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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与知识产权那些事(律所篇)——明星知识产权诉讼盘点  ​
明星与知识产权那些事(律所篇)——明星知识产权诉讼盘点 ​

摘要:

遇到各种纠纷中,明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

明星与知识产权那些事(律所篇)——明星知识产权诉讼盘点  ​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遇到各种纠纷中,明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利用自己的创作或自身的知名度,明星对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开发,能挖掘巨大的财富。然而在遇到各种纠纷中,明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在与经纪公司、制片公司,或与其他人产生的纠纷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当复杂。本文将明星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了有关分类,方便大家查阅、借鉴。


一、与前公司/经纪人解约后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因与经纪公司解除合约后失去组合名,或者个人名字的明星不在少数,包括SHE、苏打绿、邓紫棋等等。


1、苏打绿失去“苏打绿”团名


2018年,吴青峰与经纪人双方签署合约终止协议。然而,吴青峰却因为唱了自己写的歌,在2019年被昔日恩师林暐哲以违反《著作权法》告上法庭。


自决裂以来,吴青峰等人一直在告林暐哲音乐社公司占有“苏打绿Sodagreen”注册商标,要求返还“苏打绿”商标。2022年5月17日二审传出最新的消息中,吴青峰等人仍然败诉。之后,本次商标争夺战就在前经纪人宣布放弃商标权里迎来转机。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范国华、吴尊杰在《剖析“鱼丁糸”乐团与前经纪人间“苏打绿”商标的争议》中针对二审智商法院作成的判决进行系争商标争议的评析,从本件争点出发剖析了上诉人采用之诉讼策略。


2、邓紫棋前经纪公司注册“邓紫棋”名字商标


2019年3月7日,邓紫棋宣布与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但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蜂鸟音乐就已将“邓紫棋”这个艺名注册为商标。解约后的邓紫棋,还能公开宣传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么?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田君露在《邓紫棋解约后将面临怎样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对邓紫棋解约后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逐一解析,包括:解约后艺名的归属、艺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和解约后著作权的行使。


二、明星姓名权商标被他人抢注


明星的姓名被商家抢注为商标,是明星知识产权纠纷中最常见的类型了,可能90%的明星都会经历。比如乔丹、周杰伦、蔡依林、赵丽颖等等。


万慧达北翔集团付冶在《甜蜜暴击!「鹿晗」商标不应归鹿晗吗?》中以“鹿晗”商标为例,分析了明星被抢注商标所造成的影响,他人未经许可,将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的问题,既涉及到个人姓名权损害问题,也可能涉及对相关公众的误导问题以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问题。并在文中汇总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明星肖像权、表情包


明星作为表情包中最容易引发注意的群体,向来是大众在日常聊天中受欢迎的一个表情包类别。如、“葛优瘫”“尔康别走”“杨幂你没事吧”“杨超越锦鲤”等等,但是关于使用表情包是否侵权问题也是。


有明星对大众使用其表情包表示很开心诙谐,也有明星提起诉讼。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宣传自身业务,葛优对其提出40万索赔。多家自媒体平台因为使用《花千骨》的剧照而收到了演员霍建华的侵权索赔律师函。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骏表示,就电视剧中苏大强的扮演者倪大红而言,如果将其形象制作成表情包,用于朋友间转发,不涉及侮辱性内容,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如果将表情包用于商业用途,以盈利为目的,就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


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欣说,如有人违反作者意愿使用表情包,则涉嫌侵犯著作权。即使漫画作者不考虑版权,电视剧制片方或编剧也有维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可对商家侵权主张权利。


四、寄生营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由于近年来影视市场竞争的加剧,影视剧领域的侵权争议也层出不穷。由于国内影视剧衍生开发模式的成熟,拍摄系列影视剧或开发衍生品已经成为影视行业普遍的商业模式,进而引发不少不正当竞争案例。


但由于影视剧作为特殊的商品,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争议,梳理和回顾这些争议案例,将有助于影视剧行业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刘进然在《影视剧寄生营销侵权争议案例及启示》中通过《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案、《神断狄仁杰》不正当竞争案、《人再囧途之泰囧》不正当竞争案探讨了相关话题。


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不正当竞争案中,徐峥作为出品方之一,也在被告中。


五、节目未购买版权,导致明星侵犯他人著作权


音乐综艺成侵犯他人版权多发地。如2017年,华乐成盟起诉《中国好声音》安排歌手演唱《寂寞是因为思念谁》,《说,你爱我》未取得授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6年《悟空》被几大卫视的金牌节目陆续翻唱或使用:央视《星光大道》,湖南卫视《我是歌手》关喆翻唱、北京卫视《跨界歌王》潘粤明翻唱,东方卫视《欢乐喜剧人》总决赛,江苏卫视《蒙面歌王》萨顶顶翻唱,浙江卫视《中国新歌声》转身学员翻唱。但是《悟空》创作、演唱者戴荃本人却发文表示所该对应的版权收入一分都没有。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务部主任刘平说:“社会违规使用音乐作品和创作者自发维护自身创作权益的事件越来越多,其问题的核心是漠视和重视音乐版权保护的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依据当前中国原创音乐产业的发展现状,推动中国音乐产业版权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六、明星产业侵犯他人著作权、不正当竞争


7月19日,“郑恺火锅店抄袭”登上微博热搜,吼堂老火锅发文称艺人郑恺所开设的宁波火凤祥鲜货火锅的设计风格及装修方式涉嫌抄袭吼堂老火锅。7月26日,双方和解。


总结


对于明星们而言,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是保护自己作品和形象的不二法门,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名人、明星们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附:《IP INSIGHT 学习笔记》|“明星与知识产权那些事”专题


明星与知识产权那些事


序言


明星是人群中引人注目、被聚焦的存在。得益于自身的知名度,他们往往从当明星出发,但又不止于只是当明星。从内容创作、演戏、广告,再到餐饮、潮牌、文创等,明星的业务变得越来越多元化。


在明星们涉猎多个行业、扩展商业版图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严密。不管是个人的名字、肖像,还是自创的餐饮品牌、文创品牌、粉丝周边等,都以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明星餐饮,可以说是明星挖局自身知识产权、知名度的典型路径。贤合庄、上上谦、火凤祥,这些曾经红极一时的明星火锅店,如今却被人质疑是“割韭菜”的套路?


明星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容易遭受哪方面的侵权?技术迭代升级趋势下,虚拟偶像会带来明星产业的又一次大变革吗?


目录


1、明星的另一面“明星效益”

2、从知识产权布局,看明星商业价值的另一方面

3、餐饮篇:四川至膳,明星餐饮操盘手的“火锅”知识产权

4、律所篇:明星知识产权诉讼盘点

5、诉讼篇:明星知识产权问题层出不穷怎么办?

6、机构篇:华丽的明星,也终翻车被罚

7、媒体篇:明星摊上的那些知识产权糟心事

8、新产品篇:元宇宙下虚拟偶像IP及其运作


编辑人员

总策划:鹰博士

执行编辑:Dora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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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笔记所含内容为IPR Daily汇编自各方资料而成,仅供业内人员学习交流使用,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原标题:明星与知识产权那些事(律所篇)——明星知识产权诉讼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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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明星与知识产权那些事(律所篇)——明星知识产权诉讼盘点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明星与知识产权那些事(律所篇)——明星知识产权诉讼盘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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