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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商标异议制度简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四十三)
缅甸商标异议制度简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四十三)

摘要:

本文将对缅甸的商标异议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在缅甸开展商贸活动的中国企业提供商标权利保护的相关信息。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将对缅甸的商标异议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在缅甸开展商贸活动的中国企业提供商标权利保护的相关信息。”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魏晓萍 宋芮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缅甸商标异议制度简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四十三)


缅甸《商标法》于2019年1月颁布,在此之前,缅甸没有正式的商标法和知识产权法,之前的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契约登记法》。新颁布的《商标法》于2023年4月1日生效。2024年5月1日,缅甸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新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1期商标公告,共包含220件商标。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授权确权制度的重要环节。本文将对缅甸的商标异议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在缅甸开展商贸活动的中国企业提供商标权利保护的相关信息。


一、异议期限及异议资格


缅甸的商标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如未发现有驳回理由的,由知识产权局在官方公告中予以公告。《商标法》第26条规定,任何第三人,如果认为商标申请不符合第13条(绝对驳回条款)和第14条(相对驳回条款)的规定要求,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人需在商标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申请。


二、异议理由


在缅甸,商标异议可以基于其中一种或两种理由,即绝对理由和/或相对理由。


1、绝对理由


任何第三人可以根据缅甸《商标法》第13条的7条绝对理由提出异议:


(a)缺乏显著性: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可以将其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的独特特征。


(b)描述性商标:仅包含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相关信息、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原产地、生产时间或其他特征的商标或标记。


例外情况:如果以下情况之一适用于(a)以及(b)款的规定,则没有理由拒绝有关商标的注册。
(1)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因使用该商标而在消费者中知道其显著性的;
(2)如果申请人是出于善意而在缅甸商业区域内持续地专有使用该商标。

(c)有损公共秩序、名誉、信仰或传统的标志:可能有损公共秩序、声誉、信仰、联邦声誉或少数民族重视的传统的标志。

(d)成为通用标识:成为当代表现形式中的普遍用法或成为传统的一部分,并在商业领域中得到实际应用。

(e)误导性:误导公众或在商业领域内造成混淆的商标,特别是与(b)款(描述性商标)有关的商标。

(f)未经授权使用官方标志和符号:未经有关当局批准,直接复制、模仿或误导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国旗、礼仪,其他标志和符号,表示一国管理或保证的法律标记,或质量保证标记,或多边国际组织的礼仪外观,旗帜,或其他标记,名称,包括上述组织的缩写,全名或任何部分。

(g)受国际协定保护的商标:使用受缅甸联邦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单独保护的标记和符号。


2、相对理由


任何第三人可以依据缅甸《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6条相对理由提出异议:

(a)与现有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该商标与任何其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该商标的注册或优先使用权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上已经有了事先申请,该商标的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

(b)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如果未经有关人员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同意,使用该商标可能损害他人个人权利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名称、声誉的标志。

(c)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果该商标可能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d)违反诚信原则:如果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具备诚信原则。

(e)误导性使用驰名商标:如果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不仅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而且还用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从而误导消费者。

(f)与驰名商标的联系:如果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商品或者服务并不相同或者近似, 然而可能表明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联系, 并且这种商标的使用可以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三、异议流程


1、异议提交


异议人需向注册官递交TM-8表格以提交异议申请,TM-8表格中包含如下信息:

(a)申请异议的商标号;

(b)商标申请人姓名;;

(c)申请异议所依据的《商标法》法条

(d)被异议的商标类别和被异议的具体商品/服务;

(e)异议人姓名;

(f)异议人地址和电话号码;

(g)代理的姓名和身份号码;

(h)异议人指定代理的,代理的营业地址和电话号码;

(i)异议人如委托代理需要提供TM-2表格(如异议人所在国不是缅甸的情况,需要所在国公证处公证);

(j)申请异议所缴纳完官方收费的证据。


2、异议的处理程序


(a)通知和答辩:注册官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必须通知商标申请人,并要求在收到异议通知后60天内提供抗辩意见。

(b)审查:通知程序后,注册官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进行全面审查,主要是确定异议理由是否符合《商标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注册官会考虑异议人的理由、提供的证据以及商标注册的法律要求。

(c)决定:在审查异议的基础上,注册官有权做出核准或拒绝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的决定。任何一方若对注册官所作的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内60日向缅甸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d)公告和记录保存:注册官必须将异议裁定的准许或拒绝结果录入注册记录,并通知商标申请人。此外,注册官必须按照规定将裁定结果对外公布。如果异议的结果是准予申请人注册商标,则必须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四、结语


缅甸《商标法》遵循在先申请原则。虽然根据缅甸《商标法》第93条(b)款规定,不论是否已经注册,已经在缅甸市场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在规定时间内对在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优先权,但是,仍然建议中国企业未雨绸缪,为防止商标抢注提前进行合理的商标布局和商标申请,以便在缅甸及时获得商标注册保护。如发现有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应及时向缅甸知识产权局对抢注的商标提交异议申请,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商标法》中对异议流程有诸多规定,如要求在提交异议申请时提供缴纳完官方收费的证据,因此为避免因异议人对流程不熟悉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监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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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商标异议制度简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四十三)


(原标题:缅甸商标异议制度简介)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魏晓萍 宋芮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缅甸商标异议制度简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四十三)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缅甸商标异议制度简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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