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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人民共和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摘要:

第33746040号“人民共和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民共和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关于第33746040号“人民共和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京华夏名家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复审第33746040号“人民共和國”商标的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人民共和國”注册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各位读者朋友们觉得呢?


「人民共和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第33746040号“人民共和國”商标信息


关于第33746040号“人民共和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91211号


   

申请人:北京华夏名家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6040号“人民共和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人民共和國”注册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IPRdaily综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人民共和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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