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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和《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和《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类、服务类人才,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然人,资助2000元。对获得知识产权师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然人,中级职称资助2000元,高级职称资助5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和《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财政局对原《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和《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执行。
附件:1. 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2. 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1
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31号),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经费来源
资助资金从市级知识产权相关专项经费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其他对应渠道资金中列支,按照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二条 资助原则
资助遵循“质量导向、突出重点、事后资助、兼顾公平、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资助对象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贵阳市内的自然人。专项资助对象有特别要求的,由项目申报通知或政府采购文件确定。
2. 一项知识产权有多个申请人或权利人的,以第一申请人或权利人为资助对象。
3.资助申请人因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况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进行知识产权项目变更后再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方式
一般资助:以扶小扶弱为导向,以中小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为主要资助对象,知识产权统计关系及申请地址在贵阳市辖区内。
专项资助:以扶优扶强为导向,以知识产权试点、优势(培育)、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基础较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为主要资助对象。
第五条 资助类别
一般资助中,重点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登记(注册)进行资助。
专项资助中,重点对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资助。
第六条 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一般资助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后每件资助3000元。
2.地理标志资助,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家农业部登记注册、审批后,一次性资助5万元。
3.植物新品种资助,对育种并通过贵州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2万元;对育种并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农作物新品种的,每件资助5万元。
(二)专项资助
1.对新认定市级知识产权重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
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B/T34833-2017)、《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56002)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2.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经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公告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3.对知识产权投保试点企业给予资助。
对投保试点企业所投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类保险,其保费根据不同条件实行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和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中的专利,以及获得驰名商标的商标,其保费每件不超过4000元的给予一次性全额资助,超过4000元的再按其超出金额80%予以资助,每件参保专利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企业最多资助10件专利或商标;企业投保的其他核心专利、主商标或地理标志,实行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件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个企业最多资助10件专利或商标。
4.对专利转化实施企业给予资助。
①自行实施:重点支持有利于支撑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促进大数据综合创新试验区发展、有利于促进全面小康社会提升和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的专利成果转化,资助金额按与上年相比达到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新增研发投入200万元为准,给予10万元资助;新增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每超过标准的10%,再增加资助金额5万元,最高资助限额为60万元。一个产品有多项专利技术的,只资助一次。
②转让、许可实施:支持企业以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购买专利所有权或专利使用权,交易额在20-200万元之间,属非关联交易的,按照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
5.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资助。
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包括自然人)以商标、专利向银行申请一年期及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后,按照质押贷款额的3%给予一次性贴息资助,每个资助对象年度最高资助20万元。全年资助总额以当年预算资金为限,用完即止。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包括自然人)向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进行质押,保险、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贷款保险、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息还清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同一银行向我市同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放一年期以上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按照质押贷款额的0.2%给予一次性风险资助,风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年风险资助总额以当年预算资金为限,用完即止。
6.对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的企业给予资助。
支持企业把专利信息查询、分析纳入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重视跟踪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趋势、权利保护范围,及时掌握关键领域专利技术的发展动向,科学制定新产品开发策略、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策略、竞争与合作策略,优化技术创新路线,避免侵权和重复研究。对承担市知识产权部门组织开展的贵阳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战略项目(含软课题)研究、发展报告和规划编制、导航研究、预警分析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估审定后给予20万元资助。
对完成专利技术信息分析等项目的单位,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估审定后给予10万元资助。
7.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单位给予资助。
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10万元资助,对新获贵州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8.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试点示范单位(园区)及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给予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及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给予50万元资助。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知识产权品牌(维权)指导站(点)给予5万元资助,连续资助3年。
9.对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
鼓励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权利人在下列情形中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给予部分资助:
(一)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二)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三)专利、商标无效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四)仲裁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五)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资助金额按照维权过程中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70%给予资助,国内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涉外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权利人同一权利类型,每年最多资助1件。国内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10件,涉外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5件。
对举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调查确认侵权事实的,给予200元举报奖励。
10.对知识产权服务资助。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服务给予资助。帮助150家以上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战略规划编制、专利技术挖掘、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许可转让、预警分析、竞争对手信息监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维权援助等服务一年以上的,给予15万元资助。
