预审的审查员人数有限,也无法涵盖很多技术领域。例如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主要针对家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领域主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等)
③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者人员, 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快速预审不仅需要专利局的努力,更需要申请人的配合,内部良好的知识产权条件有利于高质量申请,使专利申请能够快速结案)
④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记录。(强化以诚信为基础的备案主体管理,避免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
⑤已备案企业如果出现工商名称变更,需要重新备案。
(3)申请主体如何系统注册和备案?
①登录“https://cnippc.cn/ippc-web-dzsq/#”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
②申请主体系统注册,申请主体在页面中填写用户名、密码、申请主体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邮箱、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人手机号、验证码等完成注册信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只允许上传TIFF格式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待保护中心审核和通知。
③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主体登录系统,需进行备案申请,首先通过下载中心下载 EXCEL 格式的备案申请表,并自行填写。在备案申请首页面点击“新增” 按钮进行备案申请,在弹出的新增备案申请页面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上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案申请表(excel格式)、 备案申请表盖章(扫描件pdf格式)及其他附件。四川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 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告并备案。企事业单位备案完成后方可向四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快速预审申请。
(4)对违反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有关规定的备案主体有什么后果?
四川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有关规定的备案主体,给予提醒、暂缓预审服务申请、停止预审服务处理,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具体详见《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申请行为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总之尽量确保预审申请案件减少形式问题、多配合审查、不要重复提交、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请符合格式要求、及时按流程操作、避免修改等影响审查进度的行为、不要有不诚信行为等。
(5)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建立委托关系?
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若申请主体想和代理机构建立委托关系,可在信息维护模块中进行操作,在企业代理机构维护模块,勾选已经在系统中成功注册的代理机构即可。备案主体应委托在四川保护中心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能委托被四川保护中心暂缓、停止预审服务期间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案件。
(6)提交预审申请有哪些要求?
在专利申请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之前,由中心预先对申请文件进行的把关,使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缩短专利申请授权周期。所以在保护中心预审申请,并不能获得申请日。仍然需要等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申请时,才能获取申请日。
向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包应包含如下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如已在请求书里指定,则不需要提交)、说明书附图 (实用新型申请必须包含该项)、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了代理机构,且非总委托才提交该项)、实质审查请求书(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包含该项)、其他附加文件(如有才提交)。向保护中心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应包含如下内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了代理机构,且非总委托才提交该项)、其他附加文件(如有才提交)。注意:1)以上文件除了“其他附加文件”外,应为 XML 格式。2)如专利申请已委托代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请求书中需要勾选第⑬的声明,确认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发明专利请求书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3)发明专利请求书应勾选第㉒提前公布,请求早日公开该发明申请。4)同一专利申请不得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5)实质审查请求书应勾选第②的请求内容,放弃实施细则第 51 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6)保护中心暂不予受理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提交预审申请时还需要向中心提交的盖章《承诺书》扫描件,上面的专利申请名称应当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承诺书》和专利申请文件上需要签章的地方不得遗漏,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人要对申请文件xml格式、申请日或次日完成足额缴费、“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不双报、不分案、不属于保密审查、不重复提交、不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及时答复、放弃主动修改、授权公告前放弃著录项目变更等方面做出承诺。
在向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预审申请文件前,对照速查表进行检查,填写速查结果,并在“其他文件”中上传速查表(无需盖章)。可以在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官网下载发明、实用新型预审申请文件“一分钟”速查表。
(7)向专利局正式申请专利和缴费有哪些要求?
①收到《预审申请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在收到四川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要进行正式申请,在申请日当日,最晚次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
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专利申请应该为预审合格的版本,如果出现不一致情况,将取消备案资格。
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该为 XML 格式,不得为 PDF 格式,否则后果自负。
④应尽量早上提交,当天 16:30 之前返回申请日、申请号和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应有专利申请号、费用项目明细,不得谎报申请日。
⑤保护中心提供的所有服务,不仅仅是预审,均为免费。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申请人要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前条所述的费用明细)。
(8)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提交答复意见期限有哪些要求?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9)有哪些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的情形?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双报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需要保密审查的申请。
(10)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①不接受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
②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不符合保护中心的要求;
③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未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④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
⑤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11)预审有数量限制么?
