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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摘要:

技术信息尽管可以从多个角度论证其商业价值,但是使用价值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优先论证其使用价值可以使论证说理更充分、更具说服力。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技术信息尽管可以从多个角度论证其商业价值,但是使用价值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优先论证其使用价值可以使论证说理更充分、更具说服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仁锁


本文目录

⊙前言
⊙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
⊙商业秘密商业价值和专利价值
⊙过往案例
⊙结语


1、前言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二审判决书,由于本案判决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而备受业内关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特征,也可以称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凡要认定为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故而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流程是先判断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如果不构成商业秘密自然而然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如果构成商业秘密再做进一步的审理。


2、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


本案中,涉及关于新能源汽车底盘的12套图纸及数模技术信息,在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最高院对照三个构成要件逐一进行说理论证,其中关于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二审判决书记载如下:


关于涉案技术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将给吉某方带来巨大竞争优势及商业利益。吉某方对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的研发源于吉某集团与成都某委员会等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根据该协议,吉某方该项目全面达产后将新增年产值100亿元,年创税收约8亿元,故而该项目如若顺利推进,将使得吉某方在电动汽车市场上取得显著竞争优势,并可以为其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吉某方的包括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在内的汽车底盘技术系汽车制造所必需的技术,且研发投入较大、研发周期较长,在汽车技术贡献中占比较高。对于传统燃油车而言,技术系统主要为燃油动力系统与底盘系统;对于电动汽车而言,技术系统则主要为由动力电池、电机及电控装置组成的动力系统与底盘系统。因此,无论是传统燃油车还是电动汽车,底盘系统均为其技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涉及制动、行驶(包括车架、车桥、车轮和悬架等)和转向系统,其中主要涉及悬架系统,而悬架系统系汽车底盘的关键组成部分,其直接决定了汽车行驶的稳定性、舒适性和安全性。悬架系统的开发是整车技术开发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一套可靠的悬架系统开发势必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此,吉某方包括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在内的汽车底盘技术属于汽车制造的必要技术条件,并可以为汽车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据此应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最高院从上述二方面论证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具有商业价值。


其中第一方面基于吉某集团与成都某委员会等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该建设协议本身属于客观事实,真实性应当不存在问题,但是协议内容记载:“根据该协议,吉某方该项目全面达产后将新增年产值100亿元,年创税收约8亿元”,这属于项目的预期目标,至于能否最终实现存在不确定性,进而推断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将给吉某方带来巨大竞争优势及商业利益缺少事实基础,即使项目实现预期目标,也很难说是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带来的竞争优势及商业利益,故而该份证据与待证事实缺少关联性或关联性不足。


其中第二方面从经验常识出发,论证逻辑是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涉及底盘相关技术,而底盘研发周期长、投入大,是新能源汽车重要组成部分,故而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非常重要,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但是这种论证逻辑存在缺陷,如果结论成立的话,所有涉及底盘相关的图纸都应当具有商业价值,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为什么这种论证逻辑存在缺陷,以下对此做进一步的分析。


上述论证逻辑是以“应用在汽车中的底盘具有商业价值”为大前提,小前提是“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涉及底盘相关技术”,结论是“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具有商业价值”,该论证逻辑不能成立在于小前提错误,或者大前提、小前提正确但是不能推导出结论。


“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涉及底盘的相关技术”属于客观事实,但是该客观事实并不能推导出根据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能够制造出应用在汽车中的底盘,或者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对应用在汽车中的底盘具有商业价值,判决书中缺少对此进一步的分析说理。只有当根据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制造出应用在汽车中的底盘,或者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对应用在汽车中的底盘具有商业价值时,才能推导出“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具有商业价值”。因而正确的小前提应当是 “涉案12套图纸及数模对制造应用在汽车中的底盘具有商业价值”(包括能根据图纸及数模制造出应用在汽车中的底盘以及那些虽不能制造出应用在汽车中的底盘但对制造底盘有价值的图纸及数模两种情形)。


本案一审法院正是从涉案图纸及数模已应用在汽车底盘生产中论证其商业价值,虽然文字不多,但是简洁有力,说服力强。一审判决记载:“由于吉某方请求保护的涉案图纸及数模已在实际制造车辆中应用,而新能源汽车研发系为了推出新的汽车产品,因而吉某方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显而易见。”。


