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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领 | 2022年度商标领域典型案例合集(附判决书)
速领 | 2022年度商标领域典型案例合集(附判决书)

摘要:

《2022年度商标领域典型案例合集》限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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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2022年度商标领域典型案例合集》限时领取!”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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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商标领域典型案例合集》包含2022年发布的10期《商标领域典型案例集》完整内容,汇集2022年商标领域典型案例,涉及商标授权确权、商标民事侵权、商标刑事犯罪、商标行政保护、驰名商标认定等热点难点问题,以“案情简介”+“判决书”的形式呈现,帮助大家洞察司法审判趋势,总结商标保护经验。


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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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成功后将于12月30日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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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例展示


二审维持原判,“超益兴”侵权“超意兴”被判赔偿500万元


济南超意兴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意兴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8日,经受让取得“5.3.png”及“5.4.png”商标,前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快餐馆等服务上。


自成立始至2020年,超意兴公司持续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获得过多项荣誉,包括“山东老字号”“山东名小吃”“山东餐饮名店”“山东消费者最喜爱快餐连锁品牌”等,第1153764号商标获得过山东省著名商标,其所开的超意兴店铺在山东省内超过百家。


山东聚成超益兴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成公司”)授权他人加盟的店铺在店面招牌显著位置标注“聚成超益兴快餐”,在店内多处标注“超益兴”“超益兴快餐”、在打包袋上标注“超益兴快餐”及在员工服装上标注“老济南超益兴快餐”,并以“www.sdchaoyixing.com”作为其官方网站域名进行商业宣传及经营,且该网站首页及其他页面多处显示“JCCX”与“聚成超意兴”组合标识及“聚成超益兴快餐”标识。


超意兴公司认为聚成公司的前述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相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万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聚成公司授权他人加盟的店铺在其店招、店内、打包袋、员工服装上标注“聚成超益兴快餐”“超益兴”“超益兴快餐”等标识,易与超意兴公司的“超意兴”系列商标造成混淆,侵害了超意兴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聚成公司将www.sdchaoyixing.com作为域名进行经营宣传,并在网页使用“JCCX”与“聚成超意兴”组合标识及“聚成超益兴快餐”标识,同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超意兴公司的快餐店所使用的标有“超意兴快餐”、“老济南名小吃”及相关图案的红色招牌,以及使用绿色与蓝色为背景、印有红色白边字的“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的装饰图画,屋檐配以中式镂空的装饰,以及员工服装等,均具有鲜明的特点,可识别程度较高。超意兴公司的营业场所的内外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具有独特风格,其整体营业形象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聚成公司作为与超意兴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模仿并使用超意兴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意在造成消费者及投资者的混淆,攫取本应属于超意兴公司的商业机会,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考虑到聚成公司等侵权性质严重,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获利巨大,一审法院最终判定,聚成公司等赔偿超意兴公司赔偿超意兴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聚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寨“阿里云”商标卖化妆品,一公司被判赔偿300万元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系第7669034号“阿里云”、第7669087号“阿里云”、第7669163号“Aliyu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前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第42类和第35类。2019年11月4日,阿里巴巴集团出具《授权与确认函》,将其第7669034号“阿里云”、第7669087号“阿里云”、第7669163号“Aliyun”等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许可给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使用。


广州市金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杰公司”)自2012年起申请注册了数件与“阿里巴巴”“阿里云”相关的商标,部分商标不准予注册,部分商标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其在化妆品等多个品类使用阿里云商标,在线上线下推广销售产品中,使用“ALIYUN”“阿里云”“阿里云美丽小铺”等标识,在微信公众号等第三方网络招商渠道中,使用“阿里云”标识进行招商。同时,其官网标题栏有“ALIYUN”标识,且显示“CCTV.com央视网力荐”等宣传,页面中包括“阿里云提拉锁紧精华素”“阿里云多肽修护亮肤套盒”“阿里云驻颜提拉锁紧霜”等多款产品图片及展示。


阿里巴巴集团、阿里云认为金杰公司侵害了第7669034号“阿里云”、第7669163号“Aliyun”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阿里巴巴”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金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阿里云”“阿里云美丽小铺”等标识,并向阿里巴巴集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同时,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包括宣称其为迪奥、香奈儿等知名化妆品源头厂商、与央视等著名卫视存在冠名与合作关系、将金色“诺贝尔奖”文字及奖牌置于宣传海报显著位置等行为。


金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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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速领 | 2022年度商标领域典型案例合集<附判决书>)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速领 | 2022年度商标领域典型案例合集(附判决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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