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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打擂》|于春博:从泄露技术秘密的惨痛教训论技术秘密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IP打擂》|于春博:从泄露技术秘密的惨痛教训论技术秘密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摘要:

本文对涉及到技术秘密方面的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对涉及到技术秘密方面的几个案例进行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IP打擂》|于春博:从泄露技术秘密的惨痛教训论技术秘密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商战是没有硝烟的战争,尽管不会出现直接的人员伤亡,但是与真实的战争一样,往往伴随着辉煌的胜利和惨烈的后果。知识产权是现代商战中最常见的武器之一,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不仅影响企业的盈亏,而且经常决定着企业的生死。这就关系到上至企业股东高管、下至企业员工、延及企业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经销商等千家万户的生活。


如我们生活中可能面对的所有风险一样,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但是可以通过合规管理有效的进行控制和消除。而忽视知识产权合规和风险管理,可能带来血淋淋的教训。知识产权合规中的风险非常多,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本文仅对涉及到技术秘密方面的几个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泄露技术秘密的合规与风险


技术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可以做一个没有针对性的假设,假设可口可乐的配方不慎泄露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那么可以想见,可口可乐很快便会失去其口感和味道的差异性。“可口可乐”的品牌失去了核心产品的支撑,随着时间的延长,“可口可乐”或许有必要更名为“雪碧”或“芬达”。


以上仅仅是假设,可口可乐公司在一百多年间销往全球且成功的保护了其所拥有的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是相当成功的。而在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之一的“香兰素”案中,原告嘉兴某公司的技术秘密的管理则出现了纰漏。该案原告嘉兴某公司本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生产企业,被告王某公司本不具备香兰素的生产能力,但是通过收买、利诱掌握大量技术秘密的嘉兴某公司员工傅某某到王某公司工作。并且获得了生产香兰素的287张设备图和25张工艺流程图。通过侵犯技术秘密得到的技术没有研发成本,且吸收了技术秘密所有者的经验,具有后发优势,从而能够极大的压低产品成本。王某公司成功实现了以极低成本生产香兰素,同时对标嘉兴某公司争夺客户和市场,以更低的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嘉兴某公司的市场份额逐渐被蚕食鲸吞,截止原告嘉兴某公司起诉前,王某公司香兰素生产线的设计年产量和实际年产量已达数千吨,产品遍销全球市场[1]


可以想象,如果该案中,原告嘉兴某公司没有胜诉,法院没有判决停止侵权,王某公司会占据越来越多的香兰素市场份额。幸运的是,该技术秘密并没有在社会公众中进行扩散,否则技术秘密可能会变成现有技术,人人都可以实施。该案原告嘉兴某公司在民事诉讼中,采用三种方法计算赔偿金额,无论是营业利润、销售利润还是价格侵蚀均多达数亿元人民币。最终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59亿人民币。该案件还是典型的先民后刑案件,法院把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技术秘密的合规主要针对保密性的管理。对于技术秘密而言,其价值性往往容易得到认可。秘密性与保密性存在因果关系,即如果技术秘密持有者的始终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秘密难以被公众所知。反之,不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秘密就有可能泄露成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其中一个误区是,企业自以为是技术秘密,但是在法律上未必达到技术秘密的条件,只能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例如,在南通中蓝工程塑胶有限公司等与南通市旺茂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法院不能确定原告主张的各项涉案信息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2]


二、技术秘密相关的风险管理


一些企业在技术秘密管理上给出了教科书式的示范。在英格索兰工业美国公司、孙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英格索兰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在劳动合同中对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在《员工手册》、《英格索兰公司使用技术资源规定》等文件中对技术秘密管理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上述规定均要求员工签名确认收到,并书写相应的承诺。这些看似日常的工作为后续的案件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8年6-8月期间,英格索兰公司后台系统监控到,资深员工孙某某利用公司内部系统下载图纸,其中15天图纸下载量超过每天1万张,其中2天图纸下载量超过了每天10万张。2018年8月6日,英格索兰公司道德合规部要求孙某某移交电脑接受检查,并要求孙某某签署公司电脑移交申明,同意将该工作电脑交付道德合规部检查。同日,英格索兰公司合规部门工作人员与孙某某进行面谈,并制作了面谈笔录。