3、商业秘密商业价值和专利价值


对比专利和商业秘密,尽管两者分属不同客体,但是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均为智力成果,因而法律对其给予保护,如果没有价值法律对其保护又意义何在?本质上两者都具有技术信息属性(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专利中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判断为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提供了思考和借鉴。


与商业秘密不同的是,专利要获得法律保护需要先通过行政程序进行授权、确权,只有在权利稳固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法律保护,而商业秘密缺少与之类似的行政环节,只有在发生侵权时由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一并决定权利基础与是否侵权。


尽管专利在前述的行政程序以及侵权环节的司法程序都不涉及价值认定,也没有与价值相关的概念,但是整个程序又无不体现着对价值的追求,如专利授权、确权环节创造性的判断,发明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要求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侵权司法程序中,要求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如果专利是没有价值的,侵权人又何必将专利应用到自己的产品中呢?故而侵权本身也是在回答专利是否具有价值这一问题,最核心的是产品是否使用了专利技术方案。


在与专利相关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外,近年来,高价值专利一词频频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定义为以下五种专利: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

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

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但是这种定义更多是从形式上给出的,一直以来也是饱受业界质疑、批评。与此同时,学界也在一直探索如何客观、公正的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如推出的国标GB/T42748-2023《专利评估指引》,从法律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3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27项三级指标及若干项扩展指标来进行评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需要鉴定机构对专利价值给出评估结果时,很多鉴定机构又难以给出,或者即使给出,法院如何参考都是模糊不清,往往只是判决书中的一笔而过,缺少深入的分析或者说根本就没法分析。


得到行业内更多认可的是那些“经得起无效,打得赢官司”的专利才能称为高价值专利,虽然短短十个字,但是却从行政和司法两个维度给出了专利价值的核心所在,而司法程序核心是要确定产品是否使用了专利,对于绝大多数的专利由于缺少司法程序验证,价值都是未知。


虽然专利权人将专利应用在自己的产品上也可以作为专利价值的证明,但是还是没有将专利应用在侵权产品上更具说服力,而在证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时,权利人只要证明自己将该商业秘密使用在自己产品或侵权方产品上即可,不宜将标准定的过高。


故而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价值认定,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是该技术信息是否已被权利人自己使用或者侵权人使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017年修正时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具有商业价值”,主要原因在于一部分技术信息虽然没有实用性但是却具有商业价值,如很多技术研发是在大量的试错中成功的,故而该过程积累的失败方案或者相关数据也是有价值的,可以使研发少走弯路、节省成本、缩短研发周期、提高效率等。


4、过往案例


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判赔额屡创新高,如最高院知产庭评选出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其中有四件案件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现将部分二审判决书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摘录如下:


1、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第三,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系香兰素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投入大量时间和成本研发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已经实际投入生产,提高了其香兰素产品的生产效率,并为企业形成市场优势、创造可观利润,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故涉案技术信息明显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2、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第三,金象赛瑞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具有价值性。三聚氰胺低压气相淬冷生产技术是该行业内一项较为成熟的技术,但因为系统压力较低,因此生产效率较低、能耗较高,难以实现稳定地大型化连续生产。涉案技术信息涉及的加压气相淬冷工艺生产三聚氰胺技术,大幅提升了单一生产线的产能,降低了生产能耗和设备投资,减少了日常维护频率和成本,为金象赛瑞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此外,华鲁恒升公司的设计专篇中明确记载北京烨晶公司的第三代气相淬冷法技术在业内具有的里程碑意义且明确提到了5万吨/年装置成功运行,亦可佐证涉案技术信息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因此,涉案技术信息明显具有价值性。


5、结语


价值具有主观性,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价值判断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但是为了满足法律的确定性以及适用于司法实践,商业环境下,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应当具有统一的标准,该标准不应过高或者过低,过高或者过低都不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也应当能够通过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直接或间接论证,具有实操性,否则容易陷入主观判断,如同刑法中的主观归罪一样。技术信息尽管可以从多个角度论证其商业价值,但是使用价值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优先论证其使用价值可以使论证说理更充分、更具说服力。


(原标题: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仁锁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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