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11月24日,“聚焦‘一带一路’建设 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第二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聚焦“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第二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综述
2017年11月24日,“聚焦‘一带一路’建设 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第二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最高法院、全国十一家自贸区所在地法院、北京高院、江苏高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武汉知识产权法庭以及上海海关、上海市工商局、全国各知名高校的代表等近100人参加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和自贸试验区发展,2017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指导,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学会主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基地协办的“聚焦‘一带一路’建设 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第二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林广海、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曹文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伟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等领导出席会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丹主持会议开幕式,并对各位嘉宾到来表示欢迎。本次会议围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自贸区货物进出口贸易以及自贸区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专题展开研讨。
来自最高法院、全国十一家自贸区所在地法院、北京高院、江苏高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武汉知识产权法庭以及上海海关、上海市工商局、全国各知名高校的代表等近100人参加会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首先致辞,他对各位嘉宾的莅临指导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上海自贸区成立四年来浦东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是狠抓执法办案,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四年来,浦东法院共受理和审结涉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7809件和7680件,审理了一批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是围绕发展大局,不断提升保障水平。浦东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智库建设,承担民法典分则合同编技术合同章的编纂研究任务,承办最高法院“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座谈会”,协同联动参与社会综治创新。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审判机制。深化“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探索新型庭审方式改革,强化技术事实查明保障,加强知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接下来,浦东法院将全面落实中央深改组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重要精神,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积极服务大局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曹文泽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曹文泽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开展知识产权教学和科研的相关情况,并指出知识产权法不仅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方式,更应当成为激励和保障持久创新的源动力。自贸试验区内的知识产权管理效率和司法保护水平,是评价自由贸易是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自贸区建设迫切需要司法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保障,此次探讨交流,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提升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准。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表示,一直以来,上海市法学会与上海各级司法机关和高等院校开展了深入而广泛的交流合作,在理论联系实践与实践检视理论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本次研讨会将深入研讨与自贸区营商环境和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建设和司法保护难题。期待通过研讨会的举办,能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研究水平,繁荣知识产权学术,有力推动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伟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伟清指出,“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自贸区的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上海法院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
四年来,上海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最高法院指导下,全面把握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新任务,深入推进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林广海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林广海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在致辞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赋予自贸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体现了党和国家通过创新发展建设开放型经济的信心和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浦东法院设立了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最高法院陶凯元副院长批示肯定浦东法院积极深化审判改革创新,实现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发展和新突破。上海法院深入研究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
日前,十九届中央深改组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作出了重要部署。站在新的历史方位,站在新时代新的起点上,人民法院要大力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努力在打造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发挥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先导作用和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体制三个方面奋发有为、更有担当。
第一单元
与自贸区营商环境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建设
专题一: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军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军华主持了这一专题的研讨。他指出,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各地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得以快速发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文利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文利红介绍了湖北法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思考。她指出,“三合一”工作中面临着知识产权民刑冲突、犯罪竞合时管辖不明确、行政案件数量偏少、行刑审判力量不足等问题和困难。
