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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抄袭了吗?
《狂飙》抄袭了吗?

摘要:

抄袭从来都是不被允许的,借鉴从来都是被允许的。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近日有网友爆料,《狂飙》片头涉嫌抄袭,好几个镜头与2020年上线的奈飞纪录片《无辜档案》相似。本文作者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这次事件进行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齐宝鑫


一、《狂飙》引热议


2023年年初,众多好戏连番登台,以飨观众。其中,2023年1月14日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首播的电视剧《狂飙》收获了大量关注,其在豆瓣网的评分更是高达8.6分(2023年2月11日数据),一跃成为了爆款电视剧,成为了近期的“顶流”。


《狂飙》抄袭了吗?

(图片来源:豆瓣app)


然而“片红是非多”,在剧情之外,《狂飙》这一现象级电视剧的片头也引起了热议。2023年2月10日,有新浪微博网友发微博称:发现《狂飙》的片头与奈飞公司(Netflix)2020年纪录片《无辜档案》(The Innocence Files)的片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进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狂飙》抄袭了吗?

(图片来源:微博用户影视葛二蛋) 


有网友认为这是片头制作工作的疏漏,也有网友认为《狂飙》的片头与《无辜档案》的片头部分画面存在一定的“雷同”。


然而引起这次热议的根源问题还是知识产权相关问题。那么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就有必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这次事件进行分析。


二、《狂飙》片头抄了《无辜档案》吗?


“《狂飙》片头抄了《无辜档案》吗?”并非法律上的表达,应当翻译为:《狂飙》片头的制作方是否侵害了《无辜档案》片头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既然是侵权相关问题,首先需要讨论权利基础问题。


(一)奈飞公司的《无辜档案》片头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作品起源国的法律确定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如在(2019)京0491民初34858号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为确保著作权权利归属问题的确定性,应当明确,作品的原始权利归属适用作品起源国的法律调整。


具体到《无辜档案》本身,其是由奈飞公司出品。若奈飞公司系《无辜档案》的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奈飞公司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狂飙》抄袭了吗?

(图片来源:豆瓣app)


(二)如何判断《狂飙》片头是否侵权?


在明确了《无辜档案》片头权利基础的问题后,下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则是如何判断《狂飙》片头是否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通常采取“接触+实质相似”的方式来作出判断。所谓“接触”,通俗来说就是被指侵权的作品作者曾(或有机会)接触过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实质相似”则是将原创作者的作品与侵权作品中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放在一起进行比对,衡量二者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如在(2011)高民终字第31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应当从“接触”、“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考虑。凡是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合理的机会或者合理的可能性阅读或听闻作品的,即构成“接触”。“实质相似”则是从一般读者的角度,两部作品在思想的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的相同或者近似。


结合网络上的公开资料,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分析如下:


1、《狂飙》片头制作方是否存在接触《无辜档案》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先作品公开即具备接触条件。如在(2021)京73民终1607号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刊登、展览、广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开,也可以视为将作品进行了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根据公开渠道查询,最迟于2020年4月21日即可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无辜档案》的片头资料。因此,《狂飙》片头制作方被认定为具备接触《无辜档案》片头条件的可能性较大。


《狂飙》抄袭了吗?

(图片来源:哔哩哔哩网站用户小猫咪字幕组)


2、我国著作权法对《无辜档案》片头的保护范围。


在确认《狂飙》片头制作方被认定为存在接触《无辜档案》片头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讨论《无辜档案》片头的保护的范围。


(1)首先,需要明确《无辜档案》片头属于何种作品。


针对不同的作品,其具体保护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在确定我国著作权法对《无辜档案》片头保护范围前,首先需要明确其作品的类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而《无辜档案》片头显然是通过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的作品,且需要借助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因此,《无辜档案》片头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


(2)其次,需要厘清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原则判断保护的具体范围,如在(2020)沪73民终57号案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即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基于网络上流传的《无辜档案》片头资料,可以分析哪些属于思想的范围,哪些属于表达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①创作元素,一般属于思想的范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在(2017)苏民终236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作品在创作催眠情节时仅仅是借鉴了周浩晖作品的构思,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周浩晖作品中与催眠术相关的“咬人”“飞鸟跳楼”“摔水杯”等创作元素,运用金字塔理论的分析框架,通过由下至上的逐步抽象,最终呈现出的创作元素显然属于思想范畴,不应为周浩晖作品改编权所控制。本案中,周浩晖作品改编权能够控制的仅仅是作品中“咬人”“飞鸟跳楼”“摔水杯”三个桥段的具体表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特定创作元素属于思想的范畴。


②使用的镜头语言,即通过镜头拍摄选取的连续画面以表达其整体思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镜头语言属于表达的范围。如在(2022)京73民终821号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则体现在运用镜头语言拍摄和选取的连续画面以表达其整体思想。


③视听作品中人物表演、场景道具及剧情发展,属于表达的范围。如在(2022)京民再62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表达体现在以编剧、导演、摄影、演员等参与创作人员的独创性劳动通过镜头语言所呈现的演员表演、场景道具、剧情发展等视听画面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视听作品中人物的装扮及场景道具属于表达的范畴。


④视频中的音乐,属于表达的范围。但一般而言,音乐作品有独立的著作权人,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不是同一个人。


《狂飙》抄袭了吗?

