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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通公司”)以“肯德基”使用“微信支付”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商标提供收付款方面的金融服务,销毁在其营业场所摆放的“微信”宣传广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约计50万元。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通知书,对此案正式立案,并将于12月1日开庭。
原告银宝通公司诉称,早在2011年5月,公司就开始在金融服务等领域使用带有“微信”标识的服务商标。2011年7月20日,银宝通公司就其所使用的“微信”金融服务商标,由它的参股公司中欣安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安泰”)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商标注册分类表》中的第36类金融服务方面申请注册“微信”商标。
中欣安泰将“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许可给原告从事金融服务方面的业务,对外公开发行注有“微信”注册商标标识的支付卡。截至2015年11月,原告银宝通公司向中欣安泰投资支付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合计210多万元。银宝通公司称,他们与中欣安泰从来没有将“微信”注册商标以任何形式许可给原告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去使用,而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标的,即金融支付、组织收款、电子转账等服务品目上,使用与“微信”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金融服务标的,已经构成侵权。
当前微信支付商家已十分普遍,由此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会否出现更多被告,值得关注。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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