由于预审名额有限,请务必保证所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属于本保护中心备案的 IPC 分类或洛迦诺分类,并尽量提交高质量专利申请,避免出现预审不合格。
申请主体当年提交专利预审申请总量已达到年申请额度的,但仍期望享受专利预审服务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经保护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研究核准后,允许特殊个案申请。
①拟申请专利涉及国家安全、社会重大创新成果(或者区域性重要经济利益)、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利益的。
②申请主体应出具正式的证明材料,经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向保护中心提交申请。
(12)关于共同申请注意哪些?
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第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为母子公司关系的,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 5 件。
(13)专利快速预审多久结案?
专利快速预审结案周期:发明专利结案周期大概3-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个月左右(实践中一般更快,实践中与具体案件有关)。专利优先审查结案周期:发明专利结案周期大概6-12个月左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个月左右(实践中与具体案件有关)。
3、专利申请集中审查
随着我国创新主体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围绕一项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的系列专利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下称“71号文”)也明确要求“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为支持培育核心专利,加快产业专利布局,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前期课题研究成果和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试行专利申请集中审查。
集中审查是指为了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提出的请求,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集中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模式。
3.1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流程
3.2 相关流程说明
(1)谁可以请求专利申请集中审查?
全体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提出的请求。
(2)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什么条件?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组合。
(二)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为避免重复配置审查资源)
(三)涉及国家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出于国家需求考虑)
(四)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侧重于进行专利布局的高质量批量案件)
(五)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3)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要提交哪些?
提出集中审查的请求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通过信函方式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
①《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请求书》:填写请求人信息、所涉关键技术内容、请求集中审查的案件数量、请求集中审查的理由、全体专利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判断进行集中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②《专利申请清单》:填写各专利申请号、发明名称、申请人、与关键技术的对应关系。专利申请清单同时还应当提交一份电子件,以光盘介质的形式随纸件一并寄送。(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判断进行集中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③其他需要的支撑性材料:可提交其他辅助性材料,包括说明其专利重要性的材料,例如国家重大专项立项证明或者专家推荐,以及可专利性说明和现有技术等。
(4)提交到哪里?
寄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邮编100088(请于信封上注明“集中审查”)。
(5)审核不通过怎么办?
对集中审查请求的审核结果将通过请求书中注明的联系方式及时反馈给联系人。经审核决定不予集中审查的申请将继续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查。
(6)集中审查多久启动?
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
(7)为提高审查质量,集中审查更注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经审批同意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主要包括哪些?
(一)根据审查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二)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提出的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集中审查更侧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
(三)及时对集中审查开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效果和价值等情况进行反馈。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8)审查业务管理部或审查部门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同批次集中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二)申请人不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
(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集中审查程序。
(五)其他应终止集中审查程序的情形。
整个批次的案件都将被终止集中审查程序,转为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查。
(9)集中审查时限及答复有何要求?
集中审查涉及大量申请,每件申请的情况各异,故没有设置最长结案时限。
专利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10)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的区别?
