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官法修订:取消审判员称谓!
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2017年1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两部修订草案分别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任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努力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使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较好地衔接了现行法律和正在审议中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有关规定,对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等作出多项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修改法官法是适应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展变化,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草案为8章73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现行法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官法的新规定;二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法官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调整的内容;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成果。
关于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为推进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草案取消了审判员称谓,一律称为法官。同时,在司法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法院已基本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其部分职责也逐步被法官助理取代。所以,草案在法官职务中取消了助理审判员设置。
提高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草案提高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规定:“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且具有法律知识”。
除了学历,对法官任职的法律工作年限也作了规定。根据《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满五年(含试用期)。
关于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任职条件,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保持一致,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
据此,草案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审判经历要求。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故草案在不得担任法官情形中,增加“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规定。
现行法官法规定了免除法官职务的八种情形,结合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一次年度考核不称职”属于公务员降职而非免职情形。
为了保持与公务员管理规定大体一致,草案删除了此种免职情形,并增加法官降职的规定,即“法官在年度考评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法官降职,应当降低一个法官等级”。
同时,为防止部分人员入额后不办案或者办案质量效率不到标等问题,按照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精神,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办案质量效率连续两年不达标,无法胜任法官职务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精神,借鉴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草案增加法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情形。
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在法学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草案规定“法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据此,草案规定,法官被开除公职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为从严加强队伍管理,草案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为加强对法官的管理,草案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设立作出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近年来,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频发,草案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同时,草案还明确,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增长机制。
来源:东方法律宝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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