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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代理机构在地理标志申请过程中史料造假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共计被罚6万!
一商标代理机构在地理标志申请过程中史料造假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共计被罚6万!

摘要:

四川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审查能通过篡改南江县志中记载的内容

一商标代理机构在地理标志申请过程中史料造假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共计被罚6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一商标代理机构在地理标志申请过程中史料造假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共计被罚6万!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四川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为了“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审查能够通过,篡改南江县志中记载的内容,导致该商标申请被驳回。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处罚款四万元;2、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何某警告,处罚款两万元。


一商标代理机构在地理标志申请过程中史料造假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共计被罚6万!


经查∶2018年12月19日,当事人四川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与南江县关门镇下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签订品牌创建服务代理合同,由南江县关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委托四川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29、31类“关门红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代理费用为50000元,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进度分三次支付代理服务费。签订合同后,当事人于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申请注册第5、29、31类“关门红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提供了补正,当事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过程中,因申请注册“关门红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要有“关门红梅”客观存在及声誉的证据,当事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为了“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审查能够通过,在南江县志中未找到相关历史记载的情况下,将南江县志(1986-2000,ISBN978-7-5034-2958-3)P204中记载的“1998年,对关门乡万亩红梅基地进行低改。引进成都穗条新品种实行规范化嫁接。1999年,全县建立良种核桃基地800亩,投资33万元;在天池五村建立经济基地200亩,投资4万元。”内容进行了篡改,篡改为∶“1998年,对关门红梅基地进行了低改,在全县范围内实行规范化嫁接。1999年,在关门乡投资33万元建立关门红梅加工厂,加工关门红梅“红梅干、红梅含片”等食药产品。”,并将篡改后的南江县志内容作为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所需要提交的历史客观存在及声誉的证据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用作“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申请。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材料的审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这部分内容与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构收藏的南江县志(1986-2000,ISBN978-7-5034-2958-3)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于2021年8月6日将该商标申请驳回,并将此线索转到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在代理申请该商标的过程中共收取南江县关门镇政府代理费共30000元,剩余20000元因为“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尚未取得注册证书南江县关门镇政府未支付。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代理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过程中,当事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篡改南江县志(1986-2000,ISBN978-7-5034-2958-3)所记载的内容,并将该虚假内容作为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所需要提交的历史客观存在及声誉的证据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用作商标注册申请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二项”(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处罚款四万元;

2、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何某警告,处罚款两万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商标代理机构在地理标志申请过程中史料造假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共计被罚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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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商标代理机构在地理标志申请过程中史料造假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共计被罚6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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