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各有侧重,优先审查侧重于高质量个案,集中审查侧重于进行专利布局的高质量批量案件,从整体上有加快的趋势。
优先审查对结案时限有明确要求,集中审查更侧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提高审查质量。
4、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专利审查高速路)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旨在帮助申请人的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具有加快审批、节省费用、授权率高等优势。PPH是目前在国际上以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形式存在的一种加快协议国之间专利审查的程序性机制,截至2021年底,国知局已与30个PPH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其中包括1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4个RCEP成员(具体数据以国知局官网为准)。PPH仅仅是一种便利申请人的加快审查机制,是共享审查结果而非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所以没有突破“独立审查”原则,各国仍旧要对具体的专利申请按照本国法进行审查。
目前常见PPH有三种模式:
①常规PPH,指申请人利用首次申请受理局做出的国内工作结果向后续申请受理局提出的PPH请求。
②PCT-PPH,指申请人利用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向有关专利局提出的PPH请求。
③PPH-MOTTAINAI,是在常规PPH的基础上扩展了PPH受理条件,增加了首次申请源于其他局或后续申请受理局率先做出审查结果等情形。
4.1 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试点项目
对有关专利局的工作成果能否向国知局提出PPH以及提出哪种模式的PPH、哪些具体要求需要看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国知局官方规定为准。我们以常见的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 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提出PPH 请求的流程为例进行介绍。
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等五局(IP5)于2013年9月就启动一项全面的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PPH)试点项目达成一致,以更好地加快处理在这些局提出的专利申请。IP5PPH试点项目自2014年1月6日起始,至2023年1月5日止。必要时,试点时间将延长或终止。
申请人可以就基于EPO、JPO、KIPO或USPTO申请在CNIPA提出的、且满足以下IP5PPH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或者申请人可以根据由EPO、JPO、KIPO或USPTO作出的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就在CNIPA提出的、且满足以下IP5PPH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PCT-PPH试点项目)。
4.2 专利审查高速路请求流程
4.3 相关流程说明
(1)向国知局请求PPH的专利申请要求?
CNIPA申请可以是国内申请或国内申请分案或PCT国家阶段申请或PCT国家阶段申请分案,CNIPA申请类型必须是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已经公开,即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CNIPA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CNIPA在申请人提出PPH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即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及之时尚未收到CNIPA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CNIPA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2)申请与对应申请满足要求的关系?
①.申请人若提出PPH请求:
提出参与IP5PPH试点项目的CNIPA申请必须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对应申请具有相同的最早日,该最早日可以是申请日,也可以是优先权日。
该CNIPA申请(包括PCT国家阶段申请)是
(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
(ii)作为依巴黎公约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包括PCT国家/地区阶段申请)的有效优先权请求基础的申请,或
(iii)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包括PCT国家/地区阶段申请)具有相同优先权的申请,或
(iv)PCT国家阶段申请,该申请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系同一PCT国际申请的国家/地区阶段申请,该PCT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②.申请人若提出PCT-PPH请求:
申请和对应国际申请之间的关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i)申请是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
(ii)申请是作为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
(iii)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
(iv)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外/国内优先权的国家申请;
(v)申请是满足以上(i)-(iv)要求之一的申请的派生申请(分案申请和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等)。
(3)对应申请具有一项或多项被四局之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①.申请人若提出PPH请求:
对于EPO申请而言,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1)EPO审查员针对该权利要求作出了授予欧洲专利之意向的通知书;或2)EPO审查员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其附加文件明确指出该权利要求“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如果EPO审查员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附加文件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申请人应当随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附上“EPO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某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被EPO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之解释,同时,还应当提供该权利要求相对于EPO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说明。
对于JPO申请而言,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JPO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1)授权决定;(2)驳回理由通知书;(3)驳回决定;及(4)申诉决定。
对于KIPO申请而言,申请的权利要求经KIPO审查后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存在驳回理由”,因此,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KIPO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以下情形下,权利要求也“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如果KIPO审查意见通知书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或“存在驳回理由”,申请人必须随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附上“KIPO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某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被KIPO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之解释。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1)驳回理由通知书;(2)驳回决定;及(3)授予专利权决定。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1)-(3)可以在实质审查阶段、复审阶段或上诉阶段作出。
对于USPTO申请而言,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是指:(i)在授权及缴费通知
的授权通知部分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Theallowedclaim(s)is/are___”)
列出的权利要求;(ii)在非最终驳回意见或最终驳回意见的意见总结部分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Claim(s)___is/areallowed”)列出的权利要求;(iii)在非最终驳回意见或最终驳回意见的意见总结部分的“被拒绝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Claim(s)__is/areobjectedto”)列出的权利要求,并且USPTO审查员指出,上述权利要求被拒绝是由于从属于被驳回的基础权利要求,如果上述权利要求改写成包括基础权利要求和关联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定内容的独立权利要求形式,则是可授权的。
