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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诉讼辅助工具系列|著作权法修改历程回顾与典型案例指引
IP诉讼辅助工具系列|著作权法修改历程回顾与典型案例指引

摘要:

征稿专栏 本文为“知产诉讼背后的商业策略(第2期)—辅助工具”主题独家投稿(点击,查看详情),如您对本期专题有独到的见解,欢迎积极投稿。投稿邮箱:wangdoudou@iprdaily.com

IP诉讼辅助工具系列|著作权法修改历程回顾与典型案例指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征稿专栏

本文为“知产诉讼背后的商业策略(第2期)—辅助工具”主题独家投稿(点击,查看详情),如您对本期专题有独到的见解,欢迎积极投稿。投稿邮箱:wangdoudou@iprdaily.com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谢晴雯


前言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由此开启了版权保护的新时代。在此之前,我国在国际上未签订任何与版权有关的国际条约,国内也未形成对作者权利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意识。三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和国际社会不断变化,《著作权法》经历了三次修改,对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颁布三十年来的修法历程及亮点做出回顾,关注2020年第三次修法与当下版权领域新问题的连接;同时,对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地方知识产权法院所颁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进行整合,有利于观察著作权领域的理论热点及实务动向,希望为读者提供一些思路。


一 回顾:《著作权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三十年修法历程回顾【1】


1990年9月7日,新中国首部《著作权法》诞生。为我国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奠定了国内法基础。


2001年10月27日,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使得国内知识产权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衔接。此次修法的亮点主要有:(1)将杂技、建筑作品列入法定作品类型;(2)首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3)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4)取消了出版权必须十年专有的限制;(5)规定了教科书“法定许可”;(6)设定了法定赔偿数额和诉前禁令等。


2010年2月26日,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改内容仅有“1条半”。


自2010至2020年,《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耗时十年之久,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有利于推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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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二)2020年第三次修法的重要内容【2】


第三次修法重点条款完善了著作权及邻接权的相关概念,包括:

1.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明确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2.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此次修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了“视听作品”,事实上扩大了调整范围;3.完善了著作权中广播权权利内容的规定。修改后的“广播权”内容包括三层意思,与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相比,明显扩大了广播权的适用范围;4.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此次修法完善了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标准”,同时完善了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情形,增加了具体使用情形的兜底性规定;5.增加职务表演制度。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删去了演出单位可以为表演者的规定,同时,增加职务表演制度;6.完善了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制度。


同时,第三次修法也贯彻保护著作权的立法目的,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


首先,完善有关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新法增强了著作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强化了执法手段与力度,有利于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其次,新法加强了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长期以来,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低、填平原则适用受到社会各界长期诟病。此次修法,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同时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同时,针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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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加强著作权侵权损害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二 著作权法的实施与适用【3】


(一)从著作权法指导性案例看裁判倾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的汇集,有关著作权法的相关判决要点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案件、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等领域。


1计算机软件案件


(1)共有著作权的正当行使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

【裁判要旨】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裁判要旨】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3)计算机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中的侵权认定责任承担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裁判要旨】软件著作权人向不特定用户提供软件,允许其免费下载并商业使用,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必须保留有关版权标识和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并在商业使用时去除该版权标识或者链接信息的,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4)计算机软件委托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对实现合同目的的影响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负责开发源代码、委托方享有源代码著作权的,开发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第三人不就该源代码享有任何权利。开发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可以认定委托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2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著作权纠纷


(1)未经授权影视作品认定——“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号】(2021)沪03刑初101号

【判决节选】法院认为,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的认定


【案号】(2018)浙0192民初81号

【判决节选】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第三方存证平台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其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了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


(3)认定网络游戏与文字作品间使用关系——改编权


【案号】(2018)京民终226号

【判决节选】通过具体比对,涉案游戏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饰描述、阵法描述、关卡设定等多个方面与涉案小说中的相应内容存在对应关系或相似性。法院通过“整体比对法”,认定涉案游戏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


3基于公共政策的著作权保护


(1)保护传统文化——杂技作品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


【案号】(2019)京73民终2823号

【判决节选】法院认为,原告杂技团表演的杂技作品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被告杂技作品与原告杂技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等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二)从著作权典型案例看理论热点


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案例】陈某煌诉河间市天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造物居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宗旨】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产品是否侵犯原告涉案作品。对此,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与原告涉案作品均为茶滤托盘,属于实用工艺品范畴,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


2转换性使用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案例】美影厂诉新影年代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宗旨】“适当引用”是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它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3网络“洗稿”文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某版公司、胡某诉某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宗旨】“洗稿”属于对已有作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强调文章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保护,个别语句无法单独获得著作权保护。


4应用软件页面既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例】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宗旨】著作权法是对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保护的利益并不重合,可以同时适用。原告的“微信红包”相关页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上述页面通过大量使用,已经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同时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5插画师根据名画创作的演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光速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宗旨】被告公众号文章虽在开头提到“下面就是插画师的作品”,但全文共使用插画师作品32幅,且通篇文章几乎由32幅作品累加构成,仅配有极少的文字说明,已明显超过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故被告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三)著作权法相关法规


1法律法规: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等。


2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广东省版权条例》(2023年1月生效)等。



小结


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2020年著作权法的第三次,增加了明确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的定义、落实国际条约义务并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等新型著作权纠纷案件与数字社会发展相伴相生,给著作权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版权法领域加强数字治理,规范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制度,或将成为未来亟待解决的立法难题。


【注释】

【1】参考:《一文读懂|

【2】石宏.《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J].知识产权,2021(02):3-17.【3】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原标题:IP辅助工具系列|著作权法修改历程回顾与典型案例指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谢晴雯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P诉讼辅助工具系列|著作权法修改历程回顾与典型案例指引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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