支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类、服务类人才,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然人,资助2000元。对获得知识产权师并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自然人,中级职称资助2000元,高级职称资助5000元。
11.对知识产权运营资助。
专利运营优势单位资助。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健全专利运营激励机制,积极探索专利转让、许可新模式、新方法,实现专利转让、许可实际到账年收入300万元以上的,资助20万元。每年按专利转让、许可实际到账年收入排序资助不超过20家。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方法,建设并有效运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主营业务年收入300万元以上的,资助20万元。每年按运营交易主营业务收入排序资助不超过5家。
12.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资助。
13.对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等国家级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开展贵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项目的学校,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贵阳市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促进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
14.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按发行规模排序择优资助1家。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按实际融资比例分享资助金额。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一般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一般资助)》并加盖公章。
2.地理标志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授权证明文件。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委托书。
(二)申请专项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专项资助)》并加盖公章。
2.首次申请资助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同一主体再次申请资助的,不再提交本项材料。
3.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专利拥有”专项资助的,提交单位有效发明专利清单,单位加盖公章(如有效发明专利中包含国防专利的,还需提交国防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及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2)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助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调解书、判决书、仲裁决定书、调解书及司法确认书,以及维权委托合同、费用支付票据等印证材料。
(3)申请“知识产权证券化”专项资助的,应当提交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相关印证资料,企业实际融资情况印证资料。
(4)申请优势示范企业、高价值专利等项目时,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第三方审计报告。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委托书。
提交复印件材料的,在每一页材料上,单位应加盖公章。
第八条 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将纸件材料报送至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处室。
一般资助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地理标志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授权后的1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专项资助申请人应当在专项资助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逾期不予资助。
(二)受理审查。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处室定期对资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如对材料有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资助申请审核不予通过。必要时,审核人员可到申请人单位进行现场复核。
(三)资金拨付。
经审核合格,向申请人通知资助办理,申请人应当在通知后7日内向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处室提交资金办理手续资料,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资助。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向申请人的收款单位的银行账号转账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两年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申报贵阳市知识产权有关资助,不予推荐申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项目,不得参与贵阳市知识产权的有关荣誉评选。
(二)办理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的申请。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附则
(一)各区(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申请资助政策,并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筑市监通﹝202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依法、有效管理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用于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管理和服务能力,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使用管理, 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十四)项项目经费的主体由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政府采购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登记、注册等的资助,可简化资助流程。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使用申请(登记)和驰名商标的资助。
(二)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三) 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和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
(四) 对知识产权工作积极、能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含学校)的资助。
(五) 对专利权价值评估、法律确认、质押登记等中介费用的资助。
(六) 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专利转移转化、专利技术交易、专利信息利用、分析评议、质押融资、贷款贴息、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的资助。
(七) 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单位及个人的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对新获得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和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资助。
(八)用于推进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导航、知识产权预警、地理标志及品牌的发展与运用、县域经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高价值专利项目、贵阳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优势产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支持推进的工作。
(九)用于知识产权规划制定和研究工作。
(十)用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建设、执法办案(含区县知识产权部门办案)、维权活动(含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法制服务及相关设备、设施运行维护。
(十一)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用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十三)用于本市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
(十四)其他知识产权事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填相应申请表。
(二)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 本办法涉及到的其他资助事项,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除后补助项目外,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一致,如实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申请资助的资格。
对承接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含软课题)、导航、预警、地理标志等课题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未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须写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要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市场监管局。对延期后,确因客观仍原因不能结题验收的,经专家评审认定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党委会议审定后予以结题;经专家评审认定,属项目承接方主观原因的,报市市场监管局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予以全额追回,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申请项目或资助的资格,并将其纳入失信记录。
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的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终止该项目。对部分探索性强的知识产权项目,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项目研究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但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结题处理。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和《贵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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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对获得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资助2000元,高级资助5000元《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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