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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构行为涉嫌构成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被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4815万元。”
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某机构合伙人与周某签订《专利代理机构合作协议》,授权合作方周某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开展专利业务,并提供该机构的公章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的账户、密码给周某使用。该机构行为涉嫌构成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被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4815万元。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根**为
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粤市监广办罚〔2024〕011号
违法依据:佛**:《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十四条、第一十五条、第一十七条、第一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佛**:*.当事人持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的合伙人(何**、王*昌)与周*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专利代理机构合作协议》,授权合作方周*可以以当事人的名义开展专利业务,并提供当事人的公章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的账户、密码给周*使用。周*是佛山市顺德区首科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下简称“顺德首科公司”)的股东。顺德首科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通过合作方周*把当事人的公章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的账户、密码提供给无专利代理资质的顺德首科公司办理专利申请业务;顺德首科公司借用当事人名义与客户签订了抬头为“佛山市顺德区首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佛**”的知识产权代理合同*份(合同同时盖有当事人与顺德首科公司的公章),并通过当事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的账户办理了专利申请*件,顺德首科公司收取了客户专利代理费用并开具了发票;当事人收取顺德首科公司合作费*.*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认定违法所得*.*元。
处罚依据:佛**:《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佛**
罚款:2(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可确定金额:1.84815(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万元):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84815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2
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该机构被罚3.84万!)
来源: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该机构被罚3.84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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