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公开征集阶段:截至2024年6月14日。(二)初选、网络投票及专家评审阶段:6月17日至6月25日。(三)评选结果发布阶段:6月底。”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集2023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的通知》,其中提到,本次活动主要针对2023年在广东省内发生的、广为公众知晓的、对我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示范省具有明显助推和支撑作用的商业秘密保护典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部门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重大举措、服务企业的有效措施等;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2023年度查办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件(可以是2024年6月14日前结案的案件);
(三)企业在商业秘密管控体系方面的先进做法;
(四)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的典型事例;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事件。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的通知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省贸促会,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各行业协会、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集中展示我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突出成效,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弘扬一批典型事例,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普及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尊重商业秘密、崇尚自主创新的意识,激发企业自我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商业秘密保护的良好氛围,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第二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期间,公开征集“2023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本次征集活动由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商标协会负责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本次活动主要针对2023年在广东省内发生的、广为公众知晓的、对我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示范省具有明显助推和支撑作用的商业秘密保护典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府部门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重大举措、服务企业的有效措施等;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司法部门,以及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2023年度查办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件(可以是2024年6月14日前结案的案件);
(三)企业在商业秘密管控体系方面的先进做法;
(四)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的典型事例;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事件。
二、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2023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征集活动,评选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事件和典型案例,开展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达到以下效果:
(一)宣传政府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经营主体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事迹,发挥榜样的力量,助力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二)宣传典型案例,震慑警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提升社会各界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商业秘密保护的浓厚氛围。
三、活动安排
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公开征集阶段:截至2024年6月14日。
(二)初选、网络投票及专家评审阶段:6月17日至6月25日。
(三)评选结果发布阶段:6月底。
四、征集对象
广东省内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其他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等。
五、有关要求
(一)请规范填写《2023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推荐表》,并于2024年6月14日前将推荐表发送至邮箱gdsjj_guolingyan@gd.gov.cn。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发动并收集本辖区有关单位的事件,汇总后集中推荐。
(三)在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征集推荐过程中,要强化保密意识,加强保密管理,推荐材料不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严防泄密事件发生。对于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泄密事件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件:2023年度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大事件推荐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廖志宇,020-38835351;米煜妍,020-85586295)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