(图片来源:凤凰网用户—https://ent.ifeng.com/c/8NHut6VChF6)


结合司法实践,就视听作品而言,创作元素属于思想的范围,其他人可以使用;而通过镜头选取的连续画面、作品中的人物表演、场景道具及剧情发展具有独创性,属于表达的范围,其他人使用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


3、《狂飙》片头与《无辜档案》片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狂飙》片头与《无辜档案》同属视听作品。在明确《无辜档案》片头受保护范围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比对《狂飙》片头与《无辜档案》片头,分析二者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根据前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基于视听作品选取的连续画面、演员表演、场景道具、剧情发展等方面判断涉嫌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1)从创作元素来看,《狂飙》部分片头使用了与《无辜档案》片头类似的照片分割对比、画面色调对比的创作元素。但结合司法实践及前文分析,该部分属于思想范畴,抽象的思想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基于此认为《狂飙》片头与《无辜档案》片头构成实质相似。


(2)从镜头语言来看,《狂飙》片头从开始至最后选取的画面分别为剧中主要角色前后对比、剧中情节相关物品对比、剧中主要剧情相关物品展示、正派及反派人物群像展示;所表达的整体思想为暗示剧情,体现以安欣为代表的正义力量与黑恶势力的对比。而《无辜档案》片头从开始至最后选取的画面分别为入狱前后对比、同一物品一侧画面崩坏的画面、入狱前后对比;所表达的整体思想为公正崩坏导致普通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二者连续选取的连续画面显然不同,所表达的整体思想亦不相同。


(3)从人物表演、场景道具及剧情发展来看,《狂飙》片头涉及人物均与剧情相关,而道具均是象征主要剧情的道具,如网友争议的“安欣职业照”画面,象征着安欣从刑警到交警的坎坷经历;又如网友争议的“高启强倒影”画面,象征着高启强从旧厂街鱼贩到黑恶势力“大哥”的转变;还如网友争议的“黑伞生根”画面,象征着剧情中在京海市生根的黑恶势力存在“保护伞”。而《无辜档案》片头人物与物品均象征着公正被破坏前后的对比。二者的人物、场景道具及剧情均不一致。


(4)从所配音乐来看,网友讨论的热点不涉及配乐。且《狂飙》片头旋律与《无辜档案》片头旋律显然不同,二者不构成实质相似。


《狂飙》抄袭了吗?

(图片来源:凤凰网用户—https://ent.ifeng.com/c/8NHut6VChF6)


(5)此外,如涉案作品仅部分内容与在先作品一致或近似,但从整体上看,二者对信息选择和编排存在差异,则涉案作品未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


如在(2020)京0491民初31660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侵权广告,确实使用了几张与原告藏酒洞外景与内景一致的照片,有几处文字表达存在近似,但从整体上来看,被告广告在图片、文字、信息的选择和编排与原告主张的作品差异明显,被告的广告文案并未侵犯原告作为整体主张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具体到《狂飙》与《无辜档案》,通过对比《狂飙》片头与《无辜档案》片头,时长83秒的《狂飙》片头共计展示了27个画面,其中存在争议的画面仅3处,争议画面总时长为10秒。此外,《狂飙》片头在图片、文字、信息选择和编排与《无辜档案》片头存在明显差异,从整体上来看,二者构成实质相似的风险较低。


综上所述,基于当前网络公开资料,根据现行中国法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狂飙》片头涉嫌侵犯《无辜档案》片头著作权的可能性较小。


三、“抄袭”与“借鉴”,傻傻分不清?


虽然,就《狂飙》片头而言,侵犯《无辜档案》片头著作权的风险较低,但仍需进一步厘清“抄袭”与“借鉴”的边界。即,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相似到何种地步,涉案作品会被认定为侵犯了在先作品的著作权。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通过不断的抽象概括寻找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抽象所得到的层级就像一座金字塔一样,金字塔的顶端是最抽象的思想,而越往基座走越接近表达。一般而言,包含了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某一情节,进行不断的抽象概括寻找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的方法无疑是正确的,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显然已经属于思想;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这仍然是文学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


本文讨论了《狂飙》片头是否涉嫌侵犯《无辜档案》片头著作权的问题,然而这一问题仅仅是文化创意行业中众多知产问题中的一个。除此之外,文化创意产业还涉及音乐、文学、摄影等各种作品,还可能涉及原作品权利人与改编作品权利人之间的纠纷、著作权人与邻接权权利人之间的纠纷等各种问题,而每一种作品的每一个问题都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都需要基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判断。


四、抄袭从来都不被允许,借鉴从来都被允许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结合文化创意产业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狂飙》片头涉嫌侵犯《无辜档案》片头著作权的可能性较小。即,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狂飙》没有抄袭《无辜档案》。


2.有人质疑《狂飙》片头涉嫌抄袭,说明了大家对于这部国产电视剧的关爱,对中国影视行业的关爱,对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关爱。


首先,需要感谢这种质疑,让中国的影视行业,让中国的文化创意能够在质疑中成长。但同时,也需要对这份质疑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如未经分析直接认定《狂飙》片头涉嫌抄袭,笔者作为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有必要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予以分析与反驳。让这部电视剧可以更加自信的“狂飙”。


3.虽然《狂飙》片头未抄袭,但至少构成借鉴。抄袭从来都是不被允许的,借鉴从来都是被允许的。


知识产权就是“软的”和“硬的”,即,文化创意和技术创新。不管文化创意还是技术创新,都是站在历史的肩膀上,都是靠已有的人类文化滋养前行。《狂飙》也一样,无论是画面表现手法,还是剧情设置,都是在汲取了全世界先进影视作品制作经验的基础上呈现出来的,适当的借鉴是可以被允许的。


(原标题:《狂飙》抄袭了吗?)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齐宝鑫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狂飙》抄袭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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