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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删除“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和毒性中药材”的审查原则
国知局:删除“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和毒性中药材”的审查原则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71号建议答复的函

国知局:删除“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和毒性中药材”的审查原则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71号建议答复的函


IPRdaily消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15号建议答复的函。答复函表示,《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和毒性中药材”的审查原则,经结合行业状况进行审慎研究和分析后,对于征求意见稿中“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和毒性中药材”的审查原则已经删除。该指导意见也将作为局内指导具体审查实践使用。


国知局:删除“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和毒性中药材”的审查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671号建议答复的函


赵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建议》收悉,就我局职能部分内容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一贯高度重视中医药领域专利审查工作,根据中医药领域理论特点和保护需求,持续完善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2020年起草《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中医药领域专利审查的专门规则,该指导意见强调应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把握中医药发明创新的特点和方向,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临床价值为导向,做好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推动中医药产业在传承创新中高质量发展。该指导意见从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创造性等多个方面明确了中药领域适用的审查规则,并提供了大量案例阐释审查标准。起草该指导意见旨在使专利审查规则与中医药传统理论体系相适应,满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求,促进中医药专利质量提升。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其中对于“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和毒性中药材”的审查原则,我局也收集到一些反馈意见。我局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经结合行业状况进行审慎研究和分析后,对于征求意见稿中“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和毒性中药材”的审查原则已经删除。该指导意见也将作为局内指导具体审查实践使用。因此,您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在该指导意见实施后将得到解决。

  

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中药专利审查规则。

  

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010—6208652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删除“被禁止入药的稀有中药材和毒性中药材”的审查原则(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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