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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港语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路径
自由贸易港语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路径

摘要:

自贸港经济发展模式决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自贸港经济发展模式决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蓬勃展开、成型起势,2025年底将封关运作。作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如何建立健全自由贸易港法治政策和制度体系是一项重要课题。在自由贸易港语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实践,应当与自由贸易港特定的经济发展模式相适应,既立足国情省情实事求是,又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做到锐意改革与预防风险协调平衡,充分发挥自由贸易港的独特优势,为自由贸易港稳健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作出有益探索。


01  自贸港经济发展模式决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与一国一域的经济发展模式密切联系,保护力度与产业发展水平通常是正相关的。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科技创新相对领先,倾向于对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予以最大范围、最大力度的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倾向于适中有限度的保护。


海南自由贸易港由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直接擘画和部署,将逐步实施较内地开放力度更大的经济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主要特点是“境内关外”的定位,实行“简税制、零关税、低税率”,执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海关监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我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货物、物品可以自由进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我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即内地)之间设立二线,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是一种新的特殊经济模式,2025年封关运作后,国际人员、资金、货物和服务会更便捷、更大量的进入,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需求将更加突出。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与实践,要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发展模式和水平,及其司法需求的内涵、特征和规律统筹把握。一是要从国家战略高度把握,充分认识自贸港先行先试、探索突破的特征,努力成为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示范,不能拘泥于既有成规、不越雷池。二是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但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自贸港立法权变通执行国家法律,驻地司法机关应遵循自贸港立法。三是要立足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从自贸港新质生产力发展布局和中、外市场主体实际需求出发,稳步推进、逐步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及其中的知识产权规则。四是要着力塑造国际竞争优势,通过主动对接、扬长避短,形成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方能在新加坡、迪拜和我国香港等世界众多自由贸易港中占有一席之地。


02  自由贸易港语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高度国际化色彩,区域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坚持以下总体理念。一是与自由贸易港具体经济模式相适应。为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自由贸易港,海南需要更关注国外特别是竞争或合作关系密切的发达国家、“一带一路”国家市场主体的需求,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服务好国际客户。同时要坚持“中国特色”本质,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与国际条约协定或规定相协调。国家间营商环境的竞争,很大程度是保护强度的竞争。我国已在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并已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协定》(DEPA),自由贸易港应率先探索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三是司法与立法、行政保护尺度相统一。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从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出发,秉持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和行为标准,不能认识不一、实践不一,否则市场主体无所适从。


聚焦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理念,应在坚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出的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高效保护、重点保护、平等保护、溯源保护、诚信保护、协同保护等理念基础上,结合自由贸易港发展特点,强化以下几个理念。一是充分保护理念。在现有水平上适当加强保护,特别是对标CPTPP协定知识产权专章强化保护。比如,CPTPP协定在著作权方面,延长保护期限(将版权和有关权利保护期延长到作者终生加死后至少70年或首次出版发行后70年),在商标方面扩大了商标注册客体(要求各方尽力保护气味商标),强化了驰名商标保护(对驰名商标不论是否在境内外注册均给予跨类保护),在专利方面扩大了专利范围、设定了宽限期、延长了专利权保护期等。又如,加入CPTPP时需一并加入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1991年文本),较我国加入的1978年文本在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品种权人工瀑布保护规则方面更具力度。再如,DEPA对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全面,我国在数字权益的范围界定、跨境交易、隐私保护等方面有待加强。但需注意保护水平也不是无限求高,不宜使本土市场主体利益明显受损。二是平等保护理念。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依法充分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同等法律和有关条约,把握统一裁判尺度,树立依法平等保护价值导向,妥善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三是善意保护理念。统筹公正合理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比如,对商标权利人随意提起跨类保护诉讼、试图寻求全类保护甚至非正常提起批量诉讼,或者通过诉讼程序拖延纠纷解决、打击竞争对手等涉嫌权利滥用的,应对其权利边界从严认定,对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四是平衡保护理念。坚持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互补,将知识产权的“法定垄断”与自由公平竞争的边界恰当区分,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权利人利益的平衡,避免过分偏向一个极端。


03  完善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路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支持海南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1日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驰名商标保护、平行进口等作出突破性规定,开启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探索。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在即,应继续研究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路径进行推进:


一是持续创新地方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据此,海南自贸港可以先行先试,对CPTPP、DEPA、UPOV(1991年文本)等协定部分规则进行本土化转化,通过自贸港立法实现较内地甚至较其他国家或地区自贸港更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起适应国家改革需要、自由贸易港发展需要、市场主体竞争需要的“边境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体系,力求从对标、接轨,逐步实现居前、领先,提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二是加强司法个案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支持海南法院推进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为服务保障自由贸易港建设而生,作为唯一具有刑事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并率先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有关突破性规定,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等现有制度,同时可以结合个案实际,在法律和自贸港法规框架下,通过典型案例培育和示范的方式,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适度探索,努力打造具有国际引领性司法裁判。


三是促进行政司法协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系行政和司法双轨制,全链条、大保护格局中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公安、检察、海关、版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以及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各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实现各相关单位既各司其职又协同并进。


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蓬勃发展,海南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在此背景下,应从战略高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改革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优势,以改革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全面提升,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原标题:自由贸易港语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路径)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郭魏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自由贸易港语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路径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自由贸易港语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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