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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涉案金额10812万,案件二涉案金额22663.29万,案件三涉案金额592.82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丁一秋 知联社 IPUnion
2023年6月12日,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龙高科)发布了一项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竞业限制纠纷的重大诉讼公告,涉案金额超3.4亿元。
本次纠纷涉及三起案件,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10812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22663.29万元,案件三涉案金额592.82万元。
在三起案件中,凯龙高科作为原告,分别以技术秘密侵权及竞业限制纠纷为由,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向一自然人和三家企业提起诉讼。
案件一:技术副总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索赔合约1.08亿
公告显示,凯龙高科就与赵某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在无锡中院提起了侵权诉讼,法院于2023年6月9日受理了该案件,案号为〔2023〕苏02民初281号。据悉,赵某曾为凯龙高科技术人员,在该单位任职了12年。
凯龙高科声称,赵某2007年12月入职凯龙高科,曾担任技术副总,是凯龙高科最高级别的技术管理人员,掌握了凯龙高科柴油机尾气后处理系统全部的商业秘密。
赵某在职期间与凯龙高科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其于2019年12月离职时,签订离职协议书,承诺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凯龙高科认为,赵某并未履行承诺,其行为损害了凯龙高科的核心利益。第一:赵某非法窃取凯龙高科核心技术秘密,并非法将凯龙高科核心技术秘密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表论文,导致原告凯龙高科核心技术秘密被公开,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二:赵某违法私自复制、保存原告凯龙高科属于技术秘密的图纸、技术文档及研发项目技术资料。被告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保密约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凯龙高科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赔偿其因非法发表论文造成的经济损失10645.93万元,及该案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166.07万元等。索赔合计10812万元。
据悉,凯龙高科2020年年底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在当年的招股书中,凯龙高科公布了其企业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去向。招股书显示,赵某离职前任凯龙高科副总经理一职,离职后就职于一家化学纤维制造行业的企业,与凯龙高科业务不同,不是凯龙高科行业竞争对手。
凯龙高科招股书
案件二:起诉一自然人和三家企业,索赔合约2.27亿
在案件二中,凯龙高科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在无锡中院起诉被告一赵某、被告二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瀚深材料;曾用名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依柯卡特排放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下称依柯卡公司)、被告四南京瀚深工业部件有限公司(瀚深工业)侵害了其技术秘密。
该案于2023年6月7日被法院受理,案号为〔2023〕苏02民初282号。该案的索赔金额在本次公告的三件案件中最高,约为2.27亿元。
凯龙高科在公告中表示,赵某在凯龙高科任职十余年,掌握了其柴油机尾气后处理系统全部的商业秘密。其于2019年12月离职后,不久就职于被告二瀚深材料。此行为系被告二瀚深材料引诱、唆使原告凯龙高科关键岗位人员(赵某)离开原告公司,前往被告二瀚深材料任职。
另外,被告二瀚深材料、被告三依柯卡公司和被告四瀚深工业经营范围与凯龙高科经营范围相类似,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一赵某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给凯龙高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天眼查信息显示,瀚深材料、依柯卡公司、瀚深工业均为依柯卡集团旗下的成员,其中瀚深材料为该集团的主公司及依柯卡公司、瀚深工业的控股公司。
凯龙高科认为,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于是,凯龙高科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就因四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销售产品的跌价损失索赔22403.14万元,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60.15万元等(购车取证费用9.7万元、公证费0.45万元、律师费250万元)。该案索赔合计22663.29万元。
案件三:指控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暂索赔592.82万
在第三起案件中,凯龙高科以竞业限制纠纷为由,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赵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索赔合计592.82万元。法院2023年5月8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23〕苏0206民初3710号。
凯龙高科称,赵某2007年12月入职凯龙高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12月,赵某离职时,签订离职协议书,承诺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凯龙高科向其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此后,凯龙高科依约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24个月按月支付补偿金共计428171.39元。
赵某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职于被告二瀚深材料,瀚深材料引诱、唆使赵某离开凯龙高科,前往瀚深材料任职。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凯龙高科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支付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50万元(暂定),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28171.39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等。
在凯龙高科提起的三起案件中,其前员工赵某均为被告一,并在两个案件中单独对赵某提起诉讼。可见,本次的诉讼自然人赵某所面对的压力似乎比其他被告企业更大些。
目前,以上三个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赵某及其现东家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侵权,赵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外界不得而知,不过接下来,法院后续的审理结果将会为我们揭开谜底。
老东家与原员工反目成仇的故事,不断上演
此外,员工与企业的技术秘密纠纷,在当今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中已经屡见不鲜。如去年金相化工与华鲁恒升判赔2.18亿的“蜜胺”案中,曾任金相化工总工程师的尹某就将老东家的技术秘密透露给其竞争对手华鲁恒升。2017年,金相化工相继在广州知产法院、成都中院以专利侵权、技术秘密侵权为由起诉尹某某、华鲁恒升、安泰设计公司、宁波厚承公司,经过几番审理后,法院最终支持了金相化工的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12月,四被告被判赔2.18亿。
在翱捷科技与上海移芯通信涉案1.9亿的技术秘密纠纷中,翱捷科技称其从马威尔及其相关公司收购的技术,被刘某等人从马威尔子公司离职加入上海移芯通信后,将该些技术泄露给上海移芯通信。2020年,翱捷科技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两被告侵犯其技术秘密,并索赔1.9亿,不过该案的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翱捷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12月,翱捷科技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二审上诉,目前该案二审结果尚未得知。
石英行业的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鑫友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案3.6亿的技术秘密纠纷中,菲利华称其员工陈某某离职后,与肖某某等人出资成立鑫友泰公司,并将菲利华拥有的技术运用至鑫友泰公司的运营中。为此,菲利华在武汉中院起诉陈某某、鑫友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某侵犯其技术秘密,并索赔12094.50万元。今年1月,菲利华收到了法院的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今年3月,菲利华表示基于新发现的证据和事实,其向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上述的赔偿金额变更为36050.36万元。目前,该案的一审结果尚未出炉。
可见,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与企业发生技术秘密纠纷在各类行业中已经越来越常见。同时,技术秘密纠纷通常都为高额索赔,因此技术秘密的保护也成为了企业在行业发展中不得不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据悉,本次诉讼的原告凯龙高科成立于2001年,是我国发动机尾气污染治理行业的创新企业,主要从事内燃机尾气污染治理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0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其主要产品包括柴油机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 (SCR 系统)柴油机颗粒捕集系统(DOC+DPF、DPF)、气体机尾气后处理系统等三大类300多个品种。
附:公告全文
(原标题:索赔3.4亿!技术副总跳槽后新老雇主对簿公堂)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丁一秋 知联社 IPUnion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索赔3.4亿!技术副总跳槽后新老雇主对簿公堂(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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