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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起!《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施行
2025年1月23日起!《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施行

摘要:

《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全文发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全文发布。”


2024年12月16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和海口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该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5年1月23日起!《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施行


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知识产权局
海口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能力提升,以知识产权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和《海口市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知识产权业务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和促进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金融普惠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支持、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高价值专利培育及转化奖励。支持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及转化工作,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增强知识产权运用水平

(一)强化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给予2000元一次性支持。支持地理标志展示中心建设,按中心年运营总支出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开展地理标志运用和保护项目,培育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支持。

(二)支持企业专利成果转化。对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院所获取专利技术,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许可费不超过10%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高校院所专利转移转化。对高校院所与企业达成专利转让、许可转化交易,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让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属非关联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项最高奖励10万元。通过开放许可实施的,按实际到账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最高奖励1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每件专利只对第一次转让或许可进行奖励,多次转让、许可的不重复奖励。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个项目计算。

(四)支持开展专利导航。支持企事业、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以及重点园区等开展产业规划、企业运营及研发活动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每项扶持不超过30万元,企业运营类、研发活动类每项扶持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一)支持创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和示范单位。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支持。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支持。

(二)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后补助。支持企业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创新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一)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按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专利代理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奖励给首次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二)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每家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每家给予一次性15万元支持。同一申请主体获得多个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类资质认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三)支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40万元、20万元的支持。

(四)支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支持商标品牌指导站为企业提供商标品牌培育、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等服务,且上年度经省知识产权局考核评估成绩排名前5名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给予每家1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建设和管理。

(五)支持市级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平台运营和建设成效,经验收评估,每年给予平台15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

(一)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担保、评估费用等进行扶持,对于按期还款完毕的企业,按不超过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实际贷款额2%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补贴。为企业纯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担保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额1%(含)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每年按贷款发生额的1%标准进行补贴。同一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实施知识产权保险补贴。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知识产权保险创新产品,支持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转化费用损失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对投保人每年按保费的80%给予补助;其他知识产权险种每年按保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投保人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同一证券化产品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审核类项目

1.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2.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上报集体研究决策。

4.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相关程序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二)评审类项目

1.每年集中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2.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对形式审核合格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上报集体研究决策。

5.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形式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相关程序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的;

(二)经查询信用中国(海口)网,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省级、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金和项目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审核权限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应当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还应当同时告知被申请人。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异议处理决定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项目,应当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及预算调整方案;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请项目,开展有关项目的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拨付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专项资金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项目严格审批,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支持资金的管理,使其在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个人在受委托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存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市知识产权局在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级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0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标题: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2025年1月23日起!《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施行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2025年1月23日起!《海口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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