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权人成功获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案情回顾
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6类,处于有效保护期限内。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某艺术培训学校系声乐、乐器类培训机构,其对外销售的《哈农钢琴练指法》和《拜厄钢琴基本教程》图书的封面及扉页上印刷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人民音乐出版社”标识,人民音乐出版社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并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售卖的图书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构成商标性使用。本案中,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其店铺销售了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字样的图书,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涉案图书经多年出版发行,在学习钢琴者中已具有相当影响力,原告出版的乐谱装帧也有其独特的设计风格,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且“人民音乐出版社”也已与原告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控侵权图书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名称及装帧,易使读者误以为该图书来自于原告,产生混淆,被告未经授权销售被控侵权图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时间、规模及所处位置、主观过错、被控侵权图书价格、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5000元。
综上,灞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教育机构名为“赠送”实则“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均为侵害发行权的行为,是否针对图书收费并不影响是否侵权的认定,版权保护不仅能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更能促进作者创新、并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因此无论是销售者还是购买者,都要增强抵制盗版图书的意识,抵制盗版从你我做起!
(原标题:“国字号”出版社遭侵权,法院判了→)
来源:灞桥法院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字号”出版社遭侵权,法院判了→(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灞桥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