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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好证据事半功倍
知识产权诉讼中,好证据事半功倍

摘要:

明明有理,千万别因为证据的准备问题输了官司!

知识产权诉讼中,好证据事半功倍

#文章由作者授权发布,未经作者允许,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三友知识产权

原标题:知识产权诉讼中,好证据事半功倍


在知识产权诉讼活动中,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也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都可能导致有理输掉官司。可见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证据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在准备不同种类的相关证据时应该注意哪些?


举证责任谁来付?


除法定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免除举证责任的情况外,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请求人主张使用公开的,应该举证证明。


如果请求人提供的发票上的产品型号与实物的产品型号一致,则能够相互印证该产品在发票所示日期销售。


如果专利权人主张产品虽然销售,但经维修改变技术特征,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专利权人仅提交没有显示时间等信息的图片、图纸、实物,则不能有效支持其主张,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请求人提供合同等证据相互印证,用于证明使用公开的事实。专利权人主张合同双方存在保密义务,则应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供需双方因存在保密义务而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则专利权人完成了举证责任,请求人应就其主张的使用公开的事实进一步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在举证期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内提出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经同意的鉴定申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


怎样的证据能使用?


书证


在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专利文献、书籍、期刊、会议资料、发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等,书证的形成过程、书证提供者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都是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


书证一般需提交原件,无法获得原件时也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 会议资料类证据,当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材料形式存有疑点时,如果形式上的疑点是被法律法规所允许,符合生活常识、交易习惯性的,也符合要求。


● 保藏证明类证据,如果有补交完善其法定形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形式、内容要件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主体资格要符合真实性的要求。


● 发票类证据,如果通过发票上载明的核查途径无法查询到其信息,则应该充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发票无法核实的原因。


● 非正规出版物的商品目录类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来源等应该符合交易习惯。


● 已被生效的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用作证据。


● 法院庭审笔录、调查笔录仅能证明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没有被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所认定,或者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不可以直接用作证据。


证人证言


在诉讼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未经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通常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该证据真实性的依据。


● 书面证言与口头审理时证人的陈述应一致。


● 多份证人证言的证据,证人身份、亲历活动性质与出证内容之间应该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且证言内容之间可以相互印证。


● 书面形式的单位证明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如果相关人员不能出席口头审理质证,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如果是域外证人证言,应当对取得途径进行公证认证。


网络证据


采用网络证据时要综合考虑信息内容的完整性、是否容易编辑,是否有时间标记及其他的合理怀疑情形。


● 来源于政府类或公共组织类网站的互联网证据,如果证据通过公证、当庭上网演示等方式可以确认其来源可靠,通常可被认可真实性。


● 经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文章,由于公众号管理者对该文章不能进行删除以及编辑少量字以外的其他操作,来源于微信公众平台的相关证据通常具有真实性。



● 淘宝网站上所公开的交易快照信息是交易完成后由系统自动形成,网站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一般不能更改交易快照的信息,因此真实性通常会被认可。


知识产权诉讼中,好证据事半功倍


互联网证据是否易于修改影响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如果互联网证据来源的网站交互性强,允许用户上传、修改、刪除产品的信息,通常没有达到证明标准。


未经公证仅以打印件形式提交的网页证据,如果当庭核实所涉及的网页存在,且上述网页证据来源的网站运行机制可靠,网站与当事人之间无利害关系的,通常可以符合证明标准。


互联网证据的保全方式除了公证,也可以采用互联网档案馆、时间戳等方式。互联网档案馆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从网络中抓取网页,被抓取的网页上方有时间记录条,每个时间记录条对应一个时间,可以用于佐证互联网证据是否被修改。


域外证据


在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域外证据通常不被认可,除非其待证事实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 履行了公证认证手续也并不意味着该域外证据必然具有真实性,其真实性应从证据的表现形式、来源、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


● 如果域外证据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则不需办理公正认证手续。


● 在公证认证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域外出版物的公开时间也会被核实,如果出版物本身未明确出版日期,则具有资质的出版单位出具的证言以及交易记录、供货时间等可以用于佐证也可。


鉴定意见


证据保全的鉴定意见来源应合法、真实,鉴定人应接受质询。


举证期限别马虎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补充提交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有特殊规定或不接受将导致事实认定有误或结论明显不合理的,若在举证期限之后提交或许也可能被接受,超过举证期限的其他证据一般不会被考虑。


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可以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或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


如果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公证书所证事实超出了原有证据的证明内容,如证据来源、公开方式、公开时间,甚至证据涉及的技术内容等,通常就不被考虑了。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好的证据事半功倍!明明有理,千万别因为证据的准备问题输了官司!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三友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知识产权诉讼中,好证据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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