2018年8月16日,英格索兰公司合规部门工作人员与孙某某再次进行面谈,制作了面谈笔录,并要求孙某某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函确认了孙某某下载公司技术图纸的行为,并要求孙某某做出了5项承诺。同日,英格索兰公司通知孙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8月20日,英格索兰上海公司申请公证,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查找孙某某在公司技术系统中下载文件的情况,结果显示,该用户共从该系统中下载69万余份文件。随后,向法院提起侵犯技术秘密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判决孙某某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向英格索兰公司、英格索兰上海公司提交存储有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赔偿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3]


以上案例中,英格索兰公司重视技术秘密的日常管理,并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技术秘密的泄露风险。在发现风险后,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补救。并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禁止了技术秘密的披露和使用。有效的避免了技术秘密外泄带来的巨大的损失。


三、泄露技术秘密关联的专利权属纠纷


技术秘密合规管理相关的另一个著名的案例,是凯赛生物与山东瀚霖之间长达十余年的知识产权战争。在凯赛生物准备在纳斯达克上市之前,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纠纷成为其上市道路的阻碍。2008年,凯赛生物数位核心员工离职,其中包括了时任山东凯赛副总经理的王某某、时任技术负责人的葛某某等。这些离职员工加入了山东瀚霖,王某某等人成为了山东瀚霖的股东之一。其后不久,山东瀚霖与凯赛生物的同类产品项目上马,总体规划为生产能力每年6万吨,总投资30亿元,计划5年内分三期建设完成,其中一期工程于2009年9月底正式投产。


凯赛生物认为,山东瀚霖该项目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瀚霖针锋相对,进行积极的反击,双方一系列法律纠纷拉开了帷幕。2010年5月,凯赛生物起诉山东瀚霖侵犯专利权和技术秘密,要求山东瀚霖赔偿4500万元的损失。2010年7月,山东瀚霖对前述案件的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1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170号审查决定,宣告前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基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法院裁定驳回了凯赛生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凯赛生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相关无效决定决定。而法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2010年10月,凯赛生物向法院起诉山东瀚霖虚假宣传并对凯赛生物进行了商业信誉诋毁。法院认定山东瀚霖存在虚假宣传,但不构成商业信誉诋毁。同时期,山东瀚霖与中科院微生物所共同起诉凯赛生物侵犯中科院微生物所的专利权,要求赔偿四千多万元。总体上,以上案件可以看作是纠纷的第一阶段,凯赛生物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在经历了一系列结果不理想的诉讼后,凯赛生物终于找到了正确的突破方向。2011年6月,凯赛生物员工以发明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山东瀚霖拥有的一项专利公示的发明人。法院将涉案专利与凯赛生物拥有的在先技术对比,发现二者在技术构成上或者完全相同、或者在数值选择区间上有重合之处。凯赛生物能够提供研发过程、实验数据等,而山东瀚霖方面并没有提供证明其独立研发的证据。法院确认了凯赛生物员工是诉争专利的发明人,凯赛生物基于实际发明人和职务发明相关规定通过诉讼获得了上述专利的专利权权属。随后,凯赛生物以同样的方式获得了山东瀚霖拥有的其他9项专利的所有权和发明人署名权[4][5]。在这一阶段,凯赛生物逆转了不利局面,该案件被海内外媒体报道为“中国专利署名第一案”。


随后,凯赛生物在多地发起了一系列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侵犯技术秘密诉讼。山东瀚霖被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凯赛生物经济损失。从凯赛生物离职的高管王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5年。至此,凯赛生物在这场知识产权战争中取得了全面的胜利。在这一阶段,山东瀚霖曾经尝试对权属纠纷中的诉争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予支持。其后的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撤销了无效决定,而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又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持了无效决定,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将他人技术成果非法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不应予以支持[6]


四、总结和展望


我们正在经历的时代,是一个技术爆炸的时代,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于这样重要的资产,其合规管理与风险管控是非常重要的。技术秘密被侵犯后,能够有效维权的往往是一些大型企业。大量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技术类资产的合规和风控,存在不少的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切实的保护企业的财产权益,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3]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书。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 [5]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424号民事裁定书。

 [6]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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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那些泄露技术秘密的惨痛教训——论技术秘密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那些泄露技术秘密的惨痛教训——论技术秘密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IP打擂》|于春博:从泄露技术秘密的惨痛教训论技术秘密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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