建议一要进一步细化“三合一”制度设计,最高法院尽早出台“三合一”工作的具体规范性文件,自上而下加强指导;二要进一步提升“三合一”整体效能,整合审判资源,发挥专业优势,实现“1+1+1>3”的效应;三要进一步强化“三合一”法官培训,保证知识产权法官持续参与刑事或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培训;四要进一步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调研指导,以提升刑事审判质量和开展刑事法律问题研究作为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的突破口,形成一批有影响的知识产权精品刑事案例、裁判文书及调研成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宋旺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宋旺兴结合河南法院“三合一”试点工作开展基本情况,提出了“三合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他认为,目前“三合一”工作还存在着发展不均衡、审判机制运行不够顺畅、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落实不到位、审判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此,建议要加强“三合一”模式顶层设计,最高法院尽快出台规范性的指导意见,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配合、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要全面推开“三合一”工作,整合知识产权审判力量,推广“三合一”试点工作经验,促进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提高;要调整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范围,将一审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分流解决大量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在中级法院聚集的局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郑英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郑英豪介绍了广东法院“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目前,广东法院“三合一”改革存在四种模式:两级法院全面覆盖“三合一”的深圳模式、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实行“三合一”的广州模式、只在中级法院推行“三合一”的珠海模式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的“二合一”模式。
推进“三合一”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类案件管辖法院存在差异,案件移送存在难度;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亟需建立合理长效的沟通机制;三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导致裁判结果不同等。建议要理顺三类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冲突之处,以完善配套机制为保障,充分利用好专业资源,形成系统化的破解路径。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介绍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三合一”审判的主要做法:一是内部整合,完善“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实现案件合一、人员合一和力量合一;二是宽严适中,不断提高“三合一”审判水平,要区别证明标准,重点打击,严格入罪标准;三是上下联动,推动“三合一”审判深入发展,着力推进管辖全覆盖、审判机制联动和疑难问题研讨;四是外部协调,努力搭建沟通协作交流平台,力求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在完善“三合一”工作机制方面,建议加强与公安、检察,以及工商、版权、专利、海关等执法机关合作,深入开展“三合一”精细化裁判,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俊提出了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的四点建议。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司法政策。“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司法政策,不仅适用于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同样也适用于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审判。
二是充分发挥制度效能优势。“三合一”审判的关键在“合”,三类案件放在一起审理要产生聚合效应。要充分发挥三合一的叠加效应和联动功能。
三是适当调整案件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非法经营罪等,所涉犯罪行为往往同时还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庭适当扩大刑事案件受理范围,有利于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刑事犯罪,有利于实现竞合罪名的量刑均衡。
四是研究制定司法裁量规范。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刑事量刑规范化,开展知识产权犯罪基准刑调研,以各类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判决书为基础制作量刑要素对照表,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量刑规范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在点评中指出,实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表明了我国尊重知识、追求创新、建设知识产权大国和知识产权强国的信心与决心。
为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建议最高法院要统一制度设计。在“三合一”之后,确实可能出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偏少,刑事民事案件交叉产生的程序问题和衔接问题、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审判效率和审理周期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研究解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张本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张本勇在点评中认为,随着改革开放持续深化,经济发展模式快速转变,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实施,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这是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做出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符合了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目标。
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加强民刑衔接、促进公检法协调、强化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当前,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还面临着一些问题,既有顶层设计的问题,例如是否在知识产权法院全面推进“三合一”、最高法院如何统一协调指导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设置和法律修改等问题,也有具体的实务问题,例如刑民裁判的冲突、刑民交叉的程序问题、刑事案件统一执法标准等,需要上下协同,持续深入研究,努力加以解决。
专题二: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健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健民主持了这一专题的研讨。他指出,日前召开的第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和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在证据规则、技术事实查明等方面都有着较大差别。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中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中东就知识产权证据规则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他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中,应由权利人对其权利受侵害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至于举证责任倒置则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例如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和销售者过错等。
此外,当某一待证事实不能通过证据直接得到证明时,法院可以通过其他事实来推定该事实的存在与否,也可以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在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方面,民诉法解释第109条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的事实的证明标准,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迈出了对证明标准进行多元化规定的第一步,这对在知识产权领域制定更为恰当的证明标准是很好的启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原晓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原晓爽介绍了技术事实查明的实践经验。
首先,完善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方式。严格按照高校目录划分专业领域,制定科学的专家选任办法,并将专家库名录向社会公开。适当扩大技术咨询专家职责,邀请专家参与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拓宽技术咨询专家阅卷范围,专家可以阅卷,可以对案件审理的事实发表意见。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方法。技术事实查明并不局限于技术类案件,凡受技术事实查明影响的案件都可纳入其中。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包括根据常识和当事人、专家的讲解直接作出认定、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委托专门机构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技术调查官等方式。审判人员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向技术专家当面或发出书面咨询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屈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屈昕对技术调查官的设置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知识产权审判与创新关系密切,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技术调查官的产生旨在帮助法官实现较强的综合能力。
