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爱奇艺、腾讯、抖音等长短视频头部企业在各方力量推动下寻找共赢点接受合作,被业内称为长短视频的‘世纪和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子芳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从2017年短视频市场爆发至今,短视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短视频行业一直被长视频行业视为颠覆性的竞争对手,双方的纷争不断。现在,爱奇艺、腾讯、抖音等长短视频头部企业在各方力量推动下寻找共赢点接受合作,被业内称为长短视频的“世纪和解”。
可以预见,不论合作成效如何,曾经硝烟四起的长短视频行业,将迎来一段久违的平静时期。作为一名常年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法律从业者,笔者认为围绕长短视频版权问题的争议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视频内容是否为合作协议所覆盖以及未覆盖的视频内容所产生的纠纷,大量传播长短视频的网站、App及其他相关产品或服务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维权问题等,仍值得关注。
一、注意视频维权主体的扩展
因短视频平台中出现未经许可针对长视频的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长视频权利人曾进行针对性维权。长短视频合作之后,短视频平台在获得长视频权利人授予的将长视频制作成短视频进行传播的权利同时,对于在“二创”过程中添加了相关元素的短视频,短视频制作人或者短视频平台经营者也可能成为权利人,可以对他人未经许可传播“二创”短视频的行为进行维权。当然,如果“二创”短视频的主要部分还是长视频中的相关内容,长视频权利人、其他视频原始著作权人,如出品方等,理论上也是“二创”短视频的权利人。比如抖音平台上开展“抖音二创激励计划”,《用户协议》中约定用户通过“抖音”上传、发布所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本人或者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当发生侵权行为,如何确定维权主体、分配维权收益、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等,不仅要视长短视频合作中的具体约定,还要看长视频平台与其他视频原始著作权人的版权购买协议约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不同维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利益保护如何平衡,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二、明确可容忍“二创”行为的范围
“二创”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而是短视频行业中的一个惯用术语,通常被认为是“二次创作”。行业内对“二创”行为一般作宽泛理解,只要是对原视频进行加工的行为都可以视为“二创”,如切条、拼接、混剪、浓缩等。
长短视频宣布合作后,有观点认为,“人们可以尽情地解构、戏仿、拼贴、演绎”以实现“二创”的价值。但是,对于长视频权利人而言,往往不是所有的“二创”行为都能接受。抖音平台目前开展的“二创激励计划”中,就合作的爱奇艺、腾讯视频、搜狐视频向用户发布了创作要求,包括“不得对长视频进行拆条处理,需创作二次加工的原创内容”“视频内容不得替代原片,不得歪曲、篡改长视频原意”等,并对二次创作视频的时长进行了限制。因此,诸如恶搞型“二创”可能背离了原作品的思想或主题,引发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三分钟看完某部剧的浓缩型“二创”,基本反映了长视频全貌,对长视频本身的传播带来影响,此类行为可能会被排除在合法的“二创”行为范畴之外;超出长视频权利人所享有权利范围的“二创”行为显然也是不被接受的,如与短视频平台合作的长视频权利人本身即是视频节目的继受权利人,其上手权利人并未授予其改编作品的权利,则短视频平台中针对该视频节目的“二创”行为也不能包含改编行为。
目前看来,长短视频合作中允许“二创”行为的范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尽量避免合作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纠纷。同时,也正是因为对短视频创作者的内容创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短期内“二创”视频数量会有所下降,但长期而言,这有利于保护“二创”作者,引导其正确合规使用版权内容。后续为更好地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需求,适应市场发展,“二创”行为的范围是否进一步拓展,需要长短视频平台充分调研后进一步调整。
三、完善合作视频业务纠纷解决途径
长短视频业务合作,涉及短视频创作者、长短视频平台,甚至包括视频出品方等原始权利人等多方利益,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由于长短视频双方存在合作基础,通过协商或补充约定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会被认为是更优选择。这就需要合作企业的业务部门与法务部门密切配合,对合作业务进行梳理和评估,将合作范围清晰、准确、规范地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同时明确约定便于顺利处理业务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长短视频平台因合作范围内的视频使用行为发生争议,如短视频平台超出合作范围使用长视频内容等行为,无法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的,长视频权利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选择主张违约或侵权之诉。
