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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案二审 于正新证据称琼瑶隐瞒
琼瑶诉于正案二审 于正新证据称琼瑶隐瞒

摘要:

琼瑶诉于正案二审 于正新证据称琼瑶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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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孔德婧

 

【小D导读】
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观剧)抄袭《梅花烙》剧本一案一审判决琼瑶胜诉后,于正及四被告均提出上诉。4月9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庭审持续了近一天时间,并未当庭宣判。此次开庭,于正方提交了刚从台湾地区获得的新证据,证明早在上世纪90年代琼瑶便已将《梅花烙》著作权转让。

 

 

于正方

 

从台湾获得的新证据显示琼瑶不享有《梅花烙》著作权。

 

4月9日上午9时30分,8名代理人代表于正等5位上诉人出席了庭审。于正和琼瑶两人依然没有现身法庭。

 

法庭上,于正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最新证据,并称该证据昨天下午4点半才从台湾地区传真过来。但因需要遵照两岸证据的取得程序,所以还在通过海基会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只能出示一份复印件。

 

新证据是一份财产函,内容为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显示《梅花烙》是怡人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琼瑶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而《梅花烙》的注册财产已经移转到了怡人公司,因为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

 

于正一方称,被上诉人琼瑶在一审时故意隐瞒了此项重要事实。“台湾的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买断的,琼瑶对《梅花烙》的权利已全部转出,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一审法院也未审查,因此造成错判。”

 

琼瑶方

 

已过证据提交时间新证据合法性存疑

 

由于上诉人数较多,8名代理人阐述了约两个小时。

 

于正方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混淆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内容的基本原理,判决在内容和形式的对比中没有任何法律引述,只是法官自己的推断,一审法院把受众的感受度当作了判断抄袭的主要依据。

 

琼瑶方代理人进行了统一答辩。对于新证据,琼瑶一方并不认可。“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来自台湾,其合法性存疑。必须通过海基会、海协会,确定真实有效后才能用于法庭庭审。”琼瑶方还认为,在法庭开庭前才提交新证据,已经过了法庭规定的证据提交时间,也就是3月25日。

 

此外,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

 

交锋

 

琼瑶方:于正迷恋琼瑶剧 侵权不是巧合

 

于正方:喜欢琼瑶不能证明抄袭行为

 

在二审阶段,琼瑶方也向法庭提出了两份新证据。

 

新证据是两份公证书。第一份证据是博客,发表于2006年11月7日,博文的题目是《美人如花得云端》,表明于正十分喜爱琼瑶的作品《梅花烙》,主人公及作品的故事情节早已深入其心。第二份证据是于正在2007年3月29日发表的《两个时代一种美丽》的文章(微博),表明“于正说一度迷恋琼瑶剧,特别是《梅花烙》。《梅花烙》的用于其日后编写剧本,进行侵权、改编绝不可能是由于巧合和误伤。”

 

对此,于正方代理人表示,该证据是很多年前在网上就有的,“可以证明于正喜欢琼瑶老师,喜欢琼瑶老师的作品,仅此而已。只要喜爱就一定是抄袭了以前的前辈作家的作品吗?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任何所谓的抄袭行为,包括里面的文字,于正也讲以后要拍一个清装戏。”

 

回顾

 

于正及4被告一审被判赔500万

 

2014年5月,琼瑶将于正及多家影视公司在内的《宫锁连城》制片方告上了法庭。

 

琼瑶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所涉及的《梅花烙》作品,不论是剧本、小说还是电视剧,都不属于既定事实,故事内容都是创作人虚构出来的。《宫锁连城》剧情桥段过多地“借鉴”了《梅花烙》,属于侵权抄袭。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判决于正及4被告共同赔偿琼瑶500万元之后,于正及4被告均表示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孔德婧 编辑:IPRdaily 赵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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