我国关于查明专业问题的诉讼程序,经历了从法院独享到当事人启动为主、法院职权启动为辅,再到当事人启动为主、法院有条件启动为辅的演变过程。为保证技术调查官对专业问题的结论性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技术调查官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名。
其中,书面意见包括程序性事项与实体性内容,了解案情必须以满足具体工作要求为限度。出于遵守传闻证据规则或直接言词原则,技术调查官就其提出的专业意见出庭接受当事人交叉询问应成为司法实践的通例。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问题的结论性意见提出观点,交叉询问,互相对质,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有利于法官理解专业问题的结论性意见,有利于查明事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韦丽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韦丽婧指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存在专业性强、技术事实查明难等问题,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均长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建立技术鉴定、技术调查、专家陪审、技术咨询“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可以有效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题。
在运用技术咨询时,要制定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规范专家的选任、使用和管理,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有制度保障;要充实技术专家库,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或由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进行推荐;要规范技术专家的咨询程序,由专家在一定期限内出具技术咨询意见书;要和专利审查部门建立合作机制,良性互动,共同提高知识产权技术事实查明实效。
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杨丽霞
重庆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杨丽霞分享了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经验。一是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施“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审理模式,努力打造“精品案例”。二是打造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智能专审平台,深化审判工作流程改革。三是深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协调民、刑、行侵权认定标准。四是深化行政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诉前调解作用发挥。五是深化能动司法,社会服务助推知产审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在点评中指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适格问题、繁简分流问题、诉前调解的适用问题、民刑交叉问题等,与传统民事程序都存在一定差别,有其专门的诉讼程序规则。
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的构建已趋于成熟。特别是,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规则从传统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独立出来势在必行。对于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可以各种方式并举,但应协调好多种方式间的关系。对于技术调查官,法律应赋予其明确的地位,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单元
与自贸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
专题一:自贸区货物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小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小燕主持了这一专题的研讨。她指出,自贸区政策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在新的政策背景之下,自贸区货物出口引发的侵权纠纷呈增长态势。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是货物进出口贸易中长期存在且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其不仅涉及商标法理论,更和我国的贸易政策息息相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宋健结合江苏高院审理的“东风案”分析了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她认为,我国涉外定牌加工案件裁判标准的变化,并非是司法的随意、任性或者专断,本质上是我国商标司法政策为回应我国对外加工贸易发展需求所作的阶段性积极调整,同时由于该领域案情复杂,体现出司法进行分类裁判的思考。
涉外定牌加工从来就不是单纯的商标法适用问题,它体现了国际加工贸易业态与商标权保护和司法政策平衡之间的冲突叠加。
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问题在很多时候是政策问题,而政策问题很多时候是产业问题。如果采取或者侵权或者不侵权的单一裁判标准,实难妥当解决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争议,极易导致商标法适用的困境,因而需要在综合考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政策属性基础上,谨慎选择能够体现商标法适用与司法保护政策妥当融合的裁判标准。
“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的裁判标准,符合综合考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和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政策属性的要求,并能够体现商标法适用与司法保护政策的妥当融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学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学龙作了题为“作为商业标志的作品名称及其法律保护”的报告。
他认为,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版权交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例不断增长,与作品名称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作品名称常常发挥着描述和标示作品、标识出处和广告宣传等多重功能。与此相应,对作品名称的使用方式可以划分为描述性使用、标题性使用、商标性使用和商品化运营,进而分别受到商标权和商品化权等的保护。
在作品传播和交易过程中,作品名称的含义会逐渐改变,相应地,其功能也随之发生或细微或明显的变化,法律保护的范围也会因应调整。例如作品畅销,即便始终保持作品名称的标题性使用,其在相关公众心目亦可能起到标示出处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作品名称的保护范围理当相应扩大。但在先相同或者近似商业标志权利人却不得以作品名称功能延伸影响其商业标志作用充分发挥为由诉作品名称侵权。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以最高院审理两起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认为不同制度的立法目的决定了不同制度背景下的商标使用的不同法律性质,也决定了不同制度背景下涉外定牌加工的不同的法律定性。
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可以分为商标形成和维持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商标侵权判断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涉外定牌加工原则上不构成商标形成和维持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但基于我国商标保护的基本政策,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判断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就我国当前的商标保护政策和保护实践而言,应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构成商标使用从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为宜。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在发言中指出,涉外定牌加工问题的分析判断应回归到商标专用权的本源,未经许可的使用和销售原则上都侵犯商标专用权。
要解决涉外定牌加工的问题,不要从现有商标法规则中寻找不侵权的理由,也无需在现有商标法规则之外寻找侵权的依据。而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涉外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同时满足四个要件:国内制造商必须是受委托加工出口,而不是自行生产后出口;委托方必须是外国自然人或企业,而不是中国自然人或企业;委托方必须在进口国有合法商标权(包括或依法注册或合法使用的商标);加工制造的商品必须全部用于出口,没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可能性。
上海海关法规处处长施敏
