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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机构因无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12839.35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3则行政处罚信息。其中提到,安徽某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安徽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因无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分别被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13985.15元、25204.6元、73649.6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Q6F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4〕6号
案件名称:安徽××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无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成立,主要从事技科技项目策划、咨询及申报代理、信息技术咨询等业务,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为安徽群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实际违法所得为5594.06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13985.15元。
行政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1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3D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汪××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4〕5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30日成立,主要从事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业务,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为溜溜果园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梅冻天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祥瑞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代理服务,实际违法所得11456.6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25204.6元。行政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0月25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N3D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4〕3号
案件名称: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深圳市×××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扬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分别签订《专利挖掘与设计服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当事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累计违法所得36824.8元。
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73649.6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5月21日
(原标题:罚款112839.35元!3家机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罚款112839.35元!3家机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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