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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相关权限的说明”全文发布!
国知局: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相关权限的说明”全文发布!

摘要:

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相关权限的说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相关权限的说明。”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发布了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相关权限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专利业务办理平台为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代理机构(如果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提交申请文件、办理各种手续以及查询专利案卷信息的权限,有关当事人按照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信息进行的查询、业务办理。


国知局: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相关权限的说明”全文发布!


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相关权限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专利业务办理平台为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代理机构(如果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提交申请文件、办理各种手续以及查询专利案卷信息的权限。有关当事人按照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信息进行的查询、业务办理操作说明如下:


一、关于查询权限


(一)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专利法第21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5条第1款、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节的规定,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查阅和复制请求人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师。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请求查阅和复制公布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和授权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卷。


(二)   相关查询权限


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未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有多个申请人时其代表人)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查询其申请的全部专利案卷信息。对于已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其申请人、社会公众均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查询已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案卷信息。如有需要,申请人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办理查阅复制业务获取其申请的未公开专利案件案卷。


二、关于业务办理权限


(一) 相关法律法规


1. 关于委托和委托权限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缴纳费用;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2. 关于提交文件和办理手续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3. 关于文件送达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2.2.2节规定,当事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师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师。

4. 关于答复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1.2节规定,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师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师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师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5. 关于权利转移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4节规定,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可以由新的权利人办理;新的权利人已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6. 关于撤回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6节规定,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7. 关于办理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手续的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4节规定,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二)相关业务办理权限


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依法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人员可以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业务办理操作。

对于已委托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自行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交、缴纳费用、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新权利人未委托代理机构)、解除委托业务、优先审查请求,其他专利事务应由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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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相关权限的说明)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相关权限的说明”全文发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国知局:关于“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相关权限的说明”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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