上海海关法规处处长施敏介绍了上海海关办理涉及定牌加工案件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她建议,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处理涉外定牌加工案件的基本判断标准,针对不同的类型分类处理。
在境外委托方在货物出口目的国拥有合法权利,加工产品全部出口目的国的情况下,如果境内加工方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境外权利人在目的国合法取得商标权的时间早于境内权利人,境内商标权人注册、使用商标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认定为不侵权,但对境外权利人在目的国合法取得商标权的时间晚于境内权利人,且无证据证明境内商标权人注册、使用商标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则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而对于因目的国法律、行政等原因,委托方及境内权利人均未在目的国合法注册商标,加工产品全部出口目的国,且境内加工方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也应当认定为不侵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包津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包津燕在点评环节中指出,自贸区不是仿冒的基地,法律应当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行为加以规制。她介绍了涉外定牌加工案件裁判的主要思路。
一是要审查加工方是否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是否对境外委托方的商标权属情况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二是要审查加工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境外委托方,是否还存在出口行为之外的其他销售行为;三是要审查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定牌加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点评认为,在判断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上,法律逻辑应当统一。即便是基于司法政策考量,也需要从法理出发。如果认定定牌加工属于物理性贴付,不构成商标性使用,那也就不需要再考虑其他任何因素。如果认定定牌加工构成商标性使用,只需要审查原告是否合法取得了境内商标,如是,涉外定牌加工即构成侵权。但无论上述哪种情况,都不需要再考虑加工方有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委托方在出口目的国商标注册是否合法等其他因素。
专题二:自贸区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主持了这一专题的研讨。他首先介绍了前不久亲历的智利商标维权谈判,讲述了追回被抢注的130多个商标的艰辛过程。他认为,随着自贸区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类似的商标抢注、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可能会更加频发。在此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对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条款进行了详细分析。他指出,新增的互联网条款是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针对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单独规制。互联网条款列举了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插入链接、强制跳转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网络产品服务两种情形源自现实发生的典型案例。第三种情形的恶意不兼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曾引发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不兼容行为是否属于妨碍、破坏的行为。故此,在适用恶意不兼容时应注意判断行为人是否有导致不兼容现象产生的实质行为,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并需结合当事人的抗辩理由进行综合考察。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一庭庭长丁文联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一庭庭长丁文联作了题为“数字经济的竞争法关切与基础问题”的分享。他认为,数据资源的分配与利用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竞争法问题,关系到数据专享还是数据共享,直接移用还是转化使用。
要解决数据的竞争法问题,需要明晰三个规则,分别是数据产权规则、数据行为规则和数据竞争规则。应当明确,凡是公开的数据都应允许抓取,但数据的使用不应妨碍市场的竞争秩序,应该在保护数据加工者的积极性和鼓励共享之间寻找平衡。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详细分析和反驳了网络著作权领域内容聚合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侵权认定的“服务器标准”,并主张应适用“实质呈现标准”。
他认为,在网络时代,信息网络提供权是著作权人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在既定时空内,内容聚合或加框链接能够让网络服务商获得与直接从事网络提供行为几乎一模一样的作品传播利益;它也能够让用户获得与直接访问内容提供网站几乎一模一样的体验;网络用户访问内容聚合网站的目的就是要获得内容,而不知道也不关心背后的真正提供者;绝大部分真正有商业价值的作品的权利人反对此类聚合和加框链接行为。
“服务器标准”只是抓住网络提供行为的外形,却失去了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传播利益的真意。因此,要回归到著作权法禁止他人向公众展示作品的立法初衷,抛弃“服务器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陶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陶钧阐释了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修订反法视角下的规制与界定。他表示,在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和互联网专条四个条款中都涉及到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互联网条款并非是对某个商业模式进行保护,而是对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福利的保护。
因此,对于涉网络竞争的执法和司法思路应该是:适度保护与鼓励创新并重,法治思维与经济分析并行,创设解释与规则设立并举,分类施政与比例原则并进,有效引导与效率执法并发。
腾讯公司法务副总监刁云芸
腾讯公司法务副总监刁云芸从实务角度评析了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她认为,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恶意干扰、抢夺流量、数据盗用三大类。互联网条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过于具体,无法涵盖所有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建议宽以适用互联网条款。对于违反法律、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互联网不竞争行为,在无法适用互联网条款的情况下,仍应适用反法第二条进行规范和限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点评认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亮点在于,在第二条中增加了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内容,也即增加了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贡献在于类型化的法益,而对于没有被类型化的法益,就必须审慎地选择保护。如果竞争的结果对整个社会尤其对消费者是有利的,就不应轻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在点评环节中表达了对数据保护的思考。他认为,大数据之所以应受保护,是因为其中加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算法。对数据的使用,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设计来实现的。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数据或者虚拟财产的定性,仅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非一种常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敏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敏作会议总结发言。他认为,深化自贸区战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本次会议的举办,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总结起来,本次研讨会具有四个特点:
一是参会覆盖面广。与会嘉宾既有来自十一家自贸试验区所属辖区法院和北京、江苏法院的代表,也有全国各大高校的专家学者,还有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机关的代表。
二是议题关注点多。研讨的话题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到“自贸区货物进出口贸易和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及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互联网等多个关键词。
三是内容专业性强。与会嘉宾都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领军人物,在专业领域颇具建树,研讨分享奉献了宝贵的真知灼见。
四是研究水平高。与会嘉宾观点新颖,学术火花碰撞,体现出了求真理的精神。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深度交融提示着知识产权的春天已经到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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