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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迈克尔·乔丹,美国著名NBA篮球明星,司职得分后卫,2003年从NBA退役,被认为是历史上最值钱的体育偶像之一,他是包括Nike在内的多个品牌的主要代言人,Nike专门有条“乔丹牌”运动鞋生产线。根据福布斯网站公布的数据,飞人乔丹在2013年的总收入达到了惊人的9000万美元,绝大部分的收入来自NIKE公司的球鞋销售分红。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汉字“乔丹”和拼音“QIAODAN”等注册商标。从2012年开始,迈克尔·乔丹跟这些商标较上了劲,他认为这些商标损害他的姓名权。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没获支持,到一、二审均败诉,乔丹始终不服,将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昨天(26日)组成由副院长陶凯元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开庭合并再审迈克尔·乔丹与商标评审委、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有什么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他的姓名权?三方围绕这两方面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焦点一、迈克尔·乔丹为啥请求撤销乔丹公司注册的商标?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有意围绕他的名字搭建整个商业模式,代理律师说,“2000年乔丹公司更名后,开始以‘乔丹’为字号经营活动,注册了60多件姓名商标,40多件形象商标,32件含有乔丹以及他的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
再审申请人代代表称,第三人注册商标范围基本涵盖所有能够指向乔丹先生的身份标识,甚至包括家人姓名,显然目的是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与乔丹先生的联系。从而通过搭乘乔丹先生的良好声誉,来取得本来不属于他的市场地位,而且获得不正当利益。
对此,被申请人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第三人乔丹公司均予以反驳,乔丹公司代理人认为,“乔丹”和”QIAODAN”并非申请人的姓名权客体,申请人的姓名是Michael Jordan,其中Jordan是英美国家的常用姓氏,乔丹只是惯常翻译,其对中文乔丹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申请人已经把自己的姓名财产权益独家许可了耐克公司,无权主张。
焦点二、迈克尔·乔丹与争议的商标有没有对应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迈克尔·乔丹一方多次提交市场调查报告,以证明迈克尔·乔丹与争议商标间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代表指出:“首先,我们是在没有任何背景的情况下询问,听到乔丹这两个字,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有6到9成的受访者,即便在没有篮球、飞人这些限定词的情况下,大多数中国公众首先想到的是乔丹先生。”
第三人乔丹公司则强调,迈克尔·乔丹与无论是汉语乔丹还是拼音乔丹均无法建立对应关系。申请人在本次系列诉讼之前,从未使用过乔丹以及乔丹的拼音,乔丹是申请人为本次诉讼而使用的称呼,中国媒体自1980年以来使用乔丹指代申请人,并不能为其创设姓名权,也就是不能为他去起一个名字,中国有4200位姓乔名丹的自然人,中国媒体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就使用乔丹指代其他的外国人,申请人有大量证据证明申请人无法构建与乔丹和“QIAODAN“的对应关系。
乔丹公司提交证据指出,通过中国组织代码机构查询,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有上百家,最早的企业在申请人迈克尔·乔丹成名之前就有,在美国和欧盟也有大量乔丹的商标获注册。他们还在庭审现场演示去掉迈克尔、篮球、飞人等字样,搜索“乔丹”两个字出来的结果。
第三人代表说:“这是我们在百度图片中输入乔丹之后出现的,有很多人,既有刚才说的英国女明星、一位足球运动员、NBA其他叫乔丹的运动员,还有中国4200位公民,200多家企业,等等。所以可以清晰地看到,仅说‘乔丹’这两个字,它对应了很多不特定主体。所以申请人说‘说到乔丹就指向他’实际是个伪命题。”
焦点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迈克尔·乔丹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损害了他的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乔丹公司认为,他们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恶意,是迈克尔·乔丹没有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人代表指出,由于申请人怠于保护自己的权利,使得第三人注册的争议商标具有了信赖利益,进而具有了合法性。
而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2000年开始,乔丹公司对注册商标已经进行了持续的广泛的使用,与迈克尔.乔丹及耐克公司用他的姓名、形象从事商业活动并存市场已经长达近20年,双方已分别形成了各自消费群体。
被申请人认为,如果撤销第三人的乔丹系列商标的注册,不仅影响第三人的经营,同时也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公众市场认知以及行业内的竞争秩序。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 央广网(北京)、京华时报
编辑:IPRdaily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