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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再审改判视觉中国案看摄影作品之权属举证
从最高院再审改判视觉中国案看摄影作品之权属举证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从最高院再审改判视觉中国案看摄影作品之权属举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最高院明确了对于图片署名认定权属之裁判规则。”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管巧丽 薛艳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1],驳回了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令摄影作品版权维权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引发业内讨论热潮。



一、基本案情


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4张图片,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主张侵权遂向天津三中院起诉索赔40000元,一审判8000元,河南草庐上诉后,天津高院二审维持,河南草庐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06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视觉中国举证4张权属图片,图片上标注“gettyimages®”水印、图片编号外以及摄影师名字水印。上述水印均呈两行排列,其中“gettyimages®”字体较大并位于第一行,摄影师“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字体较小并分别位于“gettyimages®”之下的第二行。



二、最高院观点


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的水印,而且“gettyimages”之后紧接注册商标标志“®”,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


最高院认定《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出具的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


最高院认定代理关系性质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关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1和图片4的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三、过往类案观点


过去几年中,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在各地法院提起了大量的版权诉讼,在这类图片维权案中,多数法院对于原告权属给出了支持的裁判观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2]认定: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网站权利声明、网站图片等证据显示,涉案图片上均标有“gettyimages"水印,并在Getty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有展示,同时在网页上附有版权声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Getty公司为涉案五张图片的著作权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8)京0108民初23797号民事判决书[3]认定:本案Getty公司、汉华易美公司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且汉化易美公司亦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电子文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吉民终609号民事判决书[4]认定: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网站权利声明、网站图片等证据显示,涉案图片上均标有“gettyimages"水印,并在该公司网站上展示,同时在网页上附有版权声明。支点科技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可以认定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可见,过往类案中,多数法院针对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的摄影作品类案权属认定给出了支持的裁判观点。



四、小结


(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最高院明确了对于图片署名认定权属之裁判规则,对各级法院后续认定类似图片权属必然会产生较大影响。那么,摄影作品侵权纠纷中,原告对于摄影作品权属的举证责任要达到何种程度呢。


第一,标注水印是摄影作品通常的署名方式,但是目前市面上图片水印五花八门,水印与署名不具有直接关联性,部分水印并非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鉴于水印可自行操作、随意性大的特点,实践中一般不能仅凭水印来认定权属。


第二,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作为权属证据的类型包含电子原图、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表证据、拍摄现场记录、连续拍摄的同组画面等证据。摄影师选择的发表平台通常为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新浪博客、抖音、视频号等自媒体渠道。自媒体发表方式往往存在作者采用笔名、艺名、花名等方式署名,此类情形应当举证作者与笔名、艺名、花名之间的关联性。


第三,针对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的权属,原告权属证据应当包含每一授权环节的合同、交易凭证等证据。证据链应当全面、完整,每一环节授权证据均应当包含权利来源、权利类型、授权期限、授权类型、被授权主体等基本信息。审查完整的授权证据链,避免任一授权环节超范围授权、无权授权等情形。授权链条的源头,即原始作者享有涉案权属作品的相关证据,如上所属包含电子原图、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表证据及创作过程等证据。


第四,针对委托创作作品,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权属证据进一步包含委托合同、权属归属声明、作者创作声明等证据。针对职务作品,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原告应当举证劳动合同、权属归属声明或权属归属协议等相关证据。


最高院对视觉中国(汉华易美公司)案之改判观点,认定了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图片的著作权归属,纠正了各级法院对于水印推定权属的裁判观点,明确了图片署名认定权属之裁判规则,对于未来类案原告权属举证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3797号民事判决书

[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609号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从最高院再审改判视觉中国案看摄影作品之权属举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管巧丽 薛艳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 从最高院再审改判视觉中国案看摄影作品之权属举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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