②.申请人若提出PCT-PPH请求:
对应该申请的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结果(“国际工作结果”),即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3)、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4)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5),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方面)。
注意,作出WO/ISA、WO/IPEA和IPER的ISA和IPEA仅限于EPO、JPO、KIPO和USPTO。申请人不能仅基于国际检索报告(ISR)提出PCT-PPH请求。若构成PCT-PPH请求基础的WO/ISA、WO/IPEA或IPER的第VIII栏记录有任何意见,申请将不能够要求参与PCT-PPH试点项目。
自2017年7月1日起,当第Ⅷ栏中的书面意见属于下述情形者,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PPH请求。
所述情形包括:
1.第Ⅷ栏中的审查意见不涉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PH请求所对应的权利要求,或;
2.第Ⅷ栏中的审查意见仅涉及说明书或附图所存在的缺陷。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在满足其他PPH请求适格性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PH请求,并在《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的E栏“说明事项”的第3项“特殊项的解释说明”中简述符合第Ⅷ栏提交情形的理由。
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上述情形者,则该申请可按照PPH规定予以加快审查。若申请人未进行解释或经过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者,该申请将予以驳回,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同PPH请求的其它驳回情形。
(4)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具有一项或多项被四局之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考虑到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有着同样或相似的范围或者权利要求范围小,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在此方面,当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时,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不需要包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删去某些权利要求是允许的。
申请人参与PPH试点项目或PCT-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收到有关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需要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申请人参与PPH试点项目或PCT-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为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任何超出权利要求对应性的修改或变更由审查员裁量决定是否允许。
(5) 提交的文件
以下文件(b)至(e)必须随付(a)“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一并提交。注意,即使某些文件不必提交,其文件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中。
(a)“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
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与对应申请满足所要求的关系。请求在 PPH 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还必须注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对应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若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与满足所要求的关系的申请不同(例如基础申请的分案申请),必须指明该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以及与相关申请间的关系。请求在PCT-PPH 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还必须注明对应国际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只能以电子形式向 CNIPA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
(b)认为对应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四局之一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最新国际工作结果 ( WO/ISA或WO/IPEA或 IPER)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
若审查员无法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国际工作结果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申请是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关于可专利性的国际初审报告(IPRP)的副本及其英文译文,因为这些文件的副本已包含于申请案卷中。此外,若最新国际阶段工作结果的副本及其译文可通过“PATENTSCOPE®7”获得,除非CNIPA要求,申请人不需要提交这些文件。(WO/ISA和IPER通常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按“IPRP第1章”和“IPRP第II章”可获得。)
(c)认为对应申请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
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如果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可以通过“PATENTSCOPE®”获得(例如,国际专利公报已公开),除非CNIPA要求,申请人不需要提交这些文件。
(d)对应申请引用文件的副本
需提交的文件指前述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最新国际工作结果中引用文件的副本。仅系参考文件而未构成驳回理由的引用文件可不必提交。若引用文件是专利文献,申请人不必提交该文件。若CNIPA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
(e)权利要求对应表
申请人必须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说明 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对应申请中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若权利要求在文字上是完全相同的,申请人可仅在表中注明“它们是相同的”。若权利要求有差异,需要解释每个权利要求的充分对应性。
5、结语
专利审查周期长短是评价国家或地区专利局高效审查的重要指标。对于我国庞大的专利审查数量,掌握专利加快审查政策,有利于个别申请人尽快获取审查结果,从而在专利有效期内使利益放大。除了专利优先审查、专利快速预审、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和专利审查高速路四种专利加快审查的举措外,国知局也在不断探索新的加快、特快审查机制,筛选出真正能够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创新技术,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说明
本文参考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快速预审申请行为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明、实用新型预审申请文件“一分钟”速查表》、《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94号建议答复的函》、《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预审案件提交系统简要使用说明》、《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请求书》、《2019年五局统计报告(中文版)》、《在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 试点项目下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提出PPH 请求的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等信息。由于政策变化的频繁,实务中的操作,以官网信息为准,本文仅提供借鉴。
(原标题:专利加快审查使用手册(2022版)(强烈收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梅安石 执业专利代理师 九鼎天元集团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加快审查”使用手册(2022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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