四、重视未纳入合作范围的优势长视频资源
一般认为,长短视频业务的内容逻辑不同,长视频强调场景感和沉浸感,短视频更侧重新奇感和娱乐感。二者业务特点和模式设计的不同决定了二者重要盈利方式的不同。但是,网络用户喜闻乐见的优质视频资源是有限的,且往往产出于长视频。短视频行业兴起,快速吸引用户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长视频中的经典片段。
每年各大长视频头部平台推出的“爆款”影视剧是长视频平台重要的盈利资源,已经成为各大长视频平台降本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倚靠。“VIP抢先看”等运营策略,往往是针对长视频平台独有的优势资源所设置。在长视频平台经营成本高、用户增长放缓、广告收入下降等经营压力下,长视频平台可能更愿意在自有平台上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不将此类视频节目作为与短视频平台合作的内容。然而,此部分优质视频资源也是短视频平台希望引入并吸引用户的内容,由此仍不免引发长短视频之间的冲突。
对于短视频平台中出现热播影视剧侵权片段,或者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推荐等方式连续提供影视剧的侵权片段等行为,现有的部分司法判例已经明确认定将不限于通过“通知+删除”规则判断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而是有必要提高注意义务,要求短视频平台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发生或持续。长视频平台经营者可以充分研究相关规则,提升自身优势视频资源的保护效果。短视频平台经营者亦应提高对视频的管理能力,以及对侵权的预防、治理能力。
五、优化视频权利人的维权策略
网络视频行业发展至今,用户规模的快速增长期已经基本结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一次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10.31亿(含短视频用户),占全体网民的96.5%,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10.12亿。上述数据显示我国的网络视频用户已基本覆盖上网人群,且绝大部分的网络视频用户都是短视频用户。
如此庞大的视频用户规模,既是视频行业的优势所在,即容易形成优秀经典视频节目迅速成为“爆款”,又是视频行业,特别是经营成本相对较高的长视频行业的压力所在,即靠人数堆“蛋糕”快速提升用户规模的简单粗放模式不可持续,如何挖掘新内容保持用户粘性,同时维护好正版市场,确保正常传播收益显得尤其重要。
通过维权诉讼方式清理侵权盗版市场,以司法判赔弥补视频权利人的市场收益损失,是各视频权利人多年来坚持的做法,无疑也将持续推进。近年来,各部知识产权专门法都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著作权法》则是将法定赔偿数额规定了500元至500万元的区间,首创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
从北京市看,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4月6日发布《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在“重点营造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一节中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力度,专门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处罚力度,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案件,支持法院提高法定范围内的酌定赔偿标准。”
从立法和政策层面,加大对市场价值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赔偿数额已是时势所趋。从业务层面,长短视频通过合作探索规范短视频创作,也正在实践。因此,如果未纳入合作范围的视频内容面临侵权、未合作的短视频平台发生侵权,长视频权利人可以灵活选择适当的维权策略,重视证据收集工作,将非诉方式与诉讼方式结合运用。对于已合作的短视频平台,若未纳入合作范围的内容涉及侵权,长短视频平台可进行充分协商,签订协议将争议内容纳入合作范围,或者通过和解、调解对侵权损失予以补偿。对于未合作的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协商,考虑建立长短视频合作,或者通过和解、调解对侵权损失予以补偿。当然,在无法通过协商合作、和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视频权利人可以适时提出恰当的诉讼主张,以尽可能弥补侵权损失。
多年的长短视频之争在网络存量竞争时代逐步走向开放、共享、合作,是长短视频经营者的理性选择,无疑也能惠及广大视频用户。当然,在真正实现合作共赢的路上,视频权利人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注重合作及维权策略,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尽可能推动网络视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原标题:长短视频“世纪和解”后视频权利人的维权思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子芳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长短视频“世纪和解”后